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辽宁国税:税务行政处罚听证
业务概述
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二千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以上(含本数)罚款的行政处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将给予的行政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税务行政处罚的事项告知书》送达后三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申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税务案件调查取证与处罚决定分开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6]190号)
提供资料
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工作流程
(一)申请
税务机关的拟处罚决定达到听证标准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3日内向作出拟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听证申请,填写《听证申请书》交听证岗。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二)受理
听证岗收到当事人的《听证申请书》后,应对听证申请进行审核,符合听证条件申请条件的应受理。
(三)指定举行听证主持人
听证岗应指定一名该案件的非调查人员作为举行听证的主持人,听证岗通过综合征管软件中“【案件――审查处理】”模块制发《听证授权书》。
(四)下达听证通知
听证岗受理当事人的听证申请后7日内,应通过综合征管软件中“【案件――审查处理】”模块下发《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交一般执行岗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听证主持人是本案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认为自己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听证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五)举行听证
税务机关应在收到听证申请15日内举行听证。听证开始时,听证主持人应当首先声明并出示税务机关负责人授权主持听证的决定,然后查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到场,宣布案由;宣布听证会的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权利义务。记录员宣读听证会场纪律。
听证过程中,由本案调查人员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指控,并出示事实证据材料,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
听证主持人可以对本案涉及事实进行询问,保障控辩双方充分陈述事实,发表意见,并就各自出示的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辩论。辩论先由本案调查人员发言,再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答辩,然后双方相互辩论。
辩论终结,听证主持人可以再就本案的事实、证据及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征求意见。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重新核实,或者提出延期听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作出决定。
(六)听证的中止和终止
有下列情况时,听证中止或终止:
1.听证主持人认为证据有疑问无法听证辨明,可能影响税务行政处罚的准确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听证,由本案调查人员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后再行听证。
2.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严重行为致使听证无法进行的,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以终止听证。
3.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
4.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
(七)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证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后,封卷上交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听证笔录应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一般违法案件调查岗、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阅读或者向其宣读,相关人员认为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认为无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录人应记明情况附卷。
(八)资料归档
听证岗要整理后经综合管理岗即时将以下资料移送归档:
1.《听证申请书》
2.《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
3.《听证授权书》
4.《听证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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