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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信息披露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本联社”)的信息披露行为,有效维护本联社、社员及其他相关利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联社安全、稳健、高效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结合本联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联社披露信息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联社应遵循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可比性的原则,规范、及时地披露信息。
第四条 本联社披露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经获准从事金融相关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本联社资产规模少于10亿元时可不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第五条 本联社的信息披露应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本联社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财务会计报告、各类风险管理状况、公司治理、年度重大事项、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联社的监管意见、人民政府对本联社的管理意见以及辖内农商行的整体状况和行业管理治理等信息。
第七条 本联社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
第八条 本联社披露的会计报表应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及其他有关附表。
第九条 本联社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编制基础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情况。
第十条 本联社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本行的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包括:会计报表编制所依据的会计准则、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记账基础和计价原则;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范围和方法;收入确认原则和方法;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方法;固定资产计价和折旧方法;无形资产计价及摊销政策;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政策;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等。
第十一条 本联社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变更;或有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
第十二条 本联社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关联方交易的总量及重大关联方交易的情况。
第十三条 本联社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包括:
(一)按存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存放同业款项。
(二)按拆放境内、境外同业披露拆放同业款项。
(三)本联社管理费的收支情况。
(四)其他重要项目。
第十四条 本联社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资本充足状况,包括风险资产总额、资本净额的数量和结构、核心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
本联社资产规模超过10亿元时,应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本联社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前,应与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进行三方会谈。
第十五条 本联社应披露下列各类风险和风险管理情况:
(一)信用风险状况。本联社应披露信用风险管理、信用风险暴露情况,包括产生信用风险的业务活动、信用风险管理和控制政策、信用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和职责划分、资产风险分类的程序和方法、信用风险分布情况、信用风险集中程度、资产收益率等情况。
(二)流动性风险状况。本联社应披露能反映其流动性状况的有关指标,分析影响流动性的因素,说明本社流动性管理策略。
(三)市场风险状况。本联社应披露其市场风险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包括所承担市场风险的类别、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的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有关市场价格的敏感性分析;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市场风险资本状况等。
(四)操作风险状况。本联社应披露由于内部程序、人员、系统的不完善或失误,或外部事件造成的风险,并对本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作出说明。
(五)其他风险状况。其他可能对本社造成严重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第十六条 本联社应从下列四个方面对各类风险进行说明:
(一)理事会、高级管理层对风险的监控能力。
(二)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序。
(三)风险计量、检测和管理信息系统。
(四)内部控制和全面审计情况。
第十七条 本联社应披露下列公司治理信息:
(一)年度内召开社员大会情况。
(二)理事会的构成及其履职情况情况。
(三)高级管理层成员构成及其工作基本情况。包括:
1、对辖内农商行稽核情况;
2、辖内农商行行业信息交流及培训情况;
3、对辖内农商行提供服务的情况;
4、辖内农商行的整体状况和行业管理治理等信息。
(四)本联社部门、直属机构与派出机构设置情况。
(五)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办法制定和实施情况。
(六)各类监督管理机构对本联社履职评价的监管意见及落实情况。
(七)人民政府对本联社的管理意见及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 本联社披露的年度重要事项,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联社社员社名称在报告期内变动情况。
(二)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事项。
(三)其他有必要让公众了解的重要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
第十九条 本联社应确保本联社社员及相关利益人能及时获取信息披露年度报告。
本联社应将信息披露年度报告按银监会相关规定予以披露。
第二十条 本联社理事会负责本联社的信息披露。
本联社的理事会理事以及省联社主任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就其保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信息披露中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有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联社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自觉保守秘密。
第二十三条 本联社应确保社员与相关利益人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能及时获取披露信息。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与工作程序
第二十四条 本联社理事会办公室为本联社信息披露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公开信息披露的制作工作,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办公室有关信息披露的工作包括:
(一)负责本联社和相关当事人与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之间的沟通和联络。
(二)负责处理本联社信息披露事务,包括督促本联社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督促本联社和相关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协调本联社与社员之间的关系,接待来电来访,回答社员咨询,并提供本联社有关信息披露事项的资料。
(四)了解本联社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
(五)负责与本联社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制定保密措施。
(六)协助本联社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了解信息披露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本联社章程及本办法对其所设定的责任。
(七)其他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联社理事与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支持理事会办公室做好信息披露管理工作。本联社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工作程序
(一)理事会办公室根据本联社业务经营情况及时提出需要信息披露的项目,报理事长审定;
(二)理事会办公室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协调相关部门起草信息披露的文字材料或提供相关资料,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有关内容;
(三)理事会办公室汇总全部资料,报理事长批准后以提案方式提交理事会审议,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对外进行披露。
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应置备于理事会办公室,以供本联社社员查阅。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时间与范围
第二十八条 本联社应将所披露信息编制成年度书面报告和统一格式的信息披露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在适当范围内进行披露。
第二十九条 本联社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进行信息披露的,应至少提前十五日向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申请延迟披露。经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同意,本联社可以延迟信息披露。延迟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个月。
延迟披露申请未获同意、延迟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本联社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本联社信息披露的范围为入股本联社的社员社。
第三十一条 本联社应将信息披露年度报告在公布之日5日以前报送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本联社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本联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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