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场交易规则(*年11月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柜台*场交易行为,维护柜台*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行办法、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证券公司柜台交易业务规范及其他关于法律、法规、规章等的规定,并结合*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有关规定,拟定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柜台*场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参加上柜产品交易应遵守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及柜台*场有关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柜台*场,是指公司为与特定交易对手方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交易或为投资者在集中交易场所之外进行
2、交易提供服务的场所或平台。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上柜产品,是指经国家关于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批准、备案或认可的在公司柜台*场交易的私募产品。第五条 上柜产品的交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第二章 交易场所、交易方式和交易时间第六条 投资者可通过柜台*场提供的交易客户端、富尊网或者到公司营业部柜台办理上柜产品的交易。第七条 上柜产品的交易包括认购、申购、赎回和转让。第八条 柜台*场处于发行期的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凭证、代销的金融产品等柜台*场上柜的产品,投资者可在发行期间通过柜台*场进行认购。第九条 柜台*场处于开放期的产品,投资者可通过柜台*场进行申购、赎1 / 8 *证券股份有限公
3、司回。第十条 柜台*场上柜转让的资产管理计划、代销的金融产品、私募债、权益类证券收益互换产品及其他金融衍生品,投资者可通过柜台*场进行报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第十一条 柜台*场的交易时间为沪深交易所交易日的上午 09:30 至下午15:00。如有变更以公司公布的最新公告为准。交易时间内因故停*,交易时间不作顺延。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公司公告的休*日,柜台*场休*。第三章 上柜产品交易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十二条 投资者交易上柜产品,需持有符合柜台*场规定的资金账户和产品账户,并与公司签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场客户协议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柜台*场业务投资风险揭示书和*证券柜台*场业务电子签名商定书。第
4、十三条 投资者认购、申购和买入上柜产品前须保证资金账户内存有足额资金;投资者赎回和卖出上柜产品前须保证产品账户内持有足额份额。投资者在参加上柜产品的交易时,支付资金来源可以选择三方存管资金账户上的保证金。第十四条 上柜产品的认购、申赎,其资金与产品份额的交收时间以上柜产品协议中的有关商定为准。一般情形下,上柜产品的转让,T日的委托卖出成交,T+1日卖出资金可用、可取;T日的委托买入成交后,T+1 日买入份额可用。如产品登记机构有特殊规定,以产品登记机构规定为准。第十五条 公司营业部应依照关于规定妥善保管投资者委托、申报记录和凭证。2 / 8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六条 上柜产品的交易计价单位、
5、申报价格最小变更单位、单笔申报数量限制、转让方式等有关规定依照产品协议、产品管理人公告、柜台*场公告或柜台*场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 认购第十七条 投资者可在上柜产品的发行期内通过柜台*场提交上柜产品的认购委托申报。第十八条 上柜产品的认购采用金额认购。第十九条 认购委托申报要素包含产品账户、产品代码、认购价格、认购金额等信息。第二十条 认购委托申报提交后,当天收*前可撤单。第三节 申购和赎回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可在上柜产品的开放期内通过柜台*场提交上柜产品的申购委托申报和赎回委托申报。第二十二条 上柜产品的申购采用金额申购,赎回采用份额赎回。第二十三条 申购委托申报要素包含产品账户、产品代码
6、、申购金额等信息,赎回委托申报要素包含产品账户、产品代码、赎回数量等信息。第二十四条 申赎委托申报是否允许撤单,以产品协议商定为准。第四节 转让第二十五条 上柜产品的转让采用报价转让和协议转让。第二十六条 报价转让是指投资者可以在柜台*场上发布对上柜产品的买卖报价。报价方式分为意愿报价和确定价格报价。第二十七条 意愿报价是指投资者在柜台*场上发布对上柜产品买卖意愿的意愿申报,不具备成交义务。有交易意愿的对手方可以与意愿报价发布人进行线上或线下联系商议,协商一致后可通过要约报价方式或协议成交申报方式进行确认成交。3 / 8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意愿报价要素包括产品账户、产品代码、申报方向、申报价格
7、、申报数量、联系方式等信息。意愿报价当天可撤单。第二十八条 要约报价是指投资者在柜台*场上发布对上柜产品买卖的定价申报,具备成交义务。自愿与其成交的对手方可通过点击成交方式进行所有或部分成交。确定价格申报要素包括产品账户、产品代码、申报方向、申报价格、申报数量等信息。确定价格申报在成交前可撤单或在部分成交后可对未成交部分进行撤单。第二十九条 协议成交申报是指对于已达成成交意愿的买卖各方,可分别通过柜台*场提交买卖方向相反、其他要素相同或相匹配的成交申报后,由柜台*场进行匹配成交。协议成交申报要素包括产品账户、产品代码、申报方向、申报价格、申报数量、对手方产品账户、商定号(或成交编号)等信息。协
8、议成交申报在成交前可撤单。第三十条 上柜产品的转让价格无涨跌幅限制,协议转让成交价格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第五节 成交确认第三十一条 上柜产品的认购、申购、赎回以产品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上柜产品的转让以柜台*场记录的成交结果为准。第三十二条 柜台*场对上柜产品的转让采用匹配成交(或称点击成交)方式进行成交确认。第三十三条 对于确定价格申报,投资者可以进行点击成交,即投资者可根据成交意愿点击对应的定价申报,并录入欲成交数量,柜台*场对产品账户、产品代码、申报方向、申报价格、申报数量、商定号(或成交编号)等申报要素进4 / 8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核对,相互匹配的予以配对成交。存在多个对
