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同业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和控制本行同业交易对手和债务人信用风险,促进同业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同业统一授信,是指本行在对同业客户各类风险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的基础上,确定对该客户的授信额度,并加以集中统一控制的风险管理制度。授信额度是本行为单一同业客户确定并进行统一控制的授信限额。 第三条 同业统一授信的对象为具备单一法人资格的国内外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其中,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2、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二)在境外注册的外资商业银行机构(包括在香港、台湾、澳门地区注册的商业银行机构)。 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包括:(一)保险公司;(二)证券公司;(三)基金管理公司;(四)信托公司;(五)财务公司;(六)金融租赁公司;(七)其他境内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组织结构为总分公司制的客户视同单一法人客户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同业统一授信的业务为本行对单一同业客户开展的、须本行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本外币业务。包括但不限于: (一) 资金业务。 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业务、同业借款、同业投资、同业存单、一般金融债券投资(非政策性银行
3、)、次级债券(债务)投资(非政策性银行)、债券借贷、同业代付、金融衍生交易。 (二) 贸易融资类业务。 自营福费廷、国际保理、信用证议付、代开信用证、转开保函、同业保兑。 (三) 票据业务。 票据转贴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四) 其他同业业务。 纳入同业统一授信管理的业务,不包括同城资金清算结算和代管金库等非交易目的的业务。 第五条 同业统一授信的基本原则。 (一) 统一授信原则。同业统一授信应贯彻授信主体、形式、币种、对象统一原则,即对同一客户提供的所有币种、所有形式的表内外授信业务均应统一纳入同业授信范畴,并由本行有权审批机构统一审批,不得多头授信,也不得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同业客户分支机
4、构单独核定授信额度。对于同业集团客户的授信管理,采用集团项下单一法人客户额度汇总生成,且同一集团项下不同法人之间额度不得调剂。 (二) 差别管理原则。在确定具体的授信额度时,应针对不同客户、不同业务类别的风险特征确定差别化的管理方式。 (三) 控制风险原则。控制风险指对授信申请、审核、审批、使用、监控等各环节实行全过程的流程控制,并通过职能分离,实现相互制衡,严控相关风险。 (四) 促进业务发展原则。同业统一授信应以本行风险偏好和资本实力为出发点,立足本行实际,综合考虑业务发展需求,实现促进业务发展与控制风险的平衡。 第六条 同业统一授信应遵循“先准入、后评级、再授信、授信额度项下用信”的管理
5、流程。所有同业授信业务均应在授信额度内开展业务,不得超授信、未授信开展业务。 第二章 基本定义 第七条 授信额度根据额度的性质可分为基本授信额度和专项授信额度。同时,可根据风险控制和实际业务需要,在基本授信额度和专项授信额度下,针对不同的业务品种和机构,设置分项授信额度。 (一) 基本授信额度。指本行在对同业客户分析评价的基础上,考虑本行风险偏好、资本实力、实际业务需求等因素,给予单一同业客户核定的、限定授信额度有效期限的综合授信额度。 基本授信额度每确定一次,为可循环使用的授信额度,该额度项下授信业务可循环使用。 (二) 专项授信额度。因创新型业务、临时性业务或特殊情况需要,在已确定的基本授
6、信额度无法满足的情况下,针对专项用途申请的专项授信额度。 专项授信额度为一次性额度,额度到期后不得循环使用。 第八条 授信额度的基本要素包括:授信客户、授信额度币种和金额、授信额度有效期限。 第九条 授信额度币种统一按人民币或美元进行授信。境内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以人民币计算,境外金融机构授信额度原则上以美元计算,以美元以外其他外币币种计价的业务,以本行确定的汇率折算标准折算为美元后,计入美元授信额度占用。 第十条 基本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一,专项授信额度有效期根据所对应业务的实际期限确定。专项授信额度到期后,额度自动终止,原授信额度下业务不得继续办理。 第十一条 根据授信对象行业的不同,将同业客户
