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农村信用社信通卡(IC 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xx农村信用社信通卡(IC 借记卡)(以下简称信通卡)业务管理,保证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农村信用社银行卡(借记卡)业务市场准入问题的通知、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xx农村信用社信通卡(IC 借记卡)章程及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xx农村信用社辖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县级行社”)。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通卡是县级行社自愿委托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的统 一银行卡(借记卡)品牌,由县级行社发行的具
2、有银联标识的人民币磁条芯片复合卡或纯芯片卡。县级行社发行的磁条卡参照本办法标准执行。第四条 xx农村信用社各县级行社为信通卡发卡机构和法律关系主体,作为信通卡的债务人,承担支付责任。县级行社所辖联网营业机构为发卡网点。凡可办理信通卡业务的各发卡网点均须遵守本办法。第五条 xx农村信用社各县级行社开办信通卡业务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已与省联社签署xx农村信用社信通卡(借记卡)外包委托协议;(二)取得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同意使用xx农村信用社信通卡品牌的批复;(三)加入xx农村信用社综合业务网络系统;(四)在省联社结算中心开立有清算账户;(五)设立专门的银行卡业务岗位,配备一定数量素质高、责
3、任心强、具备金融业务知识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六)符合审慎经营规则,经营状况良好,且具有办理零售业务的良好业务基础;(七)建立科学完善的内控制度和健全的管理制度,有明确的内部授权审批制度;(八)已由省联社统一向河北银监局备案,业务开办前并向当地银监分局备案。第二章组织机构职能第六条 省联社市场拓展部对全省农村信用社的信通卡业务进行统一管理,负责规划、指导、考核全辖信通卡业务的发展,并制定有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第七条 各办事处(市联社)按照省联社统一规划,指导全辖信通卡业务工作,组织信通卡业务的检查,监督各项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第八条 各县级行社银行卡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的信通卡业
4、务进行管理,具体负责卡业务统计与指导,发展和管理特约商户,培训员工及特约商户操作员等所有卡业务的管理工作。县级行社卡业务管理部门必须配备卡业务管理人员、自动柜员机专管员和特约商户专管人员等。科技部门负责维护、保养专用设备等工作。第九条基层营业网点严格按省联社和县级行社制定的银行卡业务制度办法和操作规程办理各项信通卡业务,具体负责面对客户的卡片申领、挂失止付、注销、换卡、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项柜面业务,以及受理客户的咨询、投诉等工作。第三章卡片管理第十条信通卡的分类信通卡按发行对象分为个人卡和单位卡;按卡片介质分为磁条芯片复合卡和纯芯片卡;按卡片读取方式分为接触式和非接触式;按卡片表面是否记载持
5、卡人姓名分为记名卡和普通卡;按卡片的从属关系分为主卡和附属卡,主卡和附属卡共用一个主账户;主卡持卡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附属卡的支付限额进行控制,并对其申领的主卡、附属卡产生的所有交易负责。第十一条 卡面设计规范信通卡卡面设计遵循“中国银联”有关业务规章和卡面规范标准。由省联社负责统一设计,各县级行社发行的特色联名卡根据xx农村信用社联名卡业务管理办法(文号)报省联社备案。第十二条 卡号编则信通卡的卡号由 19 位数字组成。1-6 位为河北农信在中国银联申请的金融 IC 卡卡 BIN;7-8 位为卡种代码;9-11 位为地区代码;12-18 位为卡片顺序号码;第 19 位为校验码。第十三条磁条/
6、磁道/芯片标准信通卡的磁条/磁道标准遵循“中国人民银行”以及“中国银联”制定的银行卡磁条磁道格式和数据规范。信通卡的 IC 芯片遵循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标准。第十四条 信通卡采用省联社集中制卡模式,各县级行社根据业务实际,统计辖内发卡数量报送制卡申请,省联社市场拓展部定期进行统一制卡。第十五条 信通卡领用、调配、回收等出入库必须严格按重要空白凭证进行管理。第十六条 对作废卡及无人认领的吞没卡,每月月底由县级行社营业机构上交联社营业部。每年年初(年中)由联社营业部将作废卡清单汇总后,上交县级行社卡管理部门, 报主管领导批准,在业务部门、稽核部门和保卫部门的共同监督下对