9、手方点击确认的,依照时间优先原则匹配成交。第三十四条 对于协议成交申报,柜台*场在收到成交申报后,对产品账户、产品代码、申报方向、申报价格、申报数量、商定号(或成交编号)等申报要素进行核对,相互匹配的予以配对成交。第三十五条 符合本规则所有规定达成的上柜产品转让于成交时生效,买卖各方须承认转让结果,并履行清算交收义务。第五章 行情信息第三十六条 交易时间内,柜台*场通过指定网站和柜台*场行情系统发布上柜产品的意愿报价行情信息、要约报价行情信息和成交行情信息。第三十七条 意愿报价行情信息包括产品账户、产品代码、申报方向、申报价格、申报数量、联系方式等信息。第三十八条 要约报价行情信息包括产品账户
10、、产品代码、申报方向、申报价格、申报数量、成交编号等信息。第三十九条 成交行情信息包括产品代码、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信息。第四十条 上述行情信息归公司柜台*场所有。未经许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使用,包括(但不限于)拷贝、下载、存储、发送、转发。第六章 其他交易事项第四十一条 异常报价管理。零售业务总部设立柜台*场业务风险监控岗,负责柜台*场异常报价的监控。异常报价不限于以下情形:1、产品报价价格偏离产品净值达到一定幅度。2、单笔申报量远高于实际需求、交易各方或多方以虚增交易量为目的的对倒交易。3、转让交易致使持有人数量将超过人数限制。4、其他异常报价情形。5 / 8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十二
11、条 风险管理部将柜台交易业务纳入公司风险监控系统监控范围,并制订相应的监控指标体系与阀值。零售业务总部负责柜台交易实时监控,警示异常交易行为。监控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柜台交易的实时报价、成交情形;2、客户账户透资或产品卖空的监控;3、私募产品持有人数情形;4、对即将产品到期的监控;5、产品适当性匹配的前端监控及提醒,并显示不匹配的情形;6、柜台交易的异常交易与*场传闻;7、柜台交易的其他需要监控工作。第四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信息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上柜产品交易行为,柜台*场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违反本规则,严重影响柜台*场正常运行的上柜产品的交易,柜
12、台*场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方承担。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因司法裁决、继承、赠予和特殊情形下的协议转让等原因需要办理上柜产品过户的,依照产品登记托管机构和柜台*场的有关规定办理非交易过户。第四十五条 发生下列交易异常情形之一,致使部分或所有交易未能进行的,柜台*场可以决定暂缓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一)不可抗力;(二)意外事件;(三)技术故障;(四)柜台*场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第四十六条 柜台*场对暂缓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决定予以公告。第四十七条 暂缓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原因消除后,柜台*场可以决定恢复交易。6 / 8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十八条 除柜台*场认定
13、的特殊情形之外,暂缓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前柜台*场已经接受的申报在当天有效。第四十九条 因交易异常情形及柜台*场采取的暂缓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措施造成的损失,公司不承担责任。第五十条 柜台*场可依据有关产品管理人的申请、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柜台*场有关管理规定,决定暂停和终止上柜产品的交易。上柜产品出现下列情形时,产品发行人应向零售业务总部提交终止上柜申请:(一) 产品存续期满正常终止或产品商定;(二) 提前终止条款的,在符合提前终止条款的情形下,产品发行人决定提前终止;(三) 产品未商定提前终止条款,但产品发行人因某种原因认为有必要提前终止产品且征得投资者同意;(四)产品存续期内,因
14、发生可能影响上柜产品价值、投资者权益、诱发上柜产品或公司风险等重大事项,需暂停或终止上柜交易的;(五)证监会、证券业协会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一条 产品的上柜、停牌、复牌、终止上柜,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依据有关信息性质及私募业务有关规定在柜台*场指定的渠道向全*场或特定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第五十二条 上柜产品出现下列情形时,报告公司同意后决定产品的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由零售业务总部予以披露:1、产品转让期届满或不再具备转让条件的,柜台*场终止其转让,予以摘牌。2、交易中产品价格出现剧烈波动、产品基本面发生重大变化或其它重大的异常情形时,柜台*场可以对该产品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措施。3
15、、产品停牌时,柜台*场公布的报价中包括该产品的信息;产品暂停转让或摘牌后,柜台*场公布的报价中无该产品的信息。第七章 交易纠纷7 / 8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十三条 如与投资者之间发生交易纠纷,营业部应记录关于情形,以备跟进解决。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营业部应及时向公司报告。第五十四条 投资者对交易存有疑义的,公司有义务沟通协调处理。第八章 交易佣金及税费第五十五条 上柜产品转让成交的,投资者应当按规定向柜台*场交纳佣金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第五十六条 上柜产品的转让费用收取标准由柜台*场另行规定。上柜产品的认购、申赎费用依照产品发售公告、计划说明书、产品协议等法律资料文件中的收费标准执行。第九章 附则第五十七条 柜台*场个性化、非标准化的上柜产品,有关交易规则依照产品协议、协议、商定或柜台*场其他规定执行。第五十八条 本规则中所述时间,以公司柜台*场的时间为准。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未定义的用语的含义,依照关于法律法规、政策性规定及柜台*场有关业务规则确定。第六十条 本规则由公司授权零售业务总部负责拟定、说明和修订。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8 / 88 /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