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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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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贯彻落实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积极支持农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新型xx经营主体的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优化我行农户贷款结构,根据法律法规和农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业大户是指从事种养业或其他与xx相关的经营服务达到一定规模、专业化生产经营的新型xx经营主体;家庭农场是指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在租赁、承包或者自有农村土地上从事xx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xx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xx经营主体。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是xx银行为满足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等新型xx经营主体生产经营资金需要发放的贷款和其他信贷业务。 第四条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遵循规范准入、突出重点、集约经营、严控风险的原则。规范准入,是指xx银行从经营规模、从业年限、信用评级等方面规范和明确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准入要求,并实施客户名单制管理,规范和促进业务发展。 突出重点,是指重点支持土地流转规模较大、集约化经营程度较高、当地相关政策配套较为完善的地区,以及xx规模化经营基础条件较好,xx规模化和机械化程度较高的粮棉油作物核心主产区内规模化、市场化、组织化程度较高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 集约经营,是指xx银行通过产业链、集中连片、专合社等模式实现对新型xx经营主体的集中营销调查、审查审批和贷后管理,降低管理成本和操作风险。严控风险,是指xx银行从客户准入、业务调查、担保管理、额度管控、贷后监管、业务停复牌等方面设定严密的管理要求,确保业务风险可控,同时通过科学定价增强风险抵补能力。 第五条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根据贷款额度的不同分别通过农户小额贷款科目核算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科目核算,分别按照农户小额贷款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进行授权管理。 第二章 贷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应以户为单位申请发放,承贷主体应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中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实际控制主要资产和生产经营行为的自然人成员。 第七条 贷款条件 借款申请人除具备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借款申请人为专业大户的: 1.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其中从事xx种植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从事农机服务、运输业服务、农作物经纪购销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的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 2.上年度实现盈利,经济作物种植以及养殖业应持有订单、与xx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稳定的供货关系或有其他稳定的销售渠道。 3.从事种植业的:粮食种植面积在一年一熟地区不低于100亩,一年两熟地区不低于50亩;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其中价值较高的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30亩(具体品种由一级分行确定);蔬菜种植面积不低于30亩(其中大棚蔬菜种植面积不低于20亩);果类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用材林种植面积不低于200亩。 4.从事养殖业的:精养鱼池50亩(含)以上;大湖、水库面积达500亩(含)以上;生猪年存栏在100头(含)以上;肉牛年存栏在30头(含)以上;奶牛年存栏在20头(含)以上;肉羊年存栏100头(含)以上;肉鸡年存栏在5000只(含)以上;肉鸭年存栏在3000只(含)以上;蛋鸡年存栏在3000只(含)以上;养殖其他大中型动物的,存栏量在50头以上,养殖小型动物的,存栏量在1000只以上。 5.从事农机或运输服务业的:拥有累计购入价值达到20万元以上的农机具或交通工具。 6.从事农作物经纪购销的:上年度粮食收购量在100万斤以上,经济作物收购量在50万斤以上,其他作物收购量在20万斤以上。 7.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的:上年度产值达到100万元以上。 (二)借款申请人为家庭农场的: 1.有较丰富的种养经验和技术,其中从事xx种植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2年,从事养殖业生产经营时间不低于3年。 2.上年度实现盈利,经济作物种植以及养殖业应持有订单、与xx产业化龙头企业形成稳定的供货关系或有其他稳定的销售渠道。 3.当地已开展家庭农场注册的,应符合当地家庭农场认定标准并合法注册。 4.从事种植业的:粮食种植面积在一年一熟地区不低于300亩,一年两熟地区不低于150亩;经济作物种植面积不低于200亩;蔬菜种植面积不低于100亩(其中大棚蔬菜种植面积不低于50亩);果类种植面积不低于200亩;用材林种植面积不低于1000亩;具有长期、稳定、规范的土地承包协议。 5.