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合同编号:
海外代付业务合同
(企事业法人及其他组织客户通用)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印制
甲 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注册登记号:
开 户 行: 账 号: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
乙 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行(部)
住 所:
负 责 人: 职 务: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电子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甲方、乙方协商,现就甲方向乙方申请办理海外代付业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信守执行。
定义
海外代付:是指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进口信用证、汇出汇款、进口代收业务项下,乙方联系代理行代为偿付的业务。待融资到期日,再由甲方偿付代付款项、利息及相关银行费用。
债权:是指包括代付本金、利息、复息、罚息、汇率损失、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在内的全部债权。
第一条 总则条款
1.1 海外代付币种金额:(大写) ;
(小写) 。
信用证号/托收号/汇出汇款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1.2 融资用途仅限于支付上述信用证/进口代收/汇出汇款项下对外付汇。
1.3 本合同项下海外代付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约定的海外代付期限起始日与借据所记载日期不一致时,以借据记载的为准。
1.4 甲方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资金作为向乙方归还代付款项和支付利息的资金来源:
第二条 利率及利息条款
2.1本笔融资的贷款利率采取□固定利率 □浮动利率。
约定合同利率(月利率)为 ‰
□基准利率□上浮□下浮 %,约定合同利率(月利率)=[基准利率×(1±浮动比例)]/12;
□基准利率□加□减 %,约定合同利率(月利率)=(基准利率±加减比例)/12。
2.2 合同约定利率为固定利率的,约定日期至贷款发放日(含贷款发放日)期间,如遇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合同约定利率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和利率浮动比执行。贷款发放后,在融资期限内,该利率保持不变。
2.3 合同约定利率为浮动利率的,约定日期至贷款发放日(含贷款发放日)期间,如遇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合同利率按调整后的基准利率和利率浮动比执行。
在本笔贷款发放后,如遇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基准利率,利率调整方式有:□立即调整;□次年1月1日调整;□次月1日调整;□次计息周期调整;□次年度调整。
如选择次计息周期选项的,调整日为起息日在调整当期的对应日。无起息日对应日的,调整日为调整当期下一个月的对应日。下一个月仍无对应日的,调整日为下月最后一日。
如选择次年度调整选项的,调整日为起息日次年度的对应日。如遇闰年起息日在2月29日的,则为次年2月28日调整。
如果在一个调整周期内,人民银行多次调整基准利率,甲乙双方在此一致同意,以距离本合同约定的调整日期最近之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来调整本合同的约定利率。调整后将按相应同期同档次新的基准利率及利率浮动比执行新的利率,同时每月(期)还本付息额将重新测算,乙方不再另行通知甲方。
2.4 本合同项下融资利息自甲方签署借据之日起计算。按
(月/季)结息,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或季末当月的第20日。日利率=年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
第三条 融资条款
3.1 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凭甲方签署的借据依约向甲方发放代付款项。
甲方指定的海外代付转存账户(还款账户)为:
开户行
帐 号
户 名
经乙方认可且由甲方签署的借据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同等效力。
3.2 本合同生效后,除乙方部分或全部书面放弃外,甲方只有满足下列全部条件,乙方才有发放海外代付款项的义务,否则乙方有权拒绝发放海外代付款项或停止继续发放海外代付款项:
(一)甲方已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影响本合同效力及本合同履行的有关的审查、批准、登记、表决、决定、交付及其他法定事项,并向乙方提交了相应的材料证明;
(二)本合同设有担保时,符合乙方要求的担保合同及担保方式依法应办理登记或办理登记后才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应当办妥登记,且该担保方式业已生效,担保合同中有保险约定的,该保险已经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三)海外代付发放前,甲方没有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任一违约事项;
(四)海外代付发放前,甲方没有发生,也没有即将发生的可能影响乙方发放海外代付款项的诉讼、仲裁、劳动仲裁、行政处罚、行政听证等情形;
(五)甲方为签署本合同而向乙方提供的法定登记事项信息与本合同签订时没有任何变更;
(六)海外代付款项发放前,甲方连续保持自身经营(从业)资格、资质、行政许可有效,且该经营(从业)资格、资质、行政许可的状态、等级不低于贷前审查时甲方已经取得的状态、等级 ;
(七)乙方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担保的,甲方向乙方提供了令乙方满意的担保;
(八)海外代付款项发放前,甲方向乙方提供了真实、完整、准确的财务及经营情况资料,并保持财务及经营状况良好;
(九)其他前提条件:
3.3 本合同项下支付方式为乙方受托支付,甲方在此不可撤销的授权乙方将本合同项下的融资款项以甲方支付交易款的名义划入甲方交易相对人开立的账户中。
第四条 还本付息条款
4.1 除本合同有明确约定之外,甲方的所有还款均按照先支付利息后偿还海外代付本金的原则进行,且在甲方未足额支付到期利息情形下的任何支付、偿还、划收均先计算为支付到期利息(另有约定的除外)。
4.2 甲方按到期还本、到期付息方式向乙方偿还海外代付本金支付利息。
4.3 甲方应于本合同约定的偿还还款日之前在其于乙方处开设的海外代付转存账户中备足应偿还海外代付本金及利息的资金,由乙方于到期日从甲方的海外代付转存账户划收到期海外代付本息;或由甲方于本合同约定的偿还融资本金之日以转账或现金存入的方式,将到期应偿还的融资本息足额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
甲方在办理本合同项下海外代付后,如同时申请叙做其它贸易融资业务,甲方应首先向乙方申请,并同意乙方将其它融资款项首先自动冲抵本合同项下的融资本金、利息和费用。
4.4 甲方有意提前偿还海外代付款项的,需提前向乙方提出申请,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可以部分或全部提前偿还海外代付款项。
甲方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海外代付款项时,按照实际使用资金的天数及本合同第二条的相关约定计算利息,并于提前偿还海外代付本金时支付相应利息。尚未偿还的海外代付本金仍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计算利息和结息。
4.5 甲方未按期支付利息或未按期偿还海外代付本金,乙方有权从甲方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辖内开设的任何账户中直接划收到期利息及海外代付本金。划收人民币的,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当日公布的外汇牌价银行现汇卖出价折算。
第五条 担保条款
