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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S 店自用试驾车是否应作收入处理 某品牌汽车 4S 店(系一般纳税人)2014 年 10 月份,将当月从上一级 4S 店购进的一辆库存商品车辆做本店试乘试驾车辆,购车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 150000 元,当月自己为自己开具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已认证抵扣,并按规定办理了车辆挂牌手续。账务处理 2014 年 10 月购入车辆会计处理:(单位:元,下同)借:库存商品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0 贷:银行存款 175500 转做试乘试驾车时:借:固定资产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 结转成本时:借:主营业务成本 150000 贷:库存商品 150000。税会政策分析 1.企业此种行为不属于增值税条例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八种视同销售行为:(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此种行为不属于上述任何一种。2.自己为自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符合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此种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目前,对于此行为,并没有特殊的政策规定。3.该企业此种行为不属于会计准则中的收入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二条界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因此,企业此种行为不符合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的定义。实务操作 笔者认为,对于 4S 店试乘试驾车辆可以通过上游供应商直接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来做抵扣税款及车辆挂牌凭证。但实际了解 4S 店日常经营中,往往是汽车生产厂家指定店内现有库存商品做试乘试驾车。如果车辆已先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做了入库,厂家指定库存转做试乘试驾车辆,4S 店只能自己为自己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虽不符合发票管理规定,但确实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但要注意转做试乘试驾车时的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25500 贷:库存商品 15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风险提示 企业此种行为之所以不能做主营业务收入,是因为它既不符合税收政策中的视同销售规定,也不符合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的定义。不要误认为企业此种行为对企业所得税无任何影响,如果如本例中企业记做主营业务收入,会直接虚增企业所得税中关于业务招待费及广告宣传费的计算基数,如果不及时主动进行纳税调增,会面临税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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