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商行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汽车消费贷款业务管理,防范信贷风险,促进汽车消费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汽车贷款管理办法及农商行信贷业务管理基本制度,结合农商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是指借款人在购买消费类自用车(不含二手车)时已支付一定比例的首期款项,不足部分由农商行向其发放并支付给汽车经销商的贷款。个人汽车消费贷款采用“直客式”方式办理。“直客式”是指借款人直接向农商行提交有关汽车贷款申请资料,经贷款调查审批同意后,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并通过借款人在农商行开立的账户以转账方式直接划入汽车经销商
2、的账户。借款人可通过委托划款方式或现金方式归还贷款本息。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商行包括开办此项业务的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其分支机构办理业务必须经法人机构授权方可开办。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借款人是指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二章 借款人与汽车经销商的条件第五条 借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农商行辖区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有效居住证明,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二)拥有稳定职业和合法的经济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三)借款人年龄应在1860岁之间;(四)与汽车经销商签订了购车合同、协议;(五)已经支付本办法规定的首期付款;(
3、六)在办理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的农商行分支机构开立个人结算账户;(七)个人信用良好;(八)贷款所购车辆必须是与农商行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的汽车经销商所提供。第六条 农商行应根据汽车经销商的资金实力、市场占有率和业内信誉经过初选后,与汽车经销商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合作协议。汽车经销商的条件包括:(一)有合法经营的资格;(二)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0万元;(三)在农商行开立结算账户;(四)有一定的汽车市场销售网络;(五)法定代表人诚实守信,有一定的经营和管理能力。第三章 贷款期限、利率、限额和担保第七条 贷款最长期限不超过5年(含5年)。第八条 贷款利率在覆盖资金成本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利率市场价格自
4、行确定。第九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的限额为:首期付款额不少于购车款(实际成交的汽车价格,不含各类税费)的30%,借款金额不得超过购车款的70%。第十条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在合规办理汽车抵押登记之前,由汽车经销商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承担连带责任。第四章 贷款程序第十一条 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农商行应要求借款人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核查责任。(一)借款申请书;(二)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证件原件,并提供其复印件;(三)职业和个人经济收入证明,包括但不限于本人及配偶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银行存单、信用卡对账单、纳税证明等;(四)财产共有人同意贷款及抵押的证明文件;(五)与经销商
5、签订的购车协议、合同;(六)担保所需的证明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抵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含财产共有人)同意抵押的证明;汽车经销商出具的借款人购买汽车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书面估价证明(车辆发票价格结合市场公布价格所做的书面估价)、办理保险的文件;担保人同意履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合同、有关资信证明材料; (七)已缴付首期购车款的相关证明(以农商行出具的缴款单为准,严禁贷款用于缴付首付款)。第十二条 农商行受理借款申请后,调查人员应对借款人的资信状况、偿债能力、首付款来源、购车用途以及提供文件资料的真实性通过面谈及以下方式进行独立的贷前调查。(一)查询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农商行应要求借款人授权查询中
6、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并记录查询结果。(二)家访农商行应综合考虑客户特征,参考所购车辆价值及类型、首付款比例及来源、担保方式、客户来源、客户职业等因素,分别选定家访对象进行家访。第十三条 审查人员应对贷款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购车首付款、贷款担保、调查部门调查结论等内容进行审查。应特别关注借款人购车价格的合理性。第十四条 贷款审查委员会对上报的汽车消费贷款进行审议,审议通过后,主任委员签署具体意见后,连同有关资料报送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批。第十五条 有权审批人根据调查、审查、审议意见,在授权范围内审批。第十六条 贷款批准后,农商行应及时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在规定