5.1 本合同设有保证担保的,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担保人发生了乙方认为足以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能力的事项时,自乙方书面要求甲方重新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担保的文件送达甲方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当向乙方重新提供令乙方满意的担保。若甲方不能或不重新提供担保,乙方有权援用本合同第3.2条款的约定拒绝发放海外代付款项或停止继续发放海外代付款项;并有权同时或单独援用第9.4 条款的约定行使其中的一项或几项权利。
5.2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甲方对乙方的全部债务采用如下第 种方式担保:
(一)由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签订《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为 。
(二)由 提供抵押担保,并签订《抵押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编号为 。
(三)由 提供质押担保,并签订《质押合同》/《最高额质押合同》,编号为 。
第六条 货物保险
6.1 甲方应主动或应乙方要求情况下将上述信用证/进口代收/汇出汇款项下货物无一例外地向 投保货物保险,保单编号为 。甲方应征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并在保险单中明确规定:保险权益转让给乙方;一旦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应将保险金直接划付至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有权从保险公司的赔付款项中直接扣收海外代付本息和费用。
第七条 双方权利义务及声明条款
7.1 甲方的权利义务及声明
(一)甲方有义务配合乙方进行海外代付前调查、海外代付中审查和海外代付后检查,并及时、如实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资料:
1、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经营业务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贷款证(卡);
2、所有开户银行账号,及本合同履行期内各银行账号的存贷款余额情况;
3、本合同履行期内,按月度提供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其他业务及财务统计资料;
4、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作出的主要生产经营计划、工程预(决)算资料,并提供进口支付的文件,包括进口合同、代理进口合同(如需)、正本进口付汇备案表(如需)、正本发票(如有)等;
5、签订本合同之前及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为他人提供担保的情况及相关资料;
6、签订本合同之前及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与他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的情况及相关资料;
7、签订本合同之前及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面临或即将面临的诉讼、仲裁、劳动仲裁及面临或即将面临行政处罚、行政听证等情况及相关资料;
8、乙方要求甲方提供的其他情况及相关资料。
(二)甲方负有按本合同约定偿还海外代付本金支付利息的义务。
(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对因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而知晓的甲方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在本合同项下海外代付本金及利息未全部清偿及支付完毕的情形下,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用使用本合同项下海外代付所形成的资产或财产权利为自身或他人向第三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五)依法可能影响本合同生效的,甲方自身的审批、审查、决议、决定均已履行完毕,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六)甲方承诺,在任何情况下决不发生下列行为:
1、以基础贸易合同纠纷危害乙方债权;
2、做有损于履行该合同项下义务和责任的事。
(七)甲方承诺,承担信用证/进口代收/汇出汇款项下货物的一切风险。
(八)甲方对提交给乙方的所有单据/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法律效力负责。
7.2 甲方承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事项,甲方应当在发生前或发生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一)甲方自身发生以下任意一项情形的:
1、甲方自身面临托管、改制、资产重组、债务重组、兼并、分立、大额融资、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行政划拨、被取消或吊销经营(从业)资格、被取消或吊销或降低经营(从业)资质、停业、整顿、破产、事故、灾难、自身形式或体制变化等重大事项;
2、甲方主要负责人及高管人员涉嫌刑事犯罪或被国家有权机关采取措施限制人身自由;
3、甲方迁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股东及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4、甲方主要负责人及高管人员拟出国或已出国6个月以上的(含6个月);
5、甲方因负债已经或可能面临重大诉讼、仲裁;
6、甲方名下的主要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生产机器设备、银行存款、股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被冻结、查封、扣划、拍卖、抵债、毁损、灭失的;
7、甲方向第三人赠予财产或以明显低价处置财产的。
(二)甲方作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企业法人及其他组织发生以下任意一项情形的:
1、减少注册资本;被取消或注销、吊销、降低经营(从业)资格、资质;停业、整顿、债务重组、解散、申请破产、破产、关闭的;
2、其主要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不动产、生产机器设备、银行存款、股权、或其他财产权利)被冻结、查封、扣划、拍卖、抵债、毁损、灭失的;
3、向第三人赠予财产或以明显低价处置财产的。
(注:关于“主要”、“重大”、“大额”、“明显低价”的标准,均由债权人自主判断。)
7.3 甲方承诺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下列事项,应在发生下列事项之前,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并按照乙方的要求充分做好乙方所享有债权的保全:
(一)甲方发生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分立、股权转让、减少注册资本等重大事项;
(二)甲方房屋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自身及对外投资的股权、知识产权等重大财产权利发生变更(转让、继承、赠与、分割);
(三)甲方拟分配借款发放(含分批发放)前已经形成的可分配利润、以可分配利润增资扩股;
(四)甲方企业(单位)拟改制、歇业、关闭、改变企业(单位)形式、申请破产、解散、进行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等事项。
7.4 乙方的权利义务及声明
(一)乙方有权了解甲方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提供担保和承担债务等情况,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计划、统计、会计报表等文件资料。
(二)乙方有义务按期足额发放海外代付,但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延迟的除外。