7、作废卡进行一次性集中销毁,并于销毁后 20 日内报办事处(市联社)卡业务管理部门备案。第四章信通卡功能第十七条信通卡的主要功能(一)一卡多账户功能。一张信通卡可以开立人民币活 期、定期整存整取、零存整取、定活两便、通知存款、教育储蓄、存本取息等多个储蓄账户,持卡人凭一张卡就可办理多种储蓄业务。(二)通存通兑功能。在xx农村信用社的任一营业 机构办理存取款业务,在具有银联标识的自动柜员机上办理存取款业务。(三)刷卡消费功能。持卡人可以凭信通卡在xx农 村信用社及全国各地具有银联标识 POS 机的特约商户处进行消费。(四)代理缴费功能。持卡人与xx农村信用社签定 代理协议后,可以通过信通卡多功能账
8、户办理代发工资和各种代收代付业务,也可以凭信通卡在柜台或自助设备交纳移动电话费、水电费、固定话费等费用。(五)约定转存功能。持卡人可以实现卡内账户定期约 定自动转存、活期约定自动转定期、活期约定自动续存到零存整取账户或教育储蓄账户,存本取息自动转入卡主账户等功能。(六)异地跨行转账功能。持卡人可在全国开通跨行转 账业务的自动柜员机上办理异地跨行卡卡转账业务。(七)享受电子银行服务。持卡人可享受xx农村信 用社提供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短信通知、互联网支付等各项电子银行服务。满足客户 7*24 小时查询、挂失止付、转账、缴费、支付、咨询和受理投诉等全面的业务服务需求。(八)支持电子现金
9、应用。电子现金账户是 IC 卡所特有的小额支付账户。持卡人可通过给电子现金账户实施充值或圈存,使账户中具备可消费的金额,实现快速、脱机、不输密码、不用签名的快捷支付及其他行业应用。第五章账户和电子现金管理第十八条信通卡账户包括借记主账户、电子现金账户。(一)借记主账户。信通卡借记主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 共用一个卡号。(二)电子现金账户。电子现金账户是用于电子现金小 额支付结算的账户,支持脱机消费,可通过指定账户圈存、非指定账户圈存、现金圈存等方式向电子现金账户补充余额。当持卡人不需要使用电子现金时,可通过圈提减少电子现金余额。第十九条 电子现金账户为人民币结算账户,不支持跨币种支付,该账户不记名
10、、不挂失、不止付、不计息,不支取现金,消费无需输入密码,不需要签名。开通电子现金账户后,电子现金余额上限和单笔消费最高限额系统设臵值均为 1000 元,客户可根据意愿修改相应限额,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 1000 元。电子现金账户余额和交易明细在核心系统及卡片的芯 片内均有记录,芯片内只能查询最近 10 笔交易明细。当电子现金账户发生联机圈存交易时,芯片和核心系统均实时记录交易明细,并更新余额;当电子现金账户发生脱机消费交易时,仅在芯片内实时记录交易明细,并更新余额,核心系统没有记录信息,只有当交易终端将脱机交易上送且经核心系统处理后,核心系统才对电子现金账户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第二十条信通卡电子
11、现金账户具有圈存、消费、退货、查询、圈提等功能。第二十一条电子现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 持卡人应承担因 IC 卡使用、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第二十二条 圈存指增加卡中电子现金账户余额的交易,圈存金额不得高于电子现金账户最高限额。包括现金充值、指定账户圈存、非指定账户圈存等。(一)现金充值。持卡人可通过xx农村信用社辖内任一联网营业网点柜面、自助设备以及境内带有银联标识的支持现金充值的自助终端主动发起现金充值交易,将资金存入电子现金账户。此交易为联机交易。(二)指定账户圈存。指将与电子现金账户默认关联或签约
12、绑定的借记账户中的资金转入电子现金账户的交易。带主账户的信通卡无需签约,可直接由默认关联的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圈存。持卡人可通过xx辖内农村信用社任一联网营业网 点柜面、自助设备以及境内带有银联标识的支持指定账户圈存的自助终端主动发起圈存交易,将默认关联或绑定账户中的资金转入电子现金账户。此交易为联机交易,圈存时须输入默认关联或签约绑定账户的交易密码。(三)非指定账户圈存。指持卡人从取得授权的银行账户(含发卡行借记卡、跨行借记卡账户、贷记卡预借现金额度)中转出资金,增加卡片电子现金余额的过程。持卡人可通过xx辖内农村信用社任一联网营业网 点柜面、自助设备以及境内带有银联标识的支持非指定账户
13、圈存自助终端发起圈存交易。此交易为联机交易,圈存时须输入转出账户的交易密码。(四)自动圈存。指发卡机构根据与持卡人签订的协议, 在联机交易时,对符合自动圈存条件的情况,从持卡人主账户向该电子现金账户转入部分资金,并将卡内电子现金余额更新的过程。第二十三条消费。持卡人在特约商户购物或获取服务后,可使用电子现金进行小额支付。此交易除风险控制需要外,一般在消费终端上脱机进行,持卡人无需输入交易密码, 不需要在打印的付款凭证上签字确认。当交易金额超过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或因风险控制需要时,消费终端会自动将脱机交易转为联机交易。该笔联机交易金额从信通卡的借记主账户支付,客户须输入交易密码以完成消费支付。第
14、二十四条 持卡人在特约商户购物或获取服务使用电子现金支付后,发生需要退货的情况时,可通过受理终端或手工对脱机消费交易进行退货处理。第二十五条 查询。包括余额查询和明细查询。(一)余额查询。持卡人可通过xx辖内农村信用社 任一联网营业网点柜面、信通卡受理终端查询芯片上的电子现金余额和信通卡借记主账户余额信息。其中,查询芯片电子现金余额为脱机交易,无需输入密码;查询信通卡借记主账户余额为联机交易,需要提交密码。(二)明细查询。持卡人可通过xx辖内农村信用社任一联网营业网点柜面、信通卡受理终端查询芯片内存储的信通卡交易明细和系统内存储的交易明细,包括存取款、圈存、消费等交易记录。脱机方式查询交易明细