从事养殖业的:精养鱼池100亩(含)以上;大湖、水库面积达1000亩(含)以上;生猪年存栏在500头(含)以上;肉牛年存栏在100头(含)以上;奶牛年存栏在50头(含)以上;肉羊年存栏500头(含)以上;肉鸡年存栏在20000只(含)以上;肉鸭年存栏在10000只(含)以上;蛋鸡年存栏在10000只(含)以上;养殖其他大中型动物的,存栏量在500头以上,养殖小型动物的,存栏量在10000只以上。 第三章 贷款用途、额度、期限、利率、用信及还款方式 第八条 贷款用途。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主要用于借款人购买xx生产资料、购置农机具、从事农田水利、大棚等基础设施建设维修等xx生产经营用途,不得用于xx生产经营之外的用途。 第九条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金额应综合考虑借款人实际资金需求、销售收入、还款来源以及担保方式确定,其中从事种植业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xx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粮食及主要养殖业的投入成本参考表见附件)的70%,其他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借款人xx生产经营所需投入资金的60%,同时单户金额最高不超过下述规定,确需超过的应报一级分行审批: (一)种植业专业大户单户不超过300万元。 (二)养殖业专业大户单户不超过500万元。 (三)农机、运输专业大户单户不超过300万元。 (四)农作物经纪购销专业大户单户不超过500万元。 (五)农作物初加工专业大户单户不超过300万元。 (六)家庭农场单户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条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期限根据xx生产的周期和现金流确定,同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一)对于贷款用途为购置xx生产资料的,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对于用途为购置大型农机具或进行农田水利、大棚等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的,以及从事林业、果业、茶叶等回收期较长作物种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确需超过的应报总行审批。 (二)如遇到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动物疫情导致贷款到期无法偿还,但从长期来看具备还款能力,在担保方式不弱化、归还部分贷款的基础上,经原审批行批准可办理展期或重新约期,期限按照生产恢复时间确定。 第十一条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利率执行总行有关利率管理规定,结合客户信用等级、担保方式、综合回报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确定差异化的定价水平,可在当地同类客户市场利率水平的基础上适度优惠,但原则上不低于人民银行同档次基准利率。 第十二条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原则上采用一次(或分期)发放,一次或分次偿还的用信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可以采取利随本清、一次还本分期付息、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必须采取分期还款方式,还款间隔不得长于1年,对用于林果种植等生产周期较长的贷款,可设定不长于2年的宽限期。 第四章 抵质押担保管理 第十三条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优先采用房地产抵押、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法人保证担保等方式,具体担保管理按照《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xx银行押品管理办法》及《xx银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合作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机专业大户以及家庭农场贷款可以采用大中型农机具抵押,抵押价值以取得成本扣除相应折旧后的价值结合市场价格确定,抵押率最高不超过30%。 拟抵押的农机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农机主管部门依法登记,所有权清晰。自购买之日起使用期限不超过报废总期限的一半,最长不超过3年。 (二)可用于抵押的农机须为功率在14.7千瓦(20马力)以上的大中型农机。 (三)具有有权部门签发的合法有效的检验合格证书,无诉讼纠纷。 (四)农机未设定任何担保。农机出租的,需承租人书面同意设定抵押。 (五)按规定应办理强制保险的拟抵押农机具,必须办理相关保险事宜。 第十五条 种植业、养殖业、农产品购销和加工专业大户以及家庭农场贷款可以采用自有农副产品(不易存储、保管的鲜活农副产品除外)抵质押担保方式。对于农副产品,根据以下原则合理确定抵押物价值,抵质押率最高不超过40%,对于国家有最低收购保护价的农副产品,抵押率最高不超过60%: (一)国家有最低收购保护价的,以当年最低收购保护价为准。 (二)国家无最低收购保护价且农产品价格较为平稳的,以近期市场价格为准。 (三)国家无最低收购保护价且农产品价格剧烈波动的,以近两年市场平均价格和当前市场价格孰低的原则确定抵押物价值。 采用农副产品抵质押的分行应由一级分行制定担保实施细则,并向总行备案。原来已制定实施细则的分行,可继续执行。 第十六条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可以采用林权抵押担保方式,具体执行《xx银行林权抵押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种植业、养殖业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可在部分地区试点采用荒地、荒山、荒丘等四荒用地以外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海域使用权、土地滩涂使用权、养殖水面使用权抵押,但一级分行应制定担保实施细则并报总行批准(一级分行已经制定了单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经总行批复同意的,可继续执行)。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抵押应优先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地区进行试点: 1.