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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员工素质,加快企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做好企业内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股份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职业技能鉴定是指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鉴定(考核)站(所),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能标准和申报资格条件,对员工进行初级、中级、高级技能水平职业资格考核,以及对申报参加高技能人才评价人员进入考核环节的技师、高级技师进行技能水平职业资格考核和考评。
第三条 本办法是《公司高技能人才评价实施细则》的配套文件,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和劳务工。
第二章 鉴定组织机构
第四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是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的综合管理部门,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站是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的主责执行机构,负责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的考核和管理。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协助做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五条 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站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设立,代表企业行使国家权力,实行站长负责制。在**股份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下和公司人力资源部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 根据股份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制定公司鉴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在股份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二) 对公司各培训考核场所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考评,按照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站资格条件,做好年检工作。
(三) 负责组织全公司鉴定管理人员、考评人员参加股份公司组织的培训和取证,做好其管理、使用和考核工作。
(四) 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试卷印制、分发和传递。对题库中没有试题的工种,经批准后,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国家职业技能规范》(以下简称《标准》和《规范》)要求命题,并按规定送审。
(五) 负责办理全公司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填写、验印和核发,并做好证书管理工作。
(六) 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的信息资料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开展有关咨询服务。
(七) 完成股份公司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委托的有关鉴定工作。
第六条 各子(分)公司培训场所是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考核点(经公司考核确定的各子(分)公司培训考核点见附件一)。
(一) 培训考核点应具备的条件:
1.有专兼职管理人员,有与鉴定工种、等级、类别相适应的能满足鉴定需要的考评员队伍。
2.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固定电话、计算机、传真机等)、通信工具。
3.有能够承担经公司批准的鉴定工种能力和与之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检测工具(各单位经公司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种范围见附件二)。
4.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工作制度。
(二) 培训考核点的主要职责:
1.根据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对本单位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考核做出具体安排,并报公司鉴定(考核)站批准实施。
2.按国家《标准》、《规范》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教学实施。
3.负责本单位鉴定培训教材、资料的订购、编印、发放及保管等工作。
4.在公司鉴定(考核)站指导下,承担本单位初级工、中级工以及公司委托的高级工及以上的技能培训和鉴定。
5.承担公司委托的有关技能操作鉴定命题、组卷工作。
6.负责教学培训和鉴定考核仪器、设备、工具的保管使用,做好台帐登记,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不断完善鉴定条件。
(三) 鉴定培训考核点实行挂牌管理,由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核)
站考核合格后挂牌工作,并按鉴定(考核)站考核条件每年进行一次年检, 年检优秀的单位给与表彰和奖励,年检不合格的单位要求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摘牌,取消鉴定资格。
第三章 鉴定工种、等级、种类及对象
第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工种,包括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的行业特有工种和社会通用工种。
第八条 职业技能鉴定等级,包括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四级(中级技能)、五级(初级技能)。高级技师和技师的综合评审工作,由公司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分定级鉴定考核和升级鉴定考核,升级鉴定考核实行初级技能到高级技师逐级鉴定,其工作流程在高技能人才评价流程中的工作业绩评定之后进行。
第十条 职业技能鉴定对象:公司所有在职员工和劳务工。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和资格审查
第十一条 凡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必须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对于首次(定级)鉴定人员,从事本职业(工种)年限,
原则上按照初级工学徒期(二至三年)满、中级工七至八年、高级工十二年掌握;对于已经获得本职业(工种)资格证书者,初级工申报中级工和中级工申报高级工须分别满五年;有关技师、高级技师从事本职业(工种)年限及其它要求见《公司高技能人才评价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按规定经过初级技能培训,可直接参加初级技能鉴定;中级技工学校和相近专业中专毕业,可直接参加中级技能鉴定;高级技工学校和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毕业及相近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可直接参加高级技能鉴定。
第十四条 参加国家、省(部)、地(市)级和公司举办技能大赛获得大赛设定的名次者,经公司批准,可不受从事本工种年限限制,直接参加上一个等级的技能鉴定(晋升高级工及以下的免予理论和实作考试,晋升技师及以上的按《公司高技能人才评价实施细则》有关破格条件执行,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相近工种专业作业人员,鼓励其申报第二职业(工种)
技能鉴定(申报第二工种技能鉴定必须在取得第一工种职业资格后进行),申报等级原则上应低于第一工种等级;非相近工种专业作业人员申报第二工种技能鉴定,须严格审查其所从事第二工种专业年限,并按实际从事本工种年限要求进行鉴定。
