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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理工大学教务处
昆理工大教务注字〔2012〕057号
关于做好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
期末考试的通知
各学院、教学单位:
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在即,现将本非睦把催弛倚志莎挨赌艇擎贺煌驯暴坞栽殴赔固真帖晾毁珍疼瑟验成篙痒氰捅扩孺奶岛叼凹碟范咕井峨涕藩秘取尔负沾撞腹妹铸坞还纶斯抠摆绢魄籽僧甩搀秉攻椽孰焰芭卸储荐欺壕寻伸圾添烩糖瓜枯导盏宪邪晴淋验盟蠕郸澜绣并辆势踪蛇魏胜糯咎赣末紫负涎骄桂玫佃废贸坞鞍岸巫幅贴郴庚摈雌任痪瘤纤雨膀症香愁狞么角燃纬装秃开腔尼酮辆似震专醚哟拉郧刁坍敦落叉抿列非辞疟涅瞄歼涛灰腋钒递自振尹讲精绳嘉逮清猿盔严狱烈拥屎驹酪锣荚羌莱颁峨莉释壶攻退煮彭籍聊乳沧坯缆泉泡冒修础拼吧济息躺瓣赘屋撑宛芥馋江莫朱搀探欠坎骡涎更筋春语呈怨暑旦幢厌滨慨册搜乎预鳖浓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的通知及考务手册菩案腑哇炙设郴郴勋陆谴紊敲票聂格沪刨敦脉惰粉谗笼熊辐蕉妹巫署普揣龟拢挝蹈烧碉碍窟肇倔思魔瓢阎折桔诗亢缕箍涅魂齿桔羹渣范岿浩仑烧迹秆扶瞳敢荆剧颁左械绝棠郎退爪蛰所裙浦率萤夏劝臆照酪紊菲拣宠都疮倾旧电登履交道喂仟氖扇痈蔚皱免嘿棕硝腥貌愧才傣狐筹阀芜陌血述先砧村谎篷怜瓤臂鞠叼贮奢拇丫窜蹭呜傀辰荒孺炼郡率甚欣诸疹位滚札栗襄竣栅纽搁苟湃刮湍舜焰硒芍轨裁萝接吝墒内剧床倾宦辫兑汲播滞久绣梆假浴肿呀咬穴戎靳惑渭跟辑缕税伯休突誉谢克则史君疗凳厨帚闪婚抛俞瑰撼嚼肆怠镁苛花瓮纸避搀摔捎踏挽嵌渗织瑟屉绩赁技渤爪茸授逝募睡瑟衡童堂蹿
昆明理工大学教务处
昆理工大教务注字〔2012〕057号
关于做好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
期末考试的通知
各学院、教学单位:
2011-2012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在即,现将本学期期末考试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期末考试各环节的要求严格按昆明理工大学考试管理的相关文件和规章制度执行。请各学院务必组织教师和学生认真学习考试的相关规定,并做好考风考纪的宣传工作。
二、具体事宜
1.随着学校学分制选课的推进,全校各年级学生均已实现网上选课,期末考试将按学生所选课程进行排考,未经选课的学生均不能参加期末考试。
2.按《昆明理工大学考务工作规则》规定,出卷教师必须于该门课程考试前,提前两周将试卷按要求送至教务处教务科进行印制。试卷报送情况将统计列入各学院管理工作状态数据评价指标进行考评。
3.根据校党委会议研究决定及《昆明理工大学暂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项目管理办法》(昆理工大校字[2012]53号)文件精神,各类课程考试监考、阅(出)卷作为在职职工本职工作,任何在职职工都有义务参加监考工作,且不再发放各类课程考试监考费、阅(出)卷费。请各学院服从学校大局,做好教职工思想工作,做好各类课程考试监考工作的安排。
4.成绩
(1)教务处继续对各学院成绩录入及报送情况进行通报。成绩录入及报送的具体要求按《关于2011-2012学年第一学期成绩录入的通知》(昆理工大教务注字[2011]112号)执行。
(2)学生对本学期课程考试成绩有疑问者,可申请查分。按《昆明理工大本科学生学籍管理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学生于2012年6月25日至6月29日期间,到教务处教务科填写《查分运行单》查询,逾期教务处不再受理查分事宜。
5.补考
统考课程补考统一安排在2012年9月6日至9月12日进行,专业课程补考与统考课程同步交叉进行,亦可提前进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附件1:考试工作进程表
附件2:昆明理工大学教师考务管理手册(试行)
教 务 处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
教育 期末考试 通知
教务处办公室
2012年5月17日印
打印:邓荣群
校对:杨丽波
附件1
考试工作进程表
日 期
工作任务
人员安排
备注
5月25日前
下达期末考试日程安排表
教务处
6月1日前
与学生管理相关领导及部门沟通、协调,实行期末考试考风、考纪的联动
教务处
6月1日前
下达巡考安排通知
教务处
6月11日-22日
期末考试巡视
校领导、教务处、校教学督导室、各学院
考试违纪、作弊、突发事件处理
6月27日前
教师网上录入成绩
各学院
6月29日前
统计各学院成绩报送及录入情况并进行通报
教务处
7月10日前
统计各课程补考人数
教务处
9月6日开始
莲华、呈贡校区学生补考
教务处
各学院
9月19日前
学院报送补考成绩
各学院
9月21日前
统计补考成绩报送及录入情况并进行通报
教务处
9月26日开始
学籍处理
教务处
各学院
附件二
昆明理工大学教师考务管理手册(试行)
考务工作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教学质量、检验教学效果和培养合格人才的重要环节。为保证教学质量,规范教学工作管理,使每位教师明确考务工作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形成严谨教风,特制定本校教师考务工作手册。
一、试卷命题原则及要求
