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贵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与交流,加强与公司证券(包括股票、债券等)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投资者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二)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三)企业文化建设;
(四)了解投资者向公司进行的投诉或提出的争议、纠纷的具体内容,积极推动公司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协商;
(五)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七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按照规定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八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通过电子信箱或论坛接受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和建议,并及时答复。
第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投诉电话和传真,咨询投诉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咨询投诉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关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收到投资者的投诉电话、投诉邮件或当面投诉,应当由专人负责及时了解具体情况,根据投诉事项涉及的性质、金额,如需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股东会进行审议的,公司应尽快召集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股东会作出决议;若投诉事项的涉及性质、金额,无需董事会、执行董事或股东会审议的,由总裁办公会予以审议决定。公司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尽快联系投资者并告知处理意见。如需信息披露的,公司应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对于投资者的投诉、争议、纠纷,公司应当尽快推动通过协商方式进行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申请专业的调解结构进行调解。如果投资者向证券监管机关投诉或向司法机关提出仲裁或诉讼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予以应对,依法参与相关行政或司法程序,推动相关争议或纠纷的妥善解决。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或执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专人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十九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二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公司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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