当地县级(含)以上政府已经出台了允许并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流转和抵押的文件。 2.合法、有效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农村宅基地和农房产权证,权证上载明的权利人、贷款抵押人和借款人必须一致。 3.当地政府明确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抵押登记部门,能够办理规范的、有效的、排他性的抵押登记手续。 4.能够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抵押进行有效价值评估,原则上应综合考虑取得成本并根据市场交易价格比较判断价值评估的合理性,其中拟抵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剩余承包期限在5年(含)以内的,承包费用应已全额支付;剩余承包期限在5年以上的,承包费用应已支付50%及以上,承包剩余期限应长于贷款期限。 5.当地建立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流转市场,上述产权可以进行有效处置。 6.当地法院机构明确支持上述产权抵押效力或没有出现过不支持上述产权抵押效力的判例。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率不超过40%,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抵押率不超过50%。 第十八条 对处于产业链上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发放贷款,可以采用“公司+农户”保证担保方式。需先对公司评级授信,公司担保额度按照《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测算,且担保额度与公司授信额度之和不超过公司授信额度理论值。采用“公司+农户”保证担保的,新型xx经营主体单户最高担保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公司+农户”保证担保的保证人除具备《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保证人基本条件外,还应属于地市级(含)以上xx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其他从事农产品经营的大中型企业,对所收购农产品有2年以上的经营历史,技术成熟,效益稳定,在xx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自愿接受xx银行信贷监督和结算监督。 第十九条 对于加入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可以采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保证担保方式,单户最高担保额度不超过50万元。 为社员农户提供保证担保的合作社必须具备《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保证人基本条件,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依法取得合作社营业执照,具有生产经营实体和实际经营行为,经营满2年。 (二)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有效净资产不少于100万元,且注册资金不少于20万元,具有为社员农户担保的意愿和较强的代偿能力。 (三)社员以其自有财产为合作社担保提供了反担保。 (四)在xx银行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账户,自愿接受xx银行结算监督,同时能按照不低于拟担保贷款总额度的20%在我行设立风险基金,社员贷款如产生不良首先由风险基金偿还。 (五)由已与我行发生非低风险信贷业务关系的农民专业合社担保的,应占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总体授信额度。 采用农民专业合作社保证担保方式的分行,应按照《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核定保证人的担保能力,并由一级分行制定担保实施细则,并向总行备案。 第二十条 种植业、养殖业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可以采用自然人保证担保方式,由具有担保能力、在我行无贷款的自然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资格及担保额度测算执行《xx银行信贷业务担保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贷款额度不得超过保证人担保总额且单户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十一条 信用贷款条件 对于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特优种植业专业大户和种植业家庭农场,在将其主要资产抵押后仍无法满足用信需求的,可以信用方式发放贷款,信用贷款额度应充分考虑借款人自有资产状况,但单户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 (一)信用等级评定结果为优秀级,具有3年(含)以上的规模种植经验,现金流充足,所在区域较少发生自然灾害。 (二)从事国家有最低收购保护价粮食和经济作物的种植或与信用等级AA+级(含)以上的国家级或省级xx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其分子公司签订了收购协议的订单农户或具备2次(含)以上按照银行相关规定还清银行贷款本息的信用记录。 (三)承包经营土地面积应在300亩(含)以上或林地1000亩(含)以上。 (四)在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办理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不得低于所申请贷款额度,保险期间要覆盖贷款期限;养殖业和从事单位价值较高的经济作物种植的借款人原则上要投保xx保险,但当地无提供相应保险的机构或无相应保险产品的地区经二级分行批准,可以免投xx保险。 (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六)特优客户名单应经一级分行农户金融部认定。 