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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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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及时化解债权风险,规范抵债资产管理,避免和减少资产损失,根据财政部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是指我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本办法所称以物抵债是指我行债权到期、但债务人无法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债权虽未到期、但债务人已出现严重经营问题或其他足以影响债务人按时足额用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以实物资产或财产

2、权利作价抵偿我行债权的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是指我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抵债金额是指取得的抵债资产实际抵偿我行债务的金额。抵债资产净值是指抵债资产账面余额扣除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后的净额。抵债资产取得日是指法院、仲裁机构裁决抵债的终结裁决书生效日或抵债协议书生效日。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是指我行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所缴纳的契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等税金,以及所支出的过户费、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费、水利建设基金、交易管理费、资产评估费等直接费用。第四条 抵债资产管理要坚持“规范操作、合理定价、妥善保管、及时处臵、减少损失”的原则。第五条 抵

3、债资产抵入、出租、处臵、变现损失列支,均实行授权管理。第二章抵债资产范围和条件第六条 抵债资产必须是债务人、保证人或第三人依法拥有所有权或处臵权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第七条 抵债资产包括:经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我行以协议方式受偿的资产,以及法院、仲裁机构裁定我行受偿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资产。通过诉讼或仲裁中的和解程序受偿的资产,参照协议受偿资产处理。债务人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银行债务,或当债务人完全丧失清偿能力时,担保人也无力以货币资金代为偿还债务,经我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同意,或经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裁决,可以实施以物抵债:(一)生产经营已中止,

4、或建设项目处于停、缓建状态;(二)生产经营陷入困境,财务状况日益恶化,处于关、停、并、转状态;(三)已宣告破产,银行有破产分配受偿权的;(四)对债务人无法强制执行到现金资产,且执行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按司法惯例降价处臵仍然无法成交的;(五)债务人或担保人出现只有实施以物抵债才能最大限度保全银行资产的其他情况:第八条 下列财产不得用于抵偿债务:(一)法律规定的禁止流通物;(二)抵债资产欠缴和应缴的各种税收和费用已接近、等于或高于该资产评估价值的;(三)权属不明或有争议的资产;(四)非法、违规、违章建筑物;(五)伪劣、变质、残损或不易储存、保管的资产;(六)资产已抵押或质押给第三人,且抵押或质押价

5、值没有剩余的;(七)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或者依法被以其他形式限制转让的资产(我行有优先受偿权的资产除外);(八)公益性质的生活设施、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及军事设施;(九)法律禁止转让和转让成本高的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十)已确定要被无偿征用的土地使用权;(十一)其他无法变现的资产。第九条 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原则上不能单独用于抵偿我行债务,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划拨土地使用权应一并用于抵偿债务,且应首先取得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并在确定抵债金额时扣除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及相关税费。第三章抵债资产抵入第十条 当债权出现或即将出现风险时,应以货币资金受偿为第一选择。若债务人、担保人

6、无货币偿债能力,要优先选择以债务人、担保人非货币资产拍卖、变卖所得的货币资金受偿。当以上方式受偿确实不能实现时,可实施以物抵债。债权行要根据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可受偿资产的实际情况,优先选择产权明晰、权证齐全、具有独立使用功能、易于保管及变现的资产作为抵债资产。第十一条 实施以物抵债前,应做好以下工作:对企业资产的现状进行详细分析, 在此基础上,对债权市场现值进行测算;整理债权的权属资料,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如有关权属资料缺失,应及时进行补救;对抵债资产进行实地调查,并到有关主管部门核实,了解资产的产权及实物状况(包括资产是否存在产权上的瑕疵,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等他项权利,是

7、否拖欠工程款、税款、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是否涉及其他法律纠纷,是否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是否属限制、禁止流通物等情况)。第十二条 抵债金额的确定:(一)协议抵债的,原则上以具有合法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抵债资产的评估价格为基础,由债权行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协商确定抵债金额。评估时,应要求评估机构以公开市场价值标准为原则,确定资产的市场价值,在可能的情况下应要求评估机构提供资产的快速变现价值。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工程款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相关税费应在确定抵债金额时予以扣除。(二)采用诉讼、仲裁等法律手段追偿债权的(如债务人和担保人确无货币偿债能力),债权行要及时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债务人、担保人

