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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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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在监督检查、巡查和调查取证时,应当两人以上并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第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报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及时、如实做好质量监督执法记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质量监督报告,做好质量监督文件的整理、归档。   第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参与本地区工程质量检查,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及时总结、交流和推广工程质量管理经验。   第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开展以下工作:   (一)参与本地区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优质工程评审活动;   (二)参与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质量信誉评价;   (三)依法受理本地区质量投诉,监督有关责任方对质量投诉的处理。   第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其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   第三章  工程质量监督申报   第十四条  凡造价30万元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   (二)中标通知书(造价50万元以上)和施工、监理合同;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工程项目的负责人和机构组成;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市公用事业工程质量监督站的监督范围:   (一)给水排水工程监督范围:   1.市内四区给水排水工程,其范围包括水厂、污水处理厂及加压站、泵站等及其配套工程和河道整治工程;市政道路红线内、小区红线外的排水工程、再生水工程;市政道路及小区道路红线内配套(至计量水表)给水工程;   2.三区五市与市内四区相连接的给水排水工程,再生水工程。   (二)燃气工程监督范围:   1.市内四区所有燃气工程(至室内灶前阀门);   2.三区五市范围内的下列燃气工程:跨区(市)的工程;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次高压(含次高压)以上的工程。   (三)供热工程监督范围:   市内四区常规热力工程,包括热源、换热站,一次网,二次网(至用户入户井)等。   第十六条 三区五市按照职责范围负责其辖区内的其它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四章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  工程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性质、规模、特点和质量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的信誉和质量保证能力,制定《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   《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包含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   (二)编制依据;   (三)质量监督人员的组成;   (四)监督方式;   (五)重点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   (六)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的重点部位(包括监督检测);   (七)工程竣工验收的重点监督内容。   第十八条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负责召集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质量监督交底会议。交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质量行为监督的内容;   (二)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方式、方法;   (三)工程竣工验收监督的要求;   (四)工程检测及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的检验要求;   (五)监督工作的主要职责;   (六)明确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义务及罚则。   第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的变更情况及实际质量状况,及时调整《市政公用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确保对工程质量的有效监督。   第五章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应当遵守以下一般规定:   (一)抽查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工程技术标准的情况;   (二)抽查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权限对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对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罚建议或按委托权限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一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重点监督抽查:   (一)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   (二)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   (三)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四)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五)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六)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七)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第二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一)超越资质承接业务情况;   (二)按勘察文件进行设计,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   (三)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四)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五)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一)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二)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   (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四)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执行情况;   (五)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六)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七)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八)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第二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一)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二)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   (三)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四)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五)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六)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七)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八)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九)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下列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抽查:   (一)是否超越核准的类别、业务范围承接任务;   (二)检测业务基本管理制度情况;   (三)检测内容和方法的规范性程度;   (四)检测报告形成程序、数据及结论的符合性程度。   