7、划分为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两大类,并针对授信对象风险特征的不同,分别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客户作进一步细分。 (一)银行类金融机构。 银行类金融机构第一类客户: 1政策性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 2外部评级(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任意一家)在 AA级以上(含AA级)且其所在国主权评级在AA级(含AA级)以上的外资银行。 银行类金融机构第二类客户: 1除第一类客户之外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上市银行; 2外部评级(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任意一家)在 BBB级(含BBB级)以上并在AA级以下(不含AA级)的外资银行。 银
8、行类金融机构第三类客户:除一、二类以外的国内外银行类金融机构。 (二)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1保险公司; 2证券公司; 3基金管理公司; 4信托公司; 5财务公司; 6金融租赁公司; 7. 其他境内外非银行类金融机构。 第十二条 当同业客户分类要素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对同业客户分类进行调整,以确保分类的合理、有效。 第十三条 同业授信客户的管理。 (一) 凡与本行发生授信业务(指占用授信额度的业务)关系,或申请建立授信业务关系的同业单一法人客户,均须纳入同业统一授信管理;未获得本行同业授信额度的同业客户,任何业务经营单位均不得与之发生授信业务; (二) 同业客户授信额度审批通过后,由同业业务主管部
9、门为该同业客户指定主办经营单位。同业客户资料的维护、客户风险状况的跟踪监测、授信额度调整或终止申请,以及下度同业授信额度申请等事宜均由其主办经营单位负责; (三) 业务经营单位不得提出不具备法人资格同业客户的授信额度申请; (四) 本办法第十条中银行类金融机构第一、二类客户为本行主动授信客户,由同业业务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并负责指定相关机构进行同业授信的调查和申请。 第三章 授信额度的核定 第十四条 本行与同业客户开展授信业务前,应首先为其核定基本授信额度。基本授信额度的核定应与客户的信用风险状况、经营情况以及本行实际业务需求保持一致。基本授信额度核定的考查内容为:(一)同业客户统一授信的核定在
10、客户分类的基础上,以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原则综合确定; (二) 对同业客户的定性分析,包括同业客户规模实力、管理水平、行业地位、发展前景、外部环境以及与本行的合作关系等; (三) 对同业客户的定量分析,包括对同业客户资本状况、资产质量、监管指标、流动性状况和盈利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四) 存量客户历史业务开展情况与业务开展计划,新增客户业务开展计划; (五) 本行同业客户信用评级结果。 第十五条 同业客户基本授信额度核定还应关注以下内容: (一) 外部评级公司对该客户的信用评级; (二) 对于中资银行类金融机构,还应关注中国银监会对该客户的内部监管评级;对于保险类金融机构,还应关注该客户的保
11、费收入;对于证券类金融机构,还应关注该客户的经营范围;对于基金管理公司类金融机构,还应关注该客户的管理资产净值、行业地位等。 第十六条 专项授信额度核定的原则为:应在审核客户基本状况的基础上,根据业务的具体需要,综合考虑业务用途、业务具体结构、还款来源、业务风险特征及担保措施等因素综合确定专项授信额度和期限。 第四章 同业统一授信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十七条 本行同业统一授信工作由总行进行统一管理。同业授信额度的申请、审核、审批、使用、监测、报告和控制工作由本行使用同业授信额度的业务经营单位、同业业务主管部门、有权审批机构和风险管理部门按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开展。 第十八条 同业统一授信额度的申请及使
12、用部门为业务经营单位。使用授信额度的业务经营单位须严格按照相关授权规定开展各项同业授信业务,并在同业统一授信额度内开展各类业务。业务经营单位的主要职责为: (一) 按照客户类别的不同收集拟授信同业客户基本资料,根据客户提供的主要财务数据和相关资料,对客户的经营管理状况、经营环境、发展前景、财务状况等方面进行授信调查; (二) 确保调查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并结合业务需求,撰写授信调查报告,提交同业业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三) 授信额度有效期内持续关注授信客户的经营状况、市场信息以及外部评级情况,及时掌握授信客户的风险状况,提交早期预警报告,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业务风险; (四) 当授信客户风