第五章 贷款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除本办法有特别规定外,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的业务办理流程及各环节要求,按xx银行相关综合制度及农户小额贷款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实行名单制管理,每年初由支行根据内外部渠道获得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信息,结合本办法规定的准入条件,初步调查后形成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名单报二级分行或一级分行农户金融部认定,其中报二级分行认定的一级分行应明确具体条件。同时根据情况变化对名单进行动态调整,调整流程同认定流程。 第二十四条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可以采用集中营销调查方式。经营行应通过各级政府、农委、工商、税务、经管局、村委会、自来水公司、供电局、专合社、农民合作组织等外部信息渠道获取关于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信息,绘制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的金融生态图谱,主动锁定新型xx经营主体的目标客户群,开展定向集中营销活动。 在明确目标市场、区域和客户后,按照“零售业务批发做”的基本思路,由经营行集中客户经理等调查人员,以分布在产业链上下游的客户、集中连片的客户以及我行营业网点能够有效服务的规模客户为营销重点,充分利用龙头企业、行业协会、xx局、畜牧局、林业局、工商局、税务局、村委会、专合社等中介组织中寻找客户群,筛选客户,明确调查程序和要求,集中由客户经理深入客户家中对其经营规模、收入水平、还款意识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降低调查成本,提高调查效率,实现集约、规模化经营。 第二十五条 专业大户、家庭农场贷款调查、审查和审批环节的各项要求执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有关规定,但应重点关注以下问题: (一)借款人的种养历史和经验,有无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经营能力,借款人所处地区是否是自然灾害或动物疫情频发地区,借款人是否制定了对自然灾害和动物疫情的控制预案和防范措施,是否有合格的环保和食品安全设备和管理措施,根据历史经营记录判断借款人是否具备有效抗御一轮自然灾害或疫情冲击的能力。 (二)借款人应对市场价格波动的能力,评价借款人对市场价格走势的预判能力,是否通过专合社等合作组织增强议价谈判能力,是否有稳定的下游销售渠道,是否通过签订订单或收购协议防范市场价格波动风险,经营行应视管理需要根据未来市场价格波动情况对借款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压力测试。 (三)借款人承包土地或林地的合法性和稳定性,是否签署规范的承包协议,承包期限是否能够满足经营需要,测算未来承包费用的增长对其经营效益的影响。 (四)借款人家庭稳定性分析,包括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成员就业情况、家庭关系和感情稳定性,有无重大家庭内部矛盾、重大变故或对外纠纷等。 (五)借款人生产经营财务状况的分析,如有必要应编制客户简单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计算盈亏平衡点和负债率,并将其与当地市场平均水平进行比较,判断客户的经营实力及风险程度。 (六)借款人品质分析,要通过外围走访了解借款人的人品口碑,是否有吸毒、嗜赌、涉及高利贷等不良嗜好或违法行为,同时通过查询征信记录(无历史征信记录的地区要通过其他渠道)了解借款人的历史信用记录。 (七)担保方式分析,对于“三农”特色担保方式,要从担保合法合规性、担保手续完备性、担保价值评估合理性和价值稳定性、担保物贷后监管方案、担保物的处置变现能力等角度判断担保是否合法、足值、有效。 第二十六条 资金封闭管理。对于基于订单xx的农户贷款,农户申请贷款专门用于向特定交易对象进行非现金结算的,要按规定采取受托支付。农产品销售资金应优先用于偿还我行贷款,对于以企业支付的结算款作为还款来源的农户,结算款由企业委托我行向农户指定账户划转,以便于我行及时扣划贷款本息。 第二十七条 在办理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的过程中,应在与借款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按照自愿原则办理借款人人身意外伤害险。有条件的地区鼓励借款人投保xx保险等险种。 第二十八条 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应按照《xx银行贷后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和频率开展贷后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贷款纳入农户小额贷款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统一实施停复牌管理。 第三十条 总行在C3系统农户属性中增加“专业大户-农行标准”、“专业大户-地方标准”、“家庭农场-农行标准”、“家庭农场-地方标准”标识,分别统计符合本办法准入标准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以及符合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出台标准的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客户经理在办理业务中应根据客户属性录入相应标识,以便进行统计和监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xx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和《xx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等制度办法执行。达不到本办法专业大户或家庭农场认定标准或者未认定的,可以继续按照《xx银行农户小额贷款管理办法》和《xx银行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管理办法》发放和管理贷款。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xx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两年。 附件:农作物种养殖成本收益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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