15、无需提交交易密码,可查询最近10 笔交易明细记录;通过营业网点柜面联机方式可以查询信通卡最近 6 个月的历史交易明细记录。第二十六条 圈提。是持卡人通过xx辖内农村信用社任一联网营业网点柜面或自助终端,减少信通卡中电子现金余额的过程。圈提不允许支取现金,没有签约绑定账户的信通卡圈提时,资金转入借记主账户;签约绑定账户后圈提资金转入绑定账户。第六章交易管理第二十七条持卡人持信通卡可在xx农村信用社联网的营业机构办理存取现金(限个人卡)、查询余额、转账业 务、修改密码等业务,可通过农信社的自助设备、电话银行 等电子渠道办理规定业务,并可在贴有中国银联标识的特约 商户 POS、自动柜员机(ATM)进
16、行查询、消费、跨行取款等。持卡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无卡的情况下办理存款,须提供存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第二十八条个人卡持卡人可凭卡及密码在自动柜员机上取现,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超过 2 万元,不设取款次数限制。持卡人当日取款金额超过自动柜员机限额的,可通 过柜面按相关规定办理。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通过营业机构柜面、自助设备等渠道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明细时,对有疑问的交易,受理业务的营业机构须在 30 日内做出答复。第三十条 持卡人开通电话转账、自动柜员机转账、网上银行转账等自助转账类业务,需到发卡网点主动申请并书面确认,发卡网点要向持卡人充分提示开通业务的风险。持卡人开通电话、自动柜员机转账的,每日
17、每卡转出金额不得超过 5 万元。持卡人开通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转账的, 应采用数字证书、电子签名和动态口令等安全认证方式。通过自助转账渠道缴纳公共事业费、同一持卡人账户之间转账以及持卡人提前通过柜台签约对转入账户进行绑定 且指定交易电话的自助转账类业务除外。第七章申领、开卡第三十一条 凡在xx辖内农村信用社基层营业网点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单位,可到其基本账户开户营业网点申请开立单位卡。单位卡账户的资金必须由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不得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第三十二条发卡网点在办理信通卡单位卡申领业务时,应要求申领单位填写信通卡(借记卡)单位卡开卡申 请书,并提供单位相关文件材料及持卡人有效身份证
18、件。 单位相关文件材料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核发的人民币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许可证、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的书 面指定材料,由被指定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每张单位卡只可指定一名持卡人,但持卡人可以变更,持卡人用卡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由申领单位负责。第三十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申领信通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申领信通卡,应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出具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第三十四条 发卡网点在办理信通卡个人卡申领业务时,应要求申领人填写信通卡(借记卡)个人卡开卡申请书,并提供本人有效
19、身份证件。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户口簿、护照、港澳台同胞回乡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第三十五条 申领附属卡由主卡持卡人持相应主卡、有效身份证明、附属卡申领人有效身份证明,到信用社营业机构填写信通卡(借记卡)个人卡开卡申请书或信通卡(借记卡)单位卡开卡申请书,办理申领手续。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其家庭成员申领不超过两张的附 属卡。单位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下属部门及分支机构申领不超过五张的附属卡。主卡持有人对附属卡负有全责,有权限制附属卡的单笔交易额度和月交易额度以及是否可以查询主卡账户余额等功能,并有权注销其附属卡
20、。第三十六条发卡网点要充分利用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验证开卡客户身份信息,严禁开立匿名、假名账户。个人代理他人办卡的,发卡机构必须同时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真实身份。不允许个人代理多人办卡。第三十七条 发卡网点在办理开卡业务时,应提示申领人阅读xx农村信用社信通卡(IC 借记卡)章程、使用说明、投诉方式、收费标准。经办人员审核开卡申请书填写要素及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其开立信通卡账户,要求持卡人设臵 6 位密码。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申领信通卡,单位卡起存金额1000 元,个人卡起存金额 10 元,多存不限。第八章挂失、止付第三十九条 信通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可办理口头或书面挂失;密码遗忘可办