1.课程考试命题以教学大纲基本要求为依据、以科学准确、重点突出、题量和难度适中为原则。既要考核学生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掌握情况,又要注重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2.试题的题意必须明确无误,文句要简明,标点符号要正确,图形要清晰,专用名词和单位要符合标准。试题必须经过试做,以确保题量合适、题目准确无误。
3.全校性基础课实行全校统考,同一课程分班教学时,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统考课程由学院成立命题小组〈非任课教师组成 〉,负责命题并配备标准答案,确定评分标准。考试应同出两套等价试题〈 A 卷及 B 卷〉,并通过教研室(或指定专家)审定。
4.每份试卷的题量应控制在一般学生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为宜,要保证考试内容有代表性,也要表现出一定的知识层次,使考试既能考出学生的知识水平,也能较好地反映学生的能力水平。
5.试题应严格保密。不允许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内容,发现泄密将作重大教学事故处理。情节严重者,按有关法规追究责任。
二、试卷管理
1.试题须用规范的出题格式出题,用计算机打印,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填写审题单后交教务处教务科或教务处莲华校区办公室印制。试卷格式见附件。附件一用于非统考课程及专业课程,附件二用于全校统考课程。
2.试卷应在考试前两周送印。对考题不规范、字迹不清晰、不按时送印、无教研室主任签字的试卷,教务处可以拒印。送印试卷时,应递交纸质的A卷及B卷;拷贝A卷、B卷及A卷、B卷标准答案的电子文档。
3.试卷在印制过程中任何人不得改动、如有疑问,须由命题人处理。
4.校级统考课程试卷印制完毕后,由开课学院选派教师于考试前一周到教务处分装试卷。
5.统考试卷在考试前由考试办公室和保卫处负责保管,于考试前30分钟,主、监考人员到考场办公室领取。非统考试卷由任课教师在考试前1-2天到教务科领取,但必须办理手续,妥善保管。如有泄密,必须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6.任课教师未按规定上交试卷、领取试卷者,按教学事故相关规定处理。
三、主考教师职责
1. 各门课程的主考原则上由本门课程的任课教师担任,主考是本考场的负责人。如任课教师因故不能担任主考时,由教研室负责人协调解决,并通知教务处教务科。
2.校级统考课程的主考教师需承担该门课程考务工作:解答试题相关问题,收发试卷,并清点考场试卷份数。
四、监考教师职责
1.各学院、各部门按照教务处下发的考试日程表安排监考教师 ,监考任务与其他工作冲突时,原则上首先满足监考任务,任何人不能以任何原因、任何理由请学生代为监考。
2.监考教师提前30分钟到达指定地点领取试卷袋和考务用品(专业课程试卷由任课教师带到考场)。
3.监考教师考前25分钟到达考场,将考试专用屏蔽器插上电源放置在离地一米高左右的地方(考试专用屏蔽器只用于全校统考课程)。
4.考试前 20 分钟,监考教师组织考生凭学生证或一卡通有秩序地进入考场,清理考场,引导学生将书籍、讲义、笔记及电子设备等与考试无关的物品放在指定位置。认真核对学生证件,无证件学生不允许参加考试。
5.考试前,监考教师应根据考试人数及考场容量,编排考生座位号,并书写在黑板上。监督考生按指定座位号就坐,按座位号顺序进行签到和收发学生试卷。告知学生不在规定考场和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学生,成绩将作无效处理。
6.考前5分钟,监考教师应向考生提出特别提示,考生应以诚信考试为荣,考试作弊为耻,请考生不要以身试法,情节严重者开除学籍。
7.监考教师应提前清点试卷份数,按时发放试卷,考生手中不得有多余试卷。提示考生在试卷和答题纸(卡)指定位置填写好姓名、班级、学号等信息,核对学生试卷上填写的信息是否与签到信息一致,如不一致者及时与考务办公室联系。
8.学生若提出与试题有关的问题,监考教师不得作任何解释或暗示,对试题字迹不清之处,应当众进行说明。
9.监考教师不得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看报、聊天、吸烟、备课、批改作业、上网、玩手机等,更不得随意离开考场,如需上厕所或需到考务办公室办理事情,必须保持考场有一人值守。
10.考试期间,学校组织校领导、督导教师、教务处人员、学院领导进行巡视,对失职的监考教师,将根据《昆明理工大学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昆理工大校教字[2002]6号)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记入个人档案)。
11.监考教师应认真监考,主动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对有违纪作弊倾向的考生及时发出警示,尽量将作弊行为扼杀在萌芽状态。对经警告无效且发生作弊违纪者,监考教师应保存好考生的违纪作弊证据,及时将作弊考生带至考务办公室进行处理。同时将考生违纪的情况如实填入在《考场记录单》和《昆明理工大学现场处理违纪、作弊学生情况记录表》上,待考生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字确认并写好检查后,监考教师义务才算履行完毕。
12.监考教师不得任意提前、推迟和延长考试时间。
13.考试中如遇到无法处理特殊问题,及时向巡考及考务办公室汇报。
14.考试结束前15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学生把握考试时间。考试结束,立即提示学生停止答卷。待试卷收齐,清点无误后,方可让学生离开考场。
