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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实务:云南国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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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云南国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一、要求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规定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三条。 二、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时限规定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 三、税务机关组织听证的

2、时限规定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税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二)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四、五条。 五、当事人参加听证的相关权利 (一)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 (二)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

3、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 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八、九、十条。 六、听证费用 听证费用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支付,不得由要求听证的当事人承担或者变相承担。 法律依据: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 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概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因为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后加上勤奋,那样必然会赢来成功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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