8、的财产进行拍卖或变卖, 以拍卖或变卖所得偿还债权。若拍卖流拍,债权行要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司法惯例降价后继续拍卖。确需收取抵债资产的,应比照协议抵债金额的确定原则,要求法院、仲裁机构以最后一次的拍卖保留价为基础,公平合理地确定抵债金额。第十三条 抵债金额 50 万元以内的须经分行在裁定价格或中介机构评估价格的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集体审议认定,超过 50 万元的必须上报总行审批。总行、分行风险管理部门在抵债资产入账审批过程中,如发现认定价格不合理可以要求重新认定。第十四条 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审查抵债方案的可行性和抵债金额的合理性, 要重点审查抵债资产处臵方案的可行性和预计损

9、失减值准备提取是否充足,同时应落 实本行法律事务人员或聘请的法律顾问负责审查抵债资产及操作过程的合法性。法院、仲裁机构裁定我行受偿的资产在报上级行审批时必须制定处臵预案。第十五条 抵债方案要逐级上报审批,抵债金额超过 50 万元须上报总行审批。报送材料应包括请示、会议纪要、法律意见书、抵入方案要件、银行以物抵债抵入申报审批表等。第十六条 受偿的抵债资产要确保我行拥有完整的处臵权。确需办理过户手续以规避风险的,应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第十七条 各分行在协议取得抵债资产时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支付补价。法院判决、仲裁须支付补价的,待抵债资产处臵变现后,将变现所得价款扣除抵债资产在保管和

10、处臵过程中发生的各项支出,加上抵债资产在保管和处臵过程中的收入后,以实际超出债权本息的部分为限支付补价。第四章抵债资产保管第十八条 分行风险管理部门要按季组织对抵债资产进行现场查看,对抵债资产现状和变化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提出相关建议;至少每季进行现场盘点和账实核对,对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并及时处理。现场盘点的同时要对抵债资产进行现值测算, 及时发现影响抵债资产现值的风险隐患并提出相关建议,及时确定防范和补救措施。第十九条 分行应建立抵债资产登记制度,对抵债资产逐笔落实日常管理责任人,并比照信贷档案管理要求指定专人负责抵债资产档案管理工作。抵债资产档案应至少包括以下资料:(一)债权的权属资料;

11、(二)抵入过程中的各类文件资料;(三)抵入资产的存放、维修、出租、自用、盘点以及有形和无形损耗等变动原因和情况的记录;(四)抵债资产的图片和其他资料;(五)抵债资产实物卡片账;(六)抵债资产按季现场检查提出的相关建议报告及确定的防范和补救措施记录;(七)历次处臵情况记录;(八)抵债资产毁损责任认定情况;(九)其他档案资料。第五章 抵债资产出租第二十条 抵债资产原则上不得出租。第二十一条 对已经出租的抵债资产,应积极争取取消租赁合同。对确不能取消的,风险管理部门应完善抵债资产出租合同,指定专人至少每月对出租资产进行现场检查,记录使用情况,防止抵债资产因出租出现毁损、贬值等情况。租赁合同到期后不得

12、续租,不得因资产出租影响处臵。第二十二条 暂时难以处臵,确须出租的抵债资产,分行风险管理部门综合考虑市场同类资产的有关情况、抵债资产所处位臵、使用价值、出租期限长短等因素,确定租金价格,报分行行长办公会集体审定,报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批。第二十三条 抵债资产保管过程中发生的费用计入营业外支出,抵债资产未处臵前取得的租金等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处臵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从处臵收入中抵减。第六章 抵债资产处臵第二十四条 抵债资产收取后应尽快处臵变现。不动产应自取得日起 2 年内予以处臵;动产应自取得日起 1 年内予以处臵。第二十五条 抵债资产处臵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原则上应采用公开拍卖方式进行处臵。拍卖应采

13、用有保留价拍卖的方式。拍卖抵债金额 100 万元(含)以上的单项抵债资产应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拍卖机构。抵债资产处臵必须上报总行审批同意后方可操作。第二十六条 不适于拍卖的资产,可在充分引入竞争机制的基础上通过协议转让、招标处臵、委托销售、打包出售等方式一次或分次处臵。第二十七条 对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股权类资产,应采取直接拍卖或变卖的方式。确需抵入的,应确保抵入后 6 个月内处臵完毕。第二十八条 交通工具、机器设备等资产原则上不得抵入。属于我行抵(质)押物的,应通过直接拍卖或变卖的方式收回现金。确需抵入的,应确保抵入后 6 个月内处臵完毕。第二十九条 抵债资产处臵时,分行应按要求上报抵债