(三)乙方有义务对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知晓的甲方的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当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时,乙方有权拒绝发放或停止继续发放海外代付款项,或/并宣布提前收回海外代付本金,并有权直接一次或多次从甲方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辖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划任何币种的存款,作为甲方偿还海外代付本金和支付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甲方对此无异议。
(五)当甲方或担保人发生7.2、7.3条所列任意一款情形,乙方认为足以危及海外代付资金安全时,乙方有权拒绝发放或停止继续发放海外代付款项,或/并提前收回海外代付本金,并有权一次或多次直接从甲方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辖内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划任何币种的存款,作为甲方偿还海外代付本金和支付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甲方对此无异议。
(六)乙方有权通过在公众媒体上以公告的方式对甲方、抵押人、担保人进行催收。
(七)乙方有权转让其对甲方拥有的债权,并有权采取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传真、邮寄、专人送达、在公众媒体上公告等方式通知甲方转让事宜。
第八条 合同变更条款
8.1 甲方如要将本合同项下债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时,应经乙方书面同意,在该第三人、担保人与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之前,本合同继续有效,且应当得到充分、适当履行。
8.2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均应由甲方与乙方共同以书面形式作出,乙方转让债权的除外。乙方给予甲方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在没有甲方与乙方共同以书面形式确定的情形下,不视为乙方对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能免除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应承担的任何义务。
第九条 违约事件及处理条款
9.1 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时间支付利息时,乙方有权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延迟天数,以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海外代付利率计收复息。
9.2 甲方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归还海外代付时,乙方有权按逾期贷款计收罚息,罚息月利率为 ‰。
9.3 甲方出现下列情形,视为甲方违约,乙方可以同时或分别行使本合同第9.4条款约定的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未按乙方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的财务会计、生产经营状况及其他有关资料的;
(二)未按期归还海外代付本金或按期支付利息的;
(三)非正常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
(四)甲方或担保人发生7.2条所列任意一款情形未按约定书面通知乙方的;或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实施7.3条所列事项的;
(五)所负任何债务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到本合同项下海外代付本金归还及利息支付的;
(六)未履行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辖内其他到期债务的;
(七)发生乙方认为足以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八)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
9.4 出现本合同第9.3条款约定的任一情形时,乙方有权同时或分别行使下列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拒绝发放或停止继续发放海外代付款项;
(二)提前收回海外代付本金,或/并划收海外代付本金、利息、罚息、复息、违约金、汇率损失、损害赔偿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三)要求甲方重新提供担保;
(四)行使担保权利;
(五)提起诉讼或仲裁;
(六)处分信用证/进口代收/汇出汇款项下单据/或货物;
(七)申请强制执行;
(八)解除本合同。
第十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条款
10.1 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 甲方与乙方因本合同及本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壹)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贰)向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10.3 协商解决争议或诉讼、仲裁解决争议期间,本合同约定中未涉及争议的事项或条款应得到甲方、乙方的完全、充分、适当履行。
第十一条 本合同效力条款
11.1 本合同经甲方、乙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11.2 本合同个别条款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及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十二条 特别约定条款
12.1 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及签订和履行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所发生的律师费、保险费、评估费、登记费、保管费、鉴定费、公证费、拍卖费、诉讼费、仲裁费、公告费、执行费、产权过户费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12.2 本合同文字及文意解释以汉语为准。
12.3 因本合同及本合同的履行的有关通知、送达等以书面形式传递的信息适用电子邮件、数据电文、电话传真等方式。前述传递方式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规定。
12.4 《海外代付业务申请书》、信托收据(如有)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担保合同、补充协议等为本合同的附件。
12.5 甲方与乙方的其他约定:
12.6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乙方各执 份。因办理抵押、质押登记,公证等事项需要备案时,由甲方、乙方另行制作本合同并签署。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在此声明: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均仔细阅读,完全理解,并进行了充分协商。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乙方(盖章):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签字):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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