13、险状况发生变化,需要对授信额度进行冻结时,应及时向同业业务主管部门发起授信额度冻结申请;当需要对授信额度进行调整或取消时,及时向有权审批机构发起授信额度调整或取消申请;(五)业务开展过程中,当没有足够的分项授信额度可用时,可向同业业务主管部门发起授信额度调剂申请; (六)因创新型业务、临时性或特殊情况需要,在已确定的基本授信额度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应及时向有权审批机构提交专项授信额度申请。 第十九条 同业统一授信调查报告审核和额度管理部门为总行金融同业部,其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全行同业客户的牵头管理; (二) 负责全行同业客户的准入管理; (三) 负责本行主动授信客户的管理,并负责指定相关
14、机构进行授信调查和授信申请; (四) 对业务经营单位提交的授信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提交有权审批机构进行审批; (五) 负责同业授信额度管理过程中的额度分配与设定,以及调剂、冻结和解冻、预占审核等日常管理工作; (六) 授信额度有效期内持续关注授信客户的经营状况、市场信息以及外部评级情况,及时掌握授信客户的风险状况,并采取必要措施督促业务经营单位控制业务风险; (七) 负责定期对授信额度的使用情况进行监测与报告。 第二十条 同业授信有权审批机构负责同业统一授信额度的审批。有权审批机构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受理、审查同业客户评级及授信申请,以及同业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意见,批准其权限范
15、围内的同业客户基本授信额度,并在必要时批准其项下的分项授信额度以及专项授信额度,并确保额度审批符合本行授信政策、风险偏好、客户评级等审批条件; (二) 负责审核业务经营单位提交的授信额度调整或取消申请,批准其权限范围内的同业客户授信额度调整或取消; (三) 有权直接调整或取消同业授信额度。 第二十一条 同业授信额度使用情况的监测与报告部门为风险管理部门。风险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为: (一) 负责监督业务经营单位在授信额度内开展其授权范围内的各类业务; (二) 推动同业授信风险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 第五章 授信额度的审批流程 第二十二条 同业业务开办前,应完成客户的准入和评级工作。主动授信客户由同
16、业业务主管部门直接向有权审批机构提交授信申请;其他同业客户由业务经营单位发起授信申请,经同业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提交有权审批机构在其权限范围内进行审批。 第二十三条 基本授信额度的审批流程。(一)业务经营单位负责对拟授信的同业客户开展授信调查,撰写授信调查报告,提出客户基本授信额度申请,并确保授信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合规、有效; (二) 同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业务经营单位提交的基本授信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在此过程中,同业业务主管部门有权要求业务经营单位对授信调查报告和授信申请进行补充完善; (三) 有权审批机构应综合考虑业务经营单位申请和同业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在符
17、合本行授信政策、风险偏好、客户评级等审批条件下,审批其权限范围内的同业客户基本授信额度,并在必要时审批其项下的分项授信额度和授信有效期限等;审批通过后,授信额度即生效; (四) 主动授信客户由同业业务主管部门直接或指定相关机构向有权审批机构提交授信申请。 第二十四条 专项授信额度的审批流程。 (一) 业务经营单位负责收集专项授信所涉及业务用途、业务具体结构、还款来源、业务风险特征、担保措施等资料,撰写专项授信调查报告,提出客户专项授信额度申请,并确保授信申请材料的真实、完整、合规、有效; (二) 同业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业务经营单位提交的专项授信调查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在此过程中,同业
18、业务主管部门有权要求业务经营单位对授信调查报告和授信申请进行补充完善; (三) 有权审批机构应综合考虑业务经营单位申请和同业业务主管部门意见,在符合本行授信政策、风险偏好、客户评级等审批条件下,审批其权限范围内的同业客户专项授信额度及其项下的分项授信额度和授信有效期限等;审批通过后,专项授信额度即生效。 第六章 授信额度的后续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行同业授信额度执行严格的期限管理,业务经营单位应关注客户授信额度的有效期限,并合理安排授信额度的调查、申请的工作进度。 第二十六条 授信额度的调整。 (一) 授信额度的调整包括基本授信额度的调整、专项授信额度的调整以及分项授信额度的结构调整; (二)