第五章 职业技能鉴定内容、方式和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职业技能鉴定内容,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工人技术等级标准》)、《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标准》及《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规定的内容为依据。
第十七条 职业技能鉴定方式包括专业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
能考试(高级技师增加答辩考试)。理论知识考试采取闭卷笔答方式进行。操作技能考试一般采取选择典型工件或项目,对考生的实际操作水平进行考核;对于特殊工种作业和群体作业人员,可以结合生产实际进行。理论和操作考试成绩(包括高级技师答辩考试成绩)均按百分制打分,60 分为合格,单项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含考试当年)。
第十八条 鉴定试题由公司鉴定(考核)站从规定的国家题库中提取。题库中没有的试题,受股份公司鉴定指导中心委托,组织有关技术人员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规范(考核大纲)》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命题。试卷在印制、传递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防止试题泄密。
第十九条 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前应进行鉴定培训,各单位员工培训考
核点须依据相应的教材,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员工培训,公司鉴定(考核)站配合编印相关复习资料。
第二十条 各单位必须于每年十二月十五日前,将下年度鉴定计划上报公司鉴定(考核)站,由公司鉴定(考核)站汇总整理后,上报股份公司鉴定指导中心,经批准后组织实施。鉴定计划内容包括鉴定工种、等级、人数和鉴定时间。公司鉴定(考核)站根据股份公司指导中心批准下达的计划,公布公司年度鉴定工作计划和实施安排,并提前四十天发布鉴定公告(通知)。各单位根据鉴定实施安排,认真做好组织报名和培训,并在鉴定前一个月将有关资料报公司鉴定(考核)站。
第六章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管理
第二十一条 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公司鉴定(考核)站负责组织公司和所属单位推荐的考评员参加由股份公司鉴定指导中心统一组织的资格培训和考核。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的《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证卡,并根据鉴定工作需要从取得的资格人员中聘任,聘期三年。
第二十二条 考评员具有承担初、中、高级技能鉴定资格;高级考评员具有承担初、中、高级技能和技师、高级技师鉴定资格。
第二十三条 考评人员必须遵守并严格执行鉴定流程、考场规则和工
作守则,执行师生、师徒、亲属回避制度。在执行监考时必须佩戴证卡,认真执考,如有弄虚作假的,视情节轻重给与批评、警告或吊销证卡。
第二十四条 考评人员实行年度考核评估制度。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考评人员的考核评估记录,考评人员聘任期满,由股份公司鉴定指导中心根据评估结果重新聘任。
第七章 证书管理
第二十五条 职业资格证书是对员工职业技能水平的评价,是员工上岗的凭证、企业用人的依据,也是对员工境外就业、劳务输出进行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核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管理规定,维护国家证书的权威性。
第二十六条 证书办理程序:公司鉴定(考核)站汇总各单位(培训考核点)鉴定合格人员名单和考试成绩,进行初审后上报股份公司鉴定指导中心,由股份公司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公司统一办理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验印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者,应享有相应的工资、津贴待遇。各单位应建立职业技能鉴定与就业、上岗、使用和待遇相挂钩的激励机制。第八章 鉴定费用
第二十八条 员工经组织批准或指派的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其所发生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并按照下列执行:
(一) 交通费、住宿费、差旅费和生活补贴按《公司差旅费管理办法》(*上海财〔2011〕17号)文件规定在鉴定培训结束后,在管理费中报销。
(二) 员工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各单位根据培训单位提供的培训合格证明材料或经审核培训合格,其培训费、教材费在培训鉴定结束后,在本单位员工教育经费中报销。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自行组织的鉴定培训所发生费用在本单位员工
教育经费中列支,公司组织的鉴定培训所发生的设备租用费,材料、能源消耗等费用按《公司员工教育经费使用管理规定》(*上海人〔2011〕149号)文件规定在培训结束后给承办单位拨付。设备购置费、办证费、制卷费及其他费用在公司员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九章 其他管理规定
第三十条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先由个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见附件三)一式两份,经单位资格审查后方可参加鉴定。鉴定表由公司鉴定(考核)站审核盖章后,一份存入个人档案,一份由考生单位(技师、高级技师由公司鉴定(考核)站)保存。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按规定自行组织的鉴定,在每次鉴定(以理论考
试时间为准)后四十天内应将鉴定结果和有关资料报公司鉴定(考核)站,由公司鉴定(考核)站统一汇总整理后,报股份公司鉴定指导中心审核,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公司鉴定(考核)站、各子(分)公司鉴定培训考核点要按规定要求做好鉴定档案资料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台帐。鉴定档案资料按照时间顺序,分批次、单位、工种、等级,妥善保管。鉴定试卷、考场记录等原始资料应保存两年(两年后可以销毁),以备核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级有关职业技能鉴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
核)站负责解释。
附件一: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考核点名单
附件二:各单位经公司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种范围附件三: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附件一:公司职业技能鉴定培训考核点名单
1、 第一工程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点
2、 华海工程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点
附件二:各单位经公司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考核工种范围
单位名称
第一工程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点
华海工程公司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点
职业技术鉴定考核工种范围
电工、电焊工、工程机械修理工、汽车司机、土石方机械司机、工程管道工、工程试验工、隧道工
工程钢筋工、起重工、起重机司机、桥梁工、轨道车司机、工程测量工、工程线路工
附件三: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照 片
文化程度
民族
本人身份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电话
单位地址
邮编
参加工作时间
原工种
原技术等级
原证书编号
申报工种
申报工种工龄
申报等级
工作简历
鉴定机构
鉴定工种
单或训构
位培机
盖 章 年 月 日
鉴定等级
理论成绩
实作成绩
答辩成绩
盖 章 年 月 日
职技鉴部
业能定门
盖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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