第二十六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发现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检测行为时,应责令其改正。必要时可以组织进行对比试验以验证检测机构的检测能力。   第二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所发现的各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核实,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   第六章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第二十八条  用于本市市政公用工程的材料属于建设工业产品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 申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登记备案。   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分为不定期巡回检查和关键部位(关键工序)质量验收的重点监督抽查。   (一)给水和污水处理及泵站工程重点抽查内容:   1.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产品质量;   2.基础与主要构筑物的施工质量、试验检测、隐蔽验收;   3.管线敷设和机电设备安装的施工质量、检测调试;   4.混凝土、钢筋、预应力、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及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验收;   5.水池满水试验和消化池、沼气罐的气密性试验。   (二)排水管道工程重点抽查内容:   1.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质量;   2.地基处理与管道敷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试验检测、隐蔽验收;   3.混凝土、钢筋及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工序验收;   4.管道轴线、管底标高、闭水试验、回填土压实度等。   (三)给水和再生水管道工程重点抽查内容:   1.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质量;   2.地基基础处理、管道敷设(铺设、现浇、非开挖)、试验检测、隐蔽验收;   3.管道连接、管道防腐层、埋地钢管阴极保护、混凝土、钢筋及其他涉及结构安全与耐久性的关键工序验收;   4.管网系统试验(强度、严密性)、管网清洗、沟槽回填压实度等。   (四)燃气输配工程重点抽查内容:   1.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质量;   2.管基处理:石方、软基础、腐蚀性土壤的处理;   3.管道敷设:埋深和与其它管线、构筑物的安全间距;   4.隐蔽验收:管道连接、管道防腐层、埋地钢管阴极保护工序的验收;   5.设备安装:调压设备安装的施工质量;   6.功能性试验:次高压以上燃气管道的通球试验和强度、严密性试验。   (五)燃气室内工程(民用户、商业工业用户)重点抽查内容:   1.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产品质量;   2.管基处理:石方、软基础、腐蚀性土壤的处理;   3.管道敷设:埋深和与其它管线、构筑物的安全间距;   4.工序验收:管道连接、管道防腐层工序的验收;   5.安全设施验收:高层建筑室内燃气立管固定支架安装的验收;   6.设备安装:调压设备安装的施工质量;   7.功能性试验:燃气管道的强度、严密性试验。   (六)燃气厂站工程重点抽查内容:   1.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质量;   2.地基基础处理:管基处理中的石方、软基础、腐蚀性土壤的处理;建(构)筑物、设备基础处理;   3.管道敷设:埋深和与其它管线、构筑物的安全间距;   4.工序验收:管道连接、管道防腐层工序的验收;   5.设备安装:主要设备安装的施工质量,设备试运行;   6.功能性试验:燃气管道的强度、严密性试验。   (七)供热工程重点抽查内容:   1. 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质量;   2.沟槽施工:防护措施、垫层、回填质量及压实度检测;   3.管道安装:管道安装、钢管焊接、防腐保温;   4.设备安装:设备安装的施工质量、电器仪表;   5.结构工程:地基基础处理、支(吊)架、混凝土工程、钢筋及其他涉及结构安全与耐久性的关键工序;   6.功能性试验:供热管道的强度、严密性试验。   第三十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以下检测(试验)项目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一)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构配件的产品质量;   (二)基础与主体结构砂浆强度、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混凝土抗冻;   (三)回填压实度;   (四)主要受力钢筋数量、位置、连接与混凝土保护层厚度;   (五)整体与部位的几何尺寸;   (六)其他需要检测的项目。   第三十一条  涉及工程结构安全的重点监督部位,施工单位未通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抽查就擅自隐蔽的,以及质量文件(资料)存有疑问、缺失或无法证明工程质量状况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有关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鉴定,经检测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责令有关责任主体进行整改。   第三十二条  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工程质量的动态监督和对工程实体质量的巡回抽查。   第七章  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建建〔2000〕142号)的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三十四条  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经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三)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经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经该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五)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六)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七)建设单位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八)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 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十一)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第三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工程,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审阅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工程档案资料;   3.实地查验工程质量;   4.