19、当同业客户的授信额度申请材料发现重大遗漏或虚假材料,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出现不利变动,发生重大经营风险、亏损、诉讼等行为时,应调减该客户的基本授信额度和专项授信额度; (三) 当分项授信额度所涉及业务风险特征发生变化,或业务需求发生变化时,应对基本授信额度或专项授信额度下的分项授信额度结构进行调整。(四)对于符合授信额度调整的情形,业务经营单位可发起额度调整的申请,也可由同业业务主管部门发起,由有权审批机构审批。 第二十七条 授信额度的取消。 在本行取得授信额度的同业客户发生下列重大事项之一的,业务经营单位应及时评估由此可能引发的信用风险。确有风险的,应向有权审批机构提出取消该客户所有授信额度的
20、申请;授信额度的取消也可由同业业务主管部门发起,由有权审批机构审批;有权审批机构也有权直接取消原授信额度。 (一) 客户领导层成员涉嫌重大贪污、受贿或违法经营事项; (二) 发生或涉入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 (三) 出现重大经营困难或财务困难; (四) 故意提供虚假材料或重要经营财务事实的; (五) 出现重大兼并、重组事实,独立法人地位可能发生变化,影响到本行债权安全的; (六) 出现违约行为的; (七) 有可能影响本行债权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授信额度的分配与设定。 同业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授信审批结果,有权对不同机构和业务品种分配分项额度。分项额度确定后,由同业业务主管部门额度管理人员在
21、相关系统中设定。 第二十九条 授信额度的调剂。 业务经营单位在进行业务操作前,应首先检查是否有授信额度可用,若该客户没有足够的分项额度可用,则业务不能开展;若该客户其他分项额度仍有剩余,业务经营单位可向同业业务主管部门申请额度调剂,同业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该业务方能开展。 第三十条 授信额度的冻结。 当授信客户出现有可能影响本行债权安全的情形并尚未核实时,业务经营单位应及时向同业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客户风险状况,及时申请授信额度冻结,保障本行债权安全。同业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审核相关报告并决定是否冻结授信额度。授信额度冻结后,业务经营单位应立即停止与该客户全部占用本行授信额度的业
22、务操作。第三十一条 授信额度的解冻。 授信客户额度冻结后,当业务经营单位发现授信客户有可能影响本行债权安全的风险事项消失后,可向同业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授信额度解冻。同业业务主管部门应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信息,审核相关报告并决定是否批准解冻申请。授信额度解冻后,业务经营单位方可以展开与该客户占用本行授信额度的业务操作。 第三十二条 授信额度占用的监测与报告。(一)风险管理部门对授信额度占用情况进行监测,监督业务经营单位在授信额度内开办业务; (二)当发现同业授信额度已经被超过的情况时,应立即要求相关业务经营单位停办占用授信额度的业务,并将相关情况报告高级管理层与相关管理部门。 第七章 授信额度占用的
23、计算规则第三十三条 授信额度占用的计算规则。 在同业授信额度下,本行根据不同类型业务的风险特征,考虑业务所涉及的资产流动性、质押/担保情况以及还款来源的稳定性等因素确定不同类型业务的风险系数(另行发布)。 单笔业务所占用的授信额度=单笔业务余额*该业务风险系n 数,客户授信额度占用= i1 单笔业务余额该业务风险系数(n 为与该客户所发生所有授信业务的笔数)。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对同业授信流程中工作人员在授信额度的申请、审核、审批、使用、管理工作中发生的以下违规、越权及其他未尽职行为,总行可依照银行员工尽职调查与问责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进行尽职调查与问责: (一)突破授信额度为客户办理授信业务的;(二)越权审批授信额度,且存在主观故意的; (三) 与客户相互勾结,提供虚假情况,或故意采用虚假数据测算授信限额的; (四) 同业审核人员未核实授信额度使用条件,致使授信额度使用条件未满足的授信被审批通过的; (五) 对于客户已发生或能够预计将要发生的重大风险情况,相关授信工作人员未按程序及时调整客户授信额度的; (六) 其他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授信审批标准、审批权限及最终批准的授信额度等为本行商业秘密,严禁对外公开。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银行总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