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 规 与 标 准水上安全 2023 年 第 9 期34作者简介:高嘉悦,女,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学。海洋油污损害中纯粹经济损失的 赔偿问题研究高嘉悦(青岛科技大学,山东青岛 266100)摘要:海洋油污损害案件中涉及财产、人身的损害往往可以得到普遍的赔偿支持,而这一环境侵害过程中产生的纯粹经济损失越爱越多地出现在实际污染事件中,但是我国相关立法尚不完善,本文通过对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建议应当根据直接性因果关系为赔偿标准,对海洋油污损害中的纯粹经济损失进行合理范围内的赔偿救济。关键词:海洋油污损害;环境侵权;纯粹经济损失;赔偿标准0 引言2010 年的大连新港“7.16 爆炸事件”被
2、称为“中国海上溢油事件之最”,在这起事故中共在海上溢油万吨,受污染的海洋面积高达 430 平方公里,不仅造成了直接对海洋环境的污染、对受损海域的生态造成了破坏,与此相关的渔业、旅游业都受到了严重的冲击,并且海面存在油污也导致渔民无法从事正常的生产活动,除此之外,受污染海域附近的沙滩旅游业、餐饮业都无法正常经营,大连市政府因旅游业受到打击也因此在税收方面有所减少。以上述案件为例,海洋油污损害中,除了最直接的对环境的损害之外,渔业、旅游业、餐饮业等因污染而受到的财产上的不利益就属于纯粹经济损失,纯粹经济损失由于社会生活方式的转变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进步越来越多地出现在生活中,在侵权领域其一直处于受争
3、议的状态,其在合同领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得到救济,而在侵权领域一直被立法和司法以谨慎态度对待,而海洋油污损害由于其具有更大范围的侵害性以及特别法特殊规定的限制,因此要进一步研究海洋油污损害中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认定标准、范围,本文将分析纯粹经济损失在海洋油污中的特殊性和我国海洋环境立法,以期能够对我国海洋油污损害中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认定提供可行的建议。1 海洋油污损害中纯粹经济损失概述1.1 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纯粹经济损失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概念,而是学界拟制的法律术语,不同国家的法律环境、社会背景、文化背景、价值取向的差异,导致对该概念的定义各不相同,纵观各国立法只有 1972 年瑞典赔偿法第
4、 2 条明确规定:纯粹经济损失是与人身和财产损害没有关联的一种经济上的损失。该条是全世界唯一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定义了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并且明确指出了纯粹经济损失的关键性特质,即并非由于人身或财产受到侵害而产生的损害。我国司法判决中虽然早已有涉及纯粹经济损失的案例,但是立法对纯粹经济损失迟迟没有明确定义,对该概念的研究目前还停留在理论阶段,例如王泽鉴教授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指被害人直接遭受财产上的不利益,而非因人身或者物被侵害而发生1。张新宝、张小义认为纯粹经济损失是指不因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者绝对权利的受损而发生的纯粹金钱上的不利益2。还有很多学者对纯粹经济损失进行定义,有体现自己的创新点,总体
5、而言这些定义都体现了纯粹经济损失属于财产性损失且与人身、财产、绝对权利受到侵害无关3。通过对已有的立法以及学术研究分析可知,纯粹经济损失可以定义为具有独立性的不以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为前提的财产上的不利益,而且这种财产属性利益并非法律明确规定的绝对权利。1.2 海洋油污损害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当侵权行为发生在海洋环境并且以油污的形式发生时,海上油污直接污染的船舶、器具、房屋并不属于纯粹经济损失,因为这是对财产的直接侵害,是对绝对权的侵害,属于一定能够得到赔偿的范围,而渔法 规 与 标 准Maritime Safety 水上安全35民因受污染海面无法出海捕鱼的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因无法捕捞到合同约定的海