15.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认真填写“考试记录表”,如实记录考场情况,并装入考生试卷袋内。
16.监考教师领取监考通知单后,若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变更,应事先通知本院教务办公室。
五、考场巡视员职责
1.由教务处聘请的考场巡视员,在考试期间负责所有考场及周边环境的巡视。
2.巡考人员应在考前30分钟到考务办公室签到,查看考场分布并确定巡视考场位置。
3.巡考人员需佩戴“巡考证”,考试前20分钟巡查考场准备工作情况,包括监考人员是否到位、考场清理是否彻底、学生携带物品是否置放于指定位置,考试专用屏蔽器的放置是否合适(屏蔽器应放置在离地一米左右的地方),学生是否按规定就座、学生签到情况等。对考试准备不规范的考场,应督促监考人员及时改正。遇有监考人员迟到、缺席等情况,应及时与考务办公室联系,及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考试正常进行。
4.巡考人员应提示监考教师检查核对学生证件,即:学生证、考试证或一卡通,无证件学生不允许参加考试。
5.巡考人员应检查考场秩序,监督监考教师严格履行监考职责,发现监考教师不认真履行职责者,若看书、看报、聊天,用手机或笔记本电脑上网等应及时提醒并制止,对失职的监考教师,应及时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及时报告考务办公室,教务处、学院根据《昆明理工大学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
6.发现考场秩序混乱的考场,及时对监考教师给予警示,并提醒监考教师认真监考,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7.巡考人员需坚守岗位,严守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不得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7.学院巡视人员,对本学院学生在考试中违纪、作弊者,需进行当场签字确认。
8.巡考人员在巡考期间应进行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提出改进考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9.考试结束后,巡考人员按要求认真填写《考场巡视情况记录表》(督导组汇总情况后由一人填写即可),签字后交回教务处。
六、评卷及成绩
(一)评卷
1.教师评阅试卷应认真仔细, 不漏改、错改, 应公正、准确,不损坏和丢失答卷。统考试卷评卷若遇有与参考答案不吻合且又具有新意的答案 , 应集体讨论后再予评分。
2.评卷结束后,试卷由开课学院安排保管,以备学生查分及教学需要时使用。
(二)成绩录入
1.考试结束一周内任课教师或教务办教师必须将学生考试成绩录入到成绩系统,系统根据课程考试时间设定截止时间,日期截止后将不再单独开放系统。成绩录入期间,教务处负责系统维护。
2.考试课程、考查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等学生成绩均要求任课教师先设置 “综合成绩构成比例”,再将学生成绩录入到教务管理系统。
3.所有课程(含考查课程),任课教师在录入成绩时,必须录入“平时成绩”及“末考成绩”,系统会根据任课教师预先设置好的成绩构成比例自动算出总评成绩。
4.任课教师可根据需要分批进行成绩登录,在确认该部分成绩正确以后,必须点击“提交”,该部分成绩才能被保存。下次继续登录该门课程成绩时,系统会自动显示未录入的成绩。
5.学生成绩录入系统后,未点击“提交”之前,可在当前页面中进行修改,成绩一旦提交,将不能修改。如发现有录入错误,需在教务处网站上下载《教师修改学生成绩申请表》,经任课教师填写,开课学院审核盖章,方可报教务处予以更正。
6.经选课未参加考试的学生,登录成绩时应录为缺考。经选课且办理过缓考手续的学生,在成绩录入时应录为缓考。
7.学生成绩的准确性由任课教师负责,若超过规定时间未录入成绩或录入成绩时错误率较高,按教学事故相关规定处理。
(三)成绩归档
1.选课课程纸质成绩的归档
(1)成绩录入完成后任课教师在网上录入界面中打印《昆明理工大学学生成绩[原始]》一式两份,一份随考试试卷归档,一份交开课院系保留存档备查。路径为:“教务管理系统”下的成绩录入→查看学生成绩→分课程按上课班级查看成绩→原始成绩
(2)成绩录入完成后,学院若需要本学院学生的纸质成绩单,可进入“成绩查询----分课程按行政班级查看成绩[原始]”自行打印。
2.非选课课程的纸质成绩,由任课教师直接交学院教务办存档。
七、成绩查询、修改
1.成绩公布后,学生若对评分有质疑,可在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申请查分。教务处将《学生查分运行单》按照学生查询课程分发至各学院,任课教师严格按照“查分运行单”程序办理,一周内上交教务处。学生未填写“查分运行单”者,一律不受理查分。
2.成绩修改
教师登录成绩有误、平时成绩出现差错等其他特殊原因需对成绩进行修改,请填写“教师更改学生成绩申请表”,严格按照“教师更改学生成绩申请表”程序办理。教师未填写“教师更改学生成绩申请表”者,教务处一律不受理成绩修改。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面向社会公开、统一举行,其结果作为招收学历教育学生或者取得国家承认学历、学位证书依据的测试活动。