7、时间内办理贷款相关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一)签署借款合同;(二)签署抵押合同和保证合同;(三)填写借款借据、抵押登记表,办理抵押物保险,缴付有关费用;(四)农商行应要求借款人、汽车经销商签署“委托扣划贷款款项授权书”;(五)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第十七条 上述文件的签署必须实行“面签制度”,即借款人和担保人与农商行必须当面签署。合同中应约定贷款种类、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十八条 农商行应根据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和借款人出具的“授权划款通知书”,将贷款直接划至经销商在本社开立的存款账户。第十九条 借款人
8、应采取按月分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还款方式。分期还款通常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还款额相同)和等额本金还款法(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借款人可与农商行协商选择还款方式。一笔贷款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未经农商行同意,不得擅自改变还款方式。(一)等额本息还款法是指在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金额平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计算公式为: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期数 (1+月利率)还款期数 1每月还款额(本金利息) (二)等额本金还款法是指每月等额偿还贷款本金,贷款利息随本金逐月递减。计算公式为:每月还款额=(贷款金额/还款月数)+(贷款本金-累计已偿还本金)月利率第二十条 贷
9、款还款方式可采取委托划款或现金方式偿还。借款人采用现金还款的,必须亲自到农商行柜台还款;借款人采用委托划款的,农商行从借款人结算账户直接划款归还。严禁汽车经销商代收借款人款项归还贷款,严禁多个借款人使用同一账户进行还款。第二十一条 农商行应加强贷后管理,做好贷后检查、信息维护及催收保全等工作,保证贷款按期收回。第二十二条 贷款到期后,借款人无正当理由不能足额归还贷款本息的,农商行应及时采取处置抵押物、追究担保人担保责任等措施收回贷款本息。第五章 保险、保证金和其他规定第二十三条 农商行应要求借款人办理汽车保险。(一)贷款存续期间,保险不得中断。投保金额不得低于贷款本金和利息之和,农商行须为保险
10、的第一受益人; (二)在保险有效期内,农商行应要求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如保险中断,农商行有权要求汽车经销商代为投保。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毁,农商行应再次确认并落实借款人的贷款担保; (三)农商行应要求借款人对抵押物投保,险种包括但不限于交强险、车辆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等。第二十四条 建立汽车经销商贷款保证金制度。汽车经销商的贷款保证金任何时点都不得低于该经销商在农商行现有阶段性担保个人汽车消费贷款总额的15。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农商行根据与借款人、汽车经销商签署的“委托扣划贷款款项授权书”扣收保证金归还贷款本息。保证金扣收后不足15
11、%的,经销商应在15日之内补足,否则农商行有权停止业务合作。第二十五条 严禁汽车经销商将汽车消费贷款充作保证金。第二十六条 建立贷款本息宽限期制度,即借款人未及时按约定偿还日期归还贷款本息的,经与农商行协商,可宽限至约定偿还日期后10日。在宽限期内,可不计复利、罚息。如超过宽限期仍未归还贷款本息的,从当月结息日的次日起,按逾期贷款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七条 农商行应通过电话、邮件、短信、家访等途径对正常还款的借款人至少每年进行一次贷后回访,并形成相应书面记录。第二十八条 个人汽车消费贷款办理过程中发生的抵押登记费、保险费、合同公证费、契税、印花税等有关税费均应由借款人承担。第六章 风险管理第二十
12、九条 农商行应认真开展贷款“三查”活动,做好双人尽职调查,双人尽职审查,按贷款程序发放贷款,确保贷款资料齐全、手续合法严密、贷款到期收回。严禁发放借款人、汽车经销商为跨县(区)域的个人汽车消费贷款。第三十条 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时,农商行应及时下发“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催收贷款本息。第三十一条 农商行要加强贷款空白合同管理,空白汽车贷款合同必须由农商行保管,不得由经销商代管。第三十二条 农商行应根据汽车经销商的资产、负债、资本实力等情况,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核定其最高贷款担保额,且最高担保额度不得超过汽车经销商净资产的70%。第三十三条 农商行应建立个人汽车贷款预警监测分析机制,如出现
13、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经销商不履行保证责任等现象,农商行要采取必要措施,防范贷款风险。第三十四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商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报表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的;(二)未经农商行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的车辆转移、拍卖、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三)借款人、抵押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条款;(四)借款人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五)借款人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的变故;(六)借款人有损农商行权益的其他行为。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据农商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农商行负责解释。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