6、产品的违约金的赔偿、海岸线附近旅游业、餐饮业因油污无法继续营业的利益损失、港口、海上运输停业的利益损失都属于海洋油污损害中的纯粹经济损失4。纯粹经济损失在海洋油污损害中有独有的特征,主要是海洋油污造成的损害面积往往很大,由此引发的损害范围也十分广泛,以大连新港“7.18”爆炸事件为例,该事故中的受害者多达数百人,而这也是环境损害侵权案件中的特点。2 对海洋油污损害中纯粹经济损失的现有规制2.1 一般法的规定我国对纯粹经济损失在立法上一直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并不是法律已经拟制的术语,但可以从已有的法律条文中找到对其提供保护的痕迹,从一般法的角度,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 1165 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
7、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从一般性规定的角度表明了侵权法保护的客体是民事权益,纯粹经济损失可以作为一项民事权益得到保护,从文义上解释,该概括性规定似乎并没有将纯粹经济损失这一财产性损害排除在侵权保护范围之外。民法典1229 条规定“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处运用了“损害”一词,并没有限定损害的具体范围,这也是司法实践中不同法官的引用解释法律做出的判决有所不同的原因5。2.2 部门法的规定在部门法之中环境保护法第 64 条使用了“损害”一词。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89 条第 1 款规定“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
8、,并赔偿损失。”水污染防治法第 96 条第 1 款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有权要求排污方排除危害和赔偿损失。”对于损害赔偿诉讼并没有限制损害的范围,即没有排除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损害保护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9 条规定了船舶油污损害的赔偿范围,第 13 条规定了渔业船舶受损而产生的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可以得到赔偿,第 14 条对渔业、旅游业、临海经营单位和个人的因海洋污染受到的纯粹经济损失要在满足直接因果关系的条件后获得赔偿,并规定了 4 个用以证明直接因果关系的条件,第 15 条规定从事海洋捕捞、养殖的受害人的纯粹经济损失未经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不支持
9、赔偿,第16 条也是可以解释为支持赔偿纯粹经济损失。2.3 现行法律关于纯粹经济损失的不足2.3.1一般性规定弹性较大一般法与部门法都存在规定笼统的问题,使用了“财产权益”“损害”的术语对环境侵权进行规制,而该术语由于其具有很大的概括性从而导致赔偿范围的解读空间具有很大的弹性7,不能明确保护的范围更会造成司法实践中引用的难度而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造成一定的难度。2.3.2私法救济规定不足对于海洋油污损害中的纯粹经济损失而言由于发生的领域是海洋这一国家所有、公共使用的领域,所以还涉及了行政法的调整规制,而受害人的纯粹经济损失属于侵权法调整的范围,但明确规制海洋油污损害的立法实际属于公法调整的范围
10、,在其中明确可见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监管、处罚范围,这也是对私主体之间损害赔偿规定更为笼统的原因,以环境保护法为例直接使用侵权责任编的规定,其主要是规定了明确详细的行政手段而对私法内容规定较少,因此对于公法领域的私法内容需要进一步细化而不能完全以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为保护依据,否则会再次出现规范笼统而导致适用难的问题。2.3.3明确规定海洋油污纯粹经济损失的法律有限针对海洋油污损害的规定不够全面,根据现有立法分析,对海洋油污损害及其中的纯粹经济损失的规制,只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详细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范围,并且对各类主体的较为常见的纯粹经济损失都进行了明确给予赔偿,还对不予赔偿保护的纯粹经济损失的范