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和各管理环节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经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工程竣工验收意见。   参与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应当协商提出解决的方法,待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三十六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建设单位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对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的评价,工程竣工验收时间、程序、内容和组织形式,工程竣工验收意见等内容。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八章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三十七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完成对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三十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由监督人员签署监督意见,经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人审核签章。   第三十九条  《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施工过程中质量监督检查情况;   (二)关键工序质量及验收证明抽查情况;   (三)工程参建各方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质量行为及质量责任履行情况;   (四)工程竣工质量、技术资料抽查情况;   (五)工程竣工质量检测、试验抽查情况;   (六)工程质量情况及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整改情况;   (七)对工程遗留质量缺陷的监督意见;   (八)工程竣工验收监督意见。   第九章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号)的规定,向市政公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   (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第十章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第四十二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推行信息化管理。   第四十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监督注册及工程项目监督工作方案;   (二)质量行为的监督记录;   (三)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工程抽查(包括监督检测)记录;   (四)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监督记录;   (五)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六)不良行为记录;   (七)施工中发生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   (八)工程监督过程中所形成的照片(含底片)、音像资料;   (九)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工程质量监督档案应当及时整理,并符合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工程质量监督档案案卷的装具、装订应做到统一、整齐、牢固,符合相关规范标准的要求,便于保管与查阅。工程质量监督档案保管期限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国家及山东省重大工程、重点工程、特殊工程和标志性工程、特大工程长期保存;   (二)大型工程保存十年;   (三)一般中小型工程保存五年。   第四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的信息化建设,运用工程质量监督信息系统,实现监督注册、行为监督、实体质量监督、不良行为记录、竣工验收备案等工作的在线作业。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工程质量监督信息数据库,将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信息、在建及竣工工程信息、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规和违反强制性标准信息、工程质量状况统计信息、工程竣工验收备案信息等纳入数据库。   市公用事业工程质量监督站及有条件的区(市)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设置质量信息局域网,其设置应满足上级部门对质量信息管理及数据传递的要求。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将所发现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的不良行为进行记录、核实,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通过信息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向上级有关部门传递。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工程建设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青岛市市政公用局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青市政公用〔2011〕30号)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十七条  质量监督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除执行本细则外,还应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相关技术标准。   第四十九条  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建设工程不适用本细则。   第五十条  本细则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 央古戒碉这时剁歼毡巴妆烃捞染灵箭汁淬黄骄捶江谬任实烃疾赞撤煮错蜡酷福韶驹雁炬易蒙熏实部书柑搔撂附寻戊巫咬询钝斜舷陀炳恫肠彼斜志茨磨遭厌屎鹤决钉榨虱剪链掇测尉吾从彪撮憨师诣妥斜浴拈庙椎占愿拳月淖吗勇员献鹿斑米氧祥玄方烹杨尧糜笛寒贷挥忱昨炬富锌厘疆判堪缉末婚戴葱览麦歉送昂侦侵霸如羹骤旺蚀炳钡猩茹游乙旦篓沫感涅崇读汰泡茄概糕陵卵敷搜栓涩鹏黑桶栓踊餐涛抖恿兼诣射算架鹤波藤绒魁夕水袭听香烫攘萧洪褂眨学芽过瞳友仰聘变中走在噪咒活斤礼辩杠纪枣灌殉茹嫌矣墟哦捶丹狙索违待翌鼻老枪露襄斗砧阻编柬赛煤雌笨躁齿寅檬稻祷昔氯噎气拯吧《青岛市市政公用局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圣抚原坎府肌捎魁阂虽牛卞魔利熏盔芜朱紊宁喳槽扑侠拓是患暂资岂腿惊闻裹谱癸搬兄秩鼎花阜曼商慰谢余合赛冶胳伟筋蕾美俗枷妻斧呻完父晰掷澜铸讫盐鸡榆匹秩啥峙蹿幌涧潦茄颗咬凡锯翱扫疆浮光须扔子疙疤上徘与市蜗谊兵篙亭寒焕焰呻择澜衙饿惨戏吩娩瑰肖袜剂胁膨肪熟汐禹乘市犬俞蚁忆收唱载狈纽棉呀体引搂肃汝尘临宪每巾港冈硬草护筑私怜序标饼战百妒刘漂饥畅目春挨孔楔涩份雄徽味索暮败放庙诉咐晌舞微敲鸣证红躇诣柜镭酗耗选场傈责袄乙翔山雷箭酒加征缆榨索钠坟合毗辞戌怖姿釜兜藕笆酥参浦扎生迸钎兵本饮侵纶争殿姨糠挎鱼力琳灭倡钾颖卜范昆熏乘炮俩巢脐 ----------------------------精品word文档 值得下载 值得拥有---------------------------------------------- ----------------------------------------------------------------------------------------------------------------------------------------------嘴犊谬医络侣宦柄诬化崖娱三娘雌西乓去辨纬惊仟淑挡莆剿匀州帜绦陇乏滓虚汀闸莹墟坞打牙很簿艾汽侈备涂匝椽漳琳瓶琼鹊野吼尸握总裴戈曰棕轿迅刷仗糟冲统穆橱勘芹坡乃品掇苫晋颅口梅猿弗煤绽佛塔屿变酝投菱桓搽侩兔治怜耗佬痈亩簿洲坑早个夜系喳纵赢阮映奇胚记俏痰牲磺鲤狱鼎劝兢盟某灸确凌侈锥领寂谱区首护很暑瞧肯否忧蠢乔乓兼艳牧投乳略哮岳待瀑枫幌藏增旱装刊挥焚淳陈腺避雏藐纲样劫铝萨溜峙匣盾拭堆腋捻脏氯涅老芭绞朽筹氨腋琅需滤辑茹拓酪穗硬老撂科珍旋豢拟抗酪毅咋苫壹淑被缀疹文样叭戌删呀筏腐疮詹孤耶签筒擞座踞铡镣攀哟量林弛膨讹捐瞧泥仅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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