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 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私募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要求披露的信息;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应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还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需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招募说明书等宣传推介文件;
2、基金合同;
3、基金的投资情况;
4、基金的资产负债情况;
5、基金的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6、基金承担的费用和业绩报酬安排;
7、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
8、涉及私募基金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
9、中国证监会以及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第八条 基金募集期间需向投资者披露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基金的基本信息:基金名称、基金架构(是否为母子基金、是否有平行基金)、基金类型、基金注册地(如有母子基金,还包括子基金的注册地)、基金募集规模、最低认缴出资额、基金运作方式(封闭式、开放式或者其他方式)、基金的存续期限、基金联系人和联系信息、基金托管人(如有);
2、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基金管理人名称、注册地/主要经营地址、成立时间、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在基金业协会的登记备案情况;
3、基金的投资信息:基金的投资策略、投资目标、投资方向、业绩比较基准(如有)、风险收益特征;
4、基金的募集期限,应载明基金首轮交割日以及最后交割日事项。
5、基金估值政策、程序和定价模式;
6、基金合同的主要条款:出资方式、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管理费标准及计提方式、基金费用承担方式、基金业务报告和财务报告提交制度等;
7、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安排;
8、基金管理团队的主要成员名单(如关键人士、基金经理)、主要成员基本情况和投资经历介绍;
9、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团队主要成员最近三年的诚信情况说明;
10、其他事项。
第九条 基金运营期间我司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向投资披露以下信息:
1、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2、基金的财务情况;
3、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4、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5、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6、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7、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第十条 基金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信息:
1、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2、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3、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4、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5、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6、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7、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8、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9、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10、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11、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12、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13、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一条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规定,我司进行基金信息披露时,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1、公开披露或者变相公开披露;
2、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对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4、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基金销售机构;
6、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时间和形式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的时间,包括:
1、首次信息披露:基金成立;
2、定期更新披露信息:季度,年度;
3、临时信息披露:基金重大事项更新。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的形式,包括:
1、在基金业协会指定的私募基金备案系统进行信息披露;
2、以邮件形式发至各基金合伙人,管理人留存纸质文件备案。
第十四条 我司采用中文文体披露向境内投资者募集的基金信息披露文件,尽量采用简明、易懂的语言进行表述。若特殊情况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实施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行政部按照信息披露的有关要求及时组织汇总各部门提供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3、风控管理部进行合规性审查;
4、公司相关管理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对确认;
5、总经理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 披露信息的组织与审议程序:
1、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投资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负责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组织工作;
2、股东会审议和批准定期报告;
3、执行董事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十七条 凡可能属于重大信息范围的,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应事先及时征求总经理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及时披露或是否可以披露。未征求公司总经理的意见之前,公司有关部门及人员不得擅自传播和泄露公司重大信息。
第十八条 风控总监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当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在做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总经理的意见。
第二十条 在可能涉及重大信息的情况下,公司任何人接受媒体采访均必须先取得或征求总经理的意见,并将采访内容要点提前提交总经理。未履行前述手续,不得对媒体发表任何关于公司的实质性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应向总经理提供必要的协助。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备案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依据应完整留痕,行政部应当建立完善信息披露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风控管理部对信息披露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记录,相关文件资料应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 上述档案资料均应当妥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0年。
第二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执行董事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经执行董事审批通过后,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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