11、围也进行了明确规定,十分详细地对各类赔偿损失以及认定标准进行规制,但只限于船舶油污损害的情况,除了船舶油污损害之外,还有很多其他原因造成的海洋油污污染,例如海洋钻井平台的爆炸泄漏、海底管道的泄漏等其他原因,由于法律规定的范围过大、司法解释只侧重规制船舶油污污染,因此导致实际生活中发生其他类型的海洋油污纯粹经济损失就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赔偿救济。3 完善我国海洋油污损害中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标准建议在立法层面对海洋油污中纯粹经济损失的规定不完善是根本问题,我国在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整体性保护上进行的是一般规定,留下很大的司法适用空间,但实际可运用的空间却很小,为了避免滥诉情况的出现往往更会采取严格解释的
12、方式限制保护,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之中都是采用了概括性规定8,因此需要在立法解释上明确纯粹经济损失赔偿的范围和标准,既避免滥诉情况的出现又要及时保护这部分确实需要的利益。3.1 明确纯粹经济损失的因果关系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承担的条件限制赔偿条件,最法 规 与 标 准水上安全 2023 年 第 9 期36关键的步骤就是判断其与侵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也是对其本身直接性的判断依据,明确纯粹经济损失本身具有的独立性和直接性9,再判断因果关系的密切性,大陆法系的“二分法”是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损害赔偿范围的因果关系,对于纯粹经济损失而言,由于其本身发生的独立性,
13、因此先判断侵权责任的因果关系,即侵害行为与损失之间是否有关联,此处的因果关系应该是相当因果关系,不应过大扩张赔偿的范围,以侵害行为为圆心,根据事物之间的普遍联系性,其一定会造成周边一系列事物的影响,因此要通过因果关系的判断将赔偿范围的同心圆限缩在相当因果关系的范围之内。3.2 限制纯粹经济损失的近因性在海洋油污损害中的纯粹经济损失中,油污污染产生的原因与纯粹经济损失的发生是具有多方面、复杂性特点的,因此根据近因理论、“直接性”进行判断10,纯粹经济损失本身产生的原因就不具有对财产、人身损害的依赖性,因此从直接导致这一出发点来判断海洋油污损害中纯粹经济损失的产生是否属于油污直接造成的,这也是国际
14、社会对这类纯粹经济损失普遍持支持的原因,油污造成的损害往往可以对受害者造成直接的影响,不仅限于绝对权利受到侵害。3.3 海洋油污损害中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建议除了因果关系判断标准以外,由于国际基金组织已经在平衡各国利益的基础上明确制定了公约并对非公约国拟制了油污指南,其中对船舶油污产生的纯粹经济损失的范围进行了明确限定,我国的司法解释也针对船舶油污污染的纯粹经济损失进行明确规定,但是其适用范围是有限的,因此可以借鉴其中的规定而对各种原因导致的海洋油污损害中的纯粹经济损失平等适用,不仅限于船舶油污这一个海洋油污的原因,根据指南规定和我国的司法解释,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范围可以进一步细化,笔者主
15、要从三个方面对海洋油污损害的纯粹经济损失进行赔偿范围界定:1)因海洋油污污染而无法进行的经营、生产的损失。2)该生产内容、经营活动对受污染海域具有合理成本内的不可替代的依赖性。3)受侵害的生产、经营主体在污染范围之内或与污染范围直接相关。对纯粹经济损失的因果关系的证明由受害者的证明成本更小,其对自己的损害与污染的联系更为了解,因此应当由主张赔偿纯粹经济损失的受害者证明因果关系的存在。4 结束语海洋油污损害中民事主体遭受的纯粹经济损失是不可忽视的一大部分,往往因为受害主体众多、受损面积广泛而更需要得到立法以及司法的保护,因此本文在分析海洋油污损害中纯粹经济损失的概述,研究我国立法上的规定,认为我
16、国应当明确赔偿纯粹经济损失的范围和认定标准,以因果关系为主,对污染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直接性的判断,将海洋油污损害中的纯粹经济损失限定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在司法具体适用的过程中可以参照已有的针对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中对纯粹经济损失的规定,明确支持对海洋油污损害中纯粹经济损失的赔偿,这有利于解决我国本土海域内以及与国外进行商业交流合作过程中出现海洋油污污染的赔偿问题。5 参考文献1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重排合订本 J.政法论坛,2015,33(5):2.2 张新宝,张小义.论纯粹经济损失的几个基本问题 J.法学杂志,2007(4):15-19.3 王金秋.论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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