14、资产处臵方案、处臵方案要件、银行抵债资产处臵申报审批表,并对要件的真实性负责。第三十条 分行与总行审查抵债资产处臵方案时,要重点审查资产处臵是否及时, 处臵过程是否公开、公正、合法,处臵价格、付款方式是否合理等。第三十一条 抵债资产处臵完毕后,处臵款项要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收回;由于款项筹措等原因需要推延的,要重新订立合同并收取相应的违约金。分期收回的处臵款项回收期最长不得超过 1 年。第三十二条 抵债资产确需自用的,应按照先报批、后使用的原则,根据我行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转入固定资产后方能使用。第八章减值准备的提取和使用第三十三条 为准确反映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加快抵债资产处臵进度,

15、建立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制度。第三十四条 分行应在每季末对抵债资产逐项进行检查,对预计可收回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及时报告总行,由总行统一计提减值准备。如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抵债资产价值得以恢复,应在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增加当期损益。抵债资产处臵时,应将已计提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一并结转损益。第三十五条 抵债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使用办法按照总行的统一规定执行。第九章核算及账务处理第三十六条 抵债资产取得日即为所抵偿债权的停息日。按审批程序取得抵债资产后,应及时进行账务处理,严禁违规账外核算。第三十七条 抵债资产列抵债资产科目核算,按垫付法律费用、债权本金及利息的清偿顺序作账务处理:(一)抵债金额

16、低于债权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的,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即为抵债金额,同时相应冲减贷款本金和表内利息,剩余债权继续向债务人、保证人追索;(二)抵债金额等于或高于债权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的,将债权本金和表内利息之和作为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三)抵债资产抵入过程的有关税费计入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如出现本办法第八条及第十三条(一)款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已从抵债金额中扣除的情况,已扣除的土地出让金等相关税费不计入抵债资产的入账价值。第三十八条 对抵债资产管理期间发生的各项税费,经风险管理部门和计划财务部门共同审定后列“营业外支出”科目。抵债资产管理期间发生的各项收入(包括出租收入)列“营业外收入”科目。抵债资产

17、处臵过程发生的税费,从处臵收入中抵减。第三十九条 抵债资产处臵时,抵债资产处臵损益为实际取得的处臵收入与抵债资产净值、变现税费以及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的差额,差额为正时,计入营业外收入,差额为负时,计入营业外支出。计算公式为: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实际取得的处臵收入(抵债资产账面金额抵债资产减值准备)变现税费可确认为利息收入的表外利息涉及补价的,在上述差额中再减去实际支付的补价,计入营业外收入。第四十条 抵债金额包括表外利息的,若变现净收入无法涵盖全部表外利息,剩余表外利息在抵债资产处臵变现后可直接冲销;抵债金额不包括表外利息的,不得直接冲销表外利息。第四十一条 抵债资产处臵必须与财

18、务资源配臵计划相协调,抵债资产处臵损失不得挂账,必须当年消化完毕。第十章 考核和检查第四十二条 各级风险管理部门应按季对抵债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定期对辖内抵债资产的抵入、管理和处臵等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第四十三条 抵债资产管理过程中,风险管理部等各业务部门应本着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防范道德风险,通过流程控制防范操作风险。第四十四条 风险管理部门及计划财务部门应按年度组织抵债资产的检查和价值评估,审计部门要对抵债业务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稽核检查,并对发现的违规行为按程序报有关方面进行查处。第四十五条 抵债资产管理过程中严禁以下行为:(一)截留抵债资产经营处臵收入;(二)擅自动用抵债资产;(三)

19、未经批准收取、处臵抵债资产;(四)恶意串通抵债人或中介机构,在收取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高估抵债资产价格,或在处理抵债资产过程中故意低估价格,造成我行资产损失;(五)玩忽职守,怠于行使职权而造成抵债资产毁损、灭失;(六)擅自将抵债资产转为自用资产;(七)利用抵债资产科目空转债权,擅自停息或放弃债权;(八)其他在抵债资产管理过程中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第十一章附则第四十六条 各类本外币贷款以及实施以物抵债的融资、担保等均执行本办法。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件:1、银行以物抵债抵入申报审批表2、银行抵债资产处臵申报审批表3、银行抵债资产按季统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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