21、理密码挂失。受理挂失必须登记挂失登记簿,以备查询。受理挂失信通卡前已被他人冒用所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负责。(一)口头挂失。持卡人可凭密码和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在xx农村信用社辖内任一网点办理口头挂失,也可通过电话、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其他渠道办理,但持卡人必须提供正确的户名、卡号、存款余额等有效资料。口头挂失有效期为 5 日, 5 日内持卡人未办理书面挂失的,逾期口头挂失自动解挂。(二)书面挂失。持卡人申请书面挂失应填写挂失申请书,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密码,到发卡行社任一网点办理,如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网点经办人员认真审核,确认挂失申请书的内容完整,卡号、持卡人姓名、证件号
22、码与开卡资料一致,持卡人与有效身份证件上的照片相符,为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持卡人身份证件遗失的,要求持卡人在挂失申请时填写有关资料,提供其他身份证明,凭密码办理。信通卡办理书面挂失后,可以核实确认持卡人本人身份的,当天可为其办理补发新卡手续,当场不能核实确认的, 应在调查核实确认身份后办理完毕。换领新卡后,原卡不可继续使用。收回的卡片视为作废卡处理。第四十条 持卡人可申请撤销信通卡挂失,分为撤销口头挂失和撤销书面挂失。(一)撤销口头挂失。持卡人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有挂失申请书回执的需同时携带回执,到xx农村信用社辖内任一网点撤销口头挂失。(二)撤销书面挂失。持卡人尚未换领新卡,找到遗失卡仍
23、想继续使用的,需到县级行社任一网点申请撤销挂失。撤销挂失须凭挂失申请书回执和有效身份证件,业务受理后原卡方可继续使用。第四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卡网点可对信通卡进行止付:(一)持卡人挂失止付;(二)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单位卡止付;(三)法定部门按照法律程序止付;(四)其他情况。第四十二条 当止付原因不复存在时,发卡网点可凭书面通知撤销止付。已经撤销止付的信通卡可继续使用。第四十三条 如因自助设备故障或持卡人操作不当等原因致使信通卡被各县级行社布放的自助设备吞没,持卡人应在吞卡后 20 个工作日内持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到自助设备所属营业机构办理信通卡领回手续。在吞卡后次日起 20
24、个工作日内无人认领的信通卡,自助设备所属营业机构即对卡片作剪角处理,并填写吞没卡清单一并交县级行社卡业务管理人员。第九章补换卡及销卡第四十四条 卡片损坏不能继续使用的,持卡人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及损坏卡,到发卡行社任一网点申请办理更换新卡手续,并按规定收取相应的换卡手续费。换卡时先读取芯片信息,根据芯片是否可读,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一)若芯片可读,电子现金余额以芯片上记载的金额为准。换卡时,将原芯片中的电子现金余额圈提至该卡的借记主账户,然后进行换卡操作,原损坏卡片收回。(二)若芯片不可读,须先办理信通卡电子现金销户登记,再办理换卡交易,原损坏卡片收回。在办理电子现金销户登记时,客户可选择电子
25、现金账户余额 30 日到期后转至新卡主账户或提现。电子现金余额以客户办理电子现金销户申请手续之日起的第 30 个自然日日终IC 卡系统记录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为准。(三)办理电子现金销户登记时,必须提供持卡人损坏卡片,否则不予办理。换卡手续办理完成后,网点必须收回卡片。第四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为持卡人办理销户:(一)持卡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密码,交回信通卡, 要求销户;(二)持卡人办理书面挂失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密码,要求销户;(三)持卡人委托代理人按照(一)的规定代为销户, 须凭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代理人有关身份证件及复印件办理;(四)个人卡持卡人死亡、失踪等原因,按照储蓄管理
