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国内信用证开证合同
甲方:x银行 分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联系方式: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开户银行名称: 账号:
联系方式:
第一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根据乙方申请,为乙方开立国内信用证, 为保证国内信用证业务的顺利开展,双方达成并同意遵守本合同的规定。
第二条 本合同所指的国内信用证业务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x银行国内信用证业务管理办法》或在信用证开立日有效的更新版本的规定。
第三条 本合同所指的开证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申请,在审查乙方资信、商品交易背景的基础上为乙方开立国内信用证的行为。信用证的形式和内容应经甲方审核认可。
第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每一笔交易是相互独立的,每笔交易应遵守本合同、相关的信用证以及乙方的申请书。
第五条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真实、有效、准确、完整的开证资料和《开立国内信用证申请书》。
第六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合法资格、资信状况、担保情况和申请资料进行审
查。
第七条 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担保,或交纳规定数额的保证金。
第八条 甲方负责根据乙方申请,采用信开或电开方式为乙方开立信用证, 并负责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信用证正本发送或寄交通知行。
第九条 甲方可根据乙方申请,修改已为乙方开立的信用证,乙方应根据甲方要求提供修改所需的资料。
第十条 甲方执行本合同项下的信用证付款时,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的原则审核有关单据。未发现不符的,可直接从乙方保证金账户和结算账户中向受益人委托收款行议付行付款。乙方收到甲方交来的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及单据, 发现单证不符的,应与甲方、受益人协商解决,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仍可按照规定向受益人支付信用证款项,甲方审核单据的依据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
第十一条 甲方执行本合同项下的信用证付款时,如果对单据持有异议,可通知乙方。乙方应对单据不符点提出书面意见。乙方同意付款的,甲方及时办理付款。乙方不同意付款的,应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通知甲方并退回全套单据以办理拒付并与受益人联系解决办法。
第十二条 甲方执行本合同项下的信用证付款时,若乙方账户中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信用证款项,甲方将向受益人垫款支付信用证款项,同时将垫款作
为乙方的垫款处理,并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向乙方计收利息。
第十三条 甲方可以根据乙方或收益人的申请,注销已开立的信用证。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提供书面注销申请、受益人确认函和必要资料。
第十四条 本合同项下的信用证注销后,甲方不再承担在“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付款的义务。
第十五条 如开证所涉及的贸易合同双方或多方发生纠纷、欺诈或由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应由合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能由此向甲方交涉。
第十六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
1. 甲方有义务按照“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原则认真审核有关单据,确保乙方信用证款项的合理支付。
2. 甲方有权独立审核委托收款行/议付行提交的信用证单据,在符合“单证一致,单单一致”的前提下,有权直接从乙方在x银行的账户中或其他收款中主动扣划相应资金。
3. 甲方有义务将来单通知书及时交达乙方。
4. 甲方有义务按乙方要求对已开立的信用证进行修改或注销,但可要求乙方提供相关资料。
5. 甲方有权基于维护信用证资金安全的目的,监督乙方开立账户的资金运用情况。
6.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提供履行本合同应取得的审批文件的副本或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7. 甲方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向乙方收取有关费用。
8. 信用证的通知行选择权属于甲方。甲方应在不违背有关管理规定的前提下选择适当的客户开户行或代理行为信用证通知行。如乙方有特殊要求,应在尊
重甲方选择权的前提下,事先与甲方商榷。第十七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
1. 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开证申请,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报表和凭证,并保证其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
2.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有权签署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和单据的授权人员名单及上述人员的签字样本,并保证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3. 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填妥有关凭证。
4. 乙方可要求甲方对已开立的信用证进行修改或注销,但应按甲方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5. 乙方应在甲方开立存款账户。其款项收支接受甲方监督。
6. 乙方应办妥履行本合同所必备的法律和行政审批手续,并将相应的审批文件副本或复印件交由甲方查验。
7. 乙方有义务及时向甲方返回来单通知书回执。
8. 乙方有义务保证其存款账户在甲方执行本合同项下的信用证付款时,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
9. 乙方应保证在单据上未设立或允许保留任何抵押、质押、权益转让或其他担保,且不会采取任何可能损害或限制甲方与单据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10. 乙方应保证不存在影响信用证项下款项支付的法院止付令或任何其他可能影响信用证项下款项支付的问题。
第十八条 违约事件和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1.乙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
2. 乙方终止营业或者发生解散、撤销或破产事件。
3. 乙方的财务状况在本合同签订后发生了重大不利变化。
4. 甲方执行本合同项下的信用证付款时,乙方存款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用于支付。
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违约事件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 要求乙方限期纠正违约事件。
2. 终止或解除本合同。第十九条 费用
与本合同订立、履行及纠纷解决有关的费用,利息。包括但不限于律师代理费、公证费等均由乙方支付或偿付。
第二十条 其他约定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予第三人。但若甲方因业务需要或因机构变更须委托x银行其他分支机构(包括分行及各管辖支行)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乙方对此应表示认可并视为甲方亲自履行。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解释
本合同经双方书面同意可以修改、补充或解除。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均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均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或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应视为甲方对本合同任何权益的放弃。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信用证据以开立的基础合同。
第二十三条 争议解决及司法管辖
在合同履行期间,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纠纷, 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采取如下第 1 种方式加以解决:
1. 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第二十四条 生效条件
本合同经乙方、甲方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公章) (公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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