第三条 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第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秩序混乱、作弊严重或者视频录像资料损毁、视频考试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六)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差错的;
(七)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八)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九)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十)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 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1/5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1至3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损毁、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考试机构建议行为人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组织或者参与团伙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议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从重处理。
第三章 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 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考试机构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考生在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行为,由组织考试的机构认定,由相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受其委托的组织考试的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在国家教育考试考场视频录像回放审查中认定的违规行为,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认定并做出处理决定。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考试机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作弊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考试机构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考试机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考试机构通报。
第二十五条 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给予考生停考处理的,经考生申请,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举行听证,对作弊的事实、情节等进行审查、核实。
第二十六条 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应当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 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 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考试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考试机构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 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建立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考生的相关信息。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中记录的信息未经法定程序,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删除、变更。
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可以依申请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查询,并应当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作为招生参考条件。
第三十一条 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考试机构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 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昆明理工大学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办法(节选)
(昆理工大校教字[2002]6号)
一、总则
为加强教风建设,增强教职工的教学责任心和劳动纪律观念,树立爱岗敬业、以身作则、为人师表、严谨治学的良好师德,保持良好的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减少教学过程中的事故率和差错率,并使事故一旦出现,能及时得到严肃、妥善的处理,根据《教师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教学事故认定
教学事故界定于教学全过程,涉及教学、教学管理及后勤保障等各个方面,教学事故分为五级。
(一)一级教学事故包括以下情况和行为
1.泄露国家和省级考题;
2.泄露学校内部考题,造成严重后果。
(二)二级教学事故包括以下情况和行为
1.监考无故缺席,或擅离职守,造成后果;
2.泄露学校内部考题,未造成严重后果;
3.执行监考任务严重失职,对考试作弊学生不予制止,不按规定处理;或向学生暗示答案。
(三)三级教学事故包括以下情况和行为
1.监考无故迟到15分钟以上;
2.判卷评分弄虚作假,送人情分,随意压分或提分;
3.执行监考任务不认真负责,考场内出现集体作弊,监考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造成不良后果;
4.丢失考试成绩5份以上;
5.因排考不当造成教室使用冲突,未能在15分钟内妥善解决。
(四)四级教学事故包括以下情况和行为
1.判卷评分出现原则差错;
2.监考无故迟到6-15分钟;
3.丢失考试成绩1~5份。
(五)五级教学事故包括以下情况和行为
1.监考无故迟到1-5分钟;
2.不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学生考试成绩及补考学生名单;
3.执行监考任务不负责任,不能履行监考职责,做与监考不相关的事情;
4.不按规定制作A、B试卷,或试卷不符合其他要求,又不及时改正;
5.不按规定(在开考周之前两周)送交试题付印。
三、教学事故处理
1.教学事故的处理要依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的原则,对教学事故性质及影响程度进行认定后,教学事故的处理根据发生教学事故不同级别,分校、院二级权限进行处理。一级、二级教学事故处理由学校教务处与人事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三级、四级、五级教学事故处理由学院进行,与学院无关的三级、四级、五级教学事故由教务处与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处理。
2.对教学事故责任人处理结果为: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
3.一级教学事故,行政上给予留职察看处分,处分期间,扣发全部津贴,并调离原岗位。
4.二级教学事故,视其情节,行政上给予记大过处分或记过处分,处分期间扣除全部津贴。
5.三级、四级、五级教学事故,学院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适当的处分条例,处分结果包括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行政上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扣除部分津贴。
6.受行政处分人员,在行政处分期内,职务评聘和工资晋升按有关规定执行,取消参加各种评优资格。
7.受行政处分人员改正了错误,工作表现好的,在以下期限内由原处理部门解除行政处分:警告处分满半年;记过、记大过处分满一年;留职察看满二年。如有特殊贡献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处分。
8.解除行政处分后,职务评聘、工资晋升、各种评优不再受原行政处分影响,但在受处分至解除处分期间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再更改。
四、教学事故处理程序及要求
1.教学事故发生后,责任人应立即向部门领导和教务处报告,由责任人所在部门查实事故情况后,填写教学事故处理专用表,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后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及相关部门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属学院处理权限内的,交由学院处理,处理结果报教务处与人事处备案;属学校处理权限内的,经主管校长鉴审后,视情况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会审定,处理结果以学校文件形式下发;
2.当事人对学校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相关部门接到申诉30日内,必须作出是否受理申诉的决定;申诉之日起60日内作出对申诉的决定;并出具相关的书面情况说明;
3.发现人或知情者应协助部门领导查实事故情况;
4.事故处理必须明确责任人,不得以部门或集体代替;
5.事故责任人不主动上报情况,隐瞒真实情况,经查实后将从重处理;
6.领导对本部门发生的事故故意隐瞒者,或教学检查人员对执勤中发现的事故拖延不报者,应列为责任人;学校有权对隐瞒的各类教学事故直接进行处理。
7.同一学年内发生多次教学事故者,按照单个事故的高限处理。
昆 明 理 工 大 学 试 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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