26、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销户;(五)单位卡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书面申请销户;(六)持卡人严重违反xx农村信用社信通卡(IC 借记卡)章程的有关条款时,其发卡网点可将其所持信通卡销户。第四十六条 持卡人办理销户手续,需先取消卡账户与其它账户的关联关系,并对销户前该卡发生的一切账务负 责。信通卡销户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信通卡销户必须到发卡行社任一网点办理,需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明、信通卡卡片和卡片密码。(二)若需销户的卡为挂失卡,客户必须提供“挂失申请书”的客户留存联,并且挂失期满。(三)客户在办理主卡销户时,如该卡有附属卡或子账户,则必须先注销所有附属卡或子账户。(四)主卡持有人可在不通知附属卡持有
27、人的情况下, 凭主卡及密码注销其附属卡。(五)办理附属卡注销手续的客户必须为主卡持有人或附属卡持有人本人。(六)单位卡办理销户,其账户余额转入基本存款账户, 不得提取现金。(七)销户手续一经办理,相应卡片在系统中即行注销, 不能继续使用,营业机构应收回相应卡片并将其作废,如不能收回,应经主管授权并做好记录记明不能收回的原因。第四十七条持卡人申请销卡时,电子现金账户根据芯片是否可读,分别按照以下情况处理:(一)若芯片可读,持卡人可将原芯片中的电子现金余额圈提至该卡借记主账户后办理销卡业务。(二)若芯片不可读,可选择 2 种方式办理:1. 先办理信通卡电子现金销户登记,收回卡片。然后办理书面挂失,
28、并做挂失结清处理。30 日后客户可到柜面办理电子现金余额提现。电子现金余额以客户办理电子现金销户申请手续之日起的第 30 个自然日日终IC 卡系统记录的电子现金账户余额为准。2. 按照信通卡换卡流程办理。第十章密码管理第四十八条 信通卡密码是持卡人办理业务时系统对其身份确认的重要依据。客户凭密码可以在 ATM、POS 等自助设备上办理查询、取款、转账和消费等业务。营业机构依据持卡人密码,为其办理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证明。签名仅作为持卡人认可交易金额的辅助措施,不作为风险责任划分的依据。第四十九条 持卡人凭密码进行交易时,如一日内连续三次输入密码不正确,该卡账户即被锁定
29、。持卡人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xx农村信用社任一营业机构申请解除 锁定。第五十条 信通卡密码遗失时,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网点办理密码挂失。发卡网点在办理卡密码挂失业务时,应要求持卡人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并填写挂失申请书,且须经办人员双人复核。密码挂失手续办理完毕后,可以核实确认持卡人本人身份的,当天可为其办理密码重臵服务,当场不能核实确认的, 应在调查核实确认身份后办理完毕。各发卡网点不受理委托代理密码挂失和委托代理密码 重臵业务。第十一章资金清算、计息与收费第五十一条 信通卡管理系统是综合业务系统的一个子系统,其会计核算纳入信用社会计核算系统管理。信通卡的资金清算通过县级行社在省联社资金清算中
30、心开立清算账 户进行。第五十二条 县级行社要加强信通卡业务的管理。严格执行计息和收费标准,及时清算资金、定期核对账务。第五十三条 发卡网点对持卡人的信通卡内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计息方法计付利 息。电子现金账户不计利息。第五十四条 信通卡收费标准由省联社制定,并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中国银行业协会和xx物价局备案、公告执行。发卡网点应严格按照公告收费标准执行。收费标准如有调整,发卡网点应按照公告内容执行。信通卡各项收费的收益归县级行社所有。第十二章技术管理第五十五条信通卡技术管理是指对信通卡业务所需设备、软件、技术规范、新技术培训推广及有关技术操作和服
31、务的管理,信通卡技术规范由省联社信息科技部负责制定。 第五十六条信通卡业务软件由省联社统一组织开发、推广,软件的完善、升级等由省联社市场拓展部统一组织实施。第十三章违规责任第五十七条 发卡网点如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的给予相应处罚。第五十八条 发卡网点未履行验证客户身份责任导致匿名、假名账户开立的,要按反洗钱法予以处罚,造成客户资金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责任。第五十九条 持卡人与特约商户出现纠纷由双方自行解决,持卡人不能以纠纷为由拒绝偿付因使用信通卡发生的债务。第六十条持卡人必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其信通卡, 否则,因此造成的资金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第六十一条持卡人办理挂失后,卡被冒用造成的损失, 有关责任人按照信通卡章程的规定承担责任。第六十二条信用社工作人员与持卡人或特约商户串通参与欺诈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章附则第六十三条本办法由xx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修订。第六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xx农村信用社信通卡(借记卡)业务管理办法(冀信联字2010 150 号)即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