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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中小企业联保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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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中小企业联保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年5月修订)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经营周转资金需求,规范中小企业联保授信行为,有效防范授信风险,根据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银行授信管理基本制度等相关授信制度,特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 中小企业联保授信,是指中小企业按自愿原则,依据一定的规则组成联保小组,由我行对联保的中小企业按各自的经营实力不同,统一给予各自不同额度、期限的授信,联保中小企业之间共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一种融资模式。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个人联保授信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第三条中小企业联保授信应遵循“组合申请、多户联保、互相监督、周转使用、责任连带”的原则。第二章 适

2、用对象和适用条件第四条 中小企业联保授信适用对象:(一)联保企业必须是在各经营行方圆直径80公里以内商业协会组成的商圈、各专业市场的商圈等商贸业相对集中的市场;(二)经营行所在地方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集群、国家级高新开发区、专业化市场、成熟的工业园区内的流通企业为主。第五条 中小企业联保授信的适用条件:(一)在我行信用评级B级以上(含);(二)原则上连续正常经营时间2年以上,成长性较好,现金流及利润稳定增长。联保小组中必须有一户持续经营时间在5年以上(含);(三)企业及其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近3年没有不良信用记录及负面情况;(四)原则上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账户,主要结算业务在我行办理;(

3、五)借款人和联保小组内各成员的资产负债率应控制在一定水平,原则上生产型企业不得超过60%,商贸流通企业不得超过70%;(六)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三章 联保小组的设立 第六条 联保小组所有成员应当遵循“自愿组合、诚实守信、风险共担”的原则,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授信合同的约定履行包括授信偿还在内的各项约定;(二)督促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履行授信合同,当其他授信申请人发生授信挪用或其他影响授信偿还的情况时,及时报告我行;(三)对联保小组其他授信申请人的授信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在授信申请人不能按期归还覆约时,小组其他成员代为偿还。第七条 联保小组必须达到如下的设立条件:(一)联保小组必须在自愿的

4、基础上组成,彼此之间非常熟悉和信任;(二)联保小组的成员不得少于3户,最高不得超过6户;(三)联保小组成员之间不得为关联方(即企业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同一人或有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关系);(四)联保小组成员只能参加一个联保小组,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联保小组;(五)联保小组内各成员经营的主业应当类同。从严控制经营业务跨度过大的客户组成联保小组。第四章授信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八条 联保授信额度应根据借款人经营规模大小、上一年度经营状况、实际控制人资金积累、信用状况、与我行合作情况等确定。中小企业联保授信额度,原则上不得超过授信申请人上年度在我行日均存款额(不含差额承兑保证金)

5、的3倍,最高不超过授信申请人净资产(资产价值应按购入价计算)的40%与在银行已有授信额的差额。同时经营行应将相关资产证明资料影印件放置于授信档案中,以便后期检查。第九条 我行中小企业联保授信实行额度循环使用管理,可一次性审批给予授信申请人1年期以内(含)的联保授信额度并一次性办好授信、保证手续,在该额度内授信申请人可随借随还,循环使用。第十条 联保授信期限一般为6-10个月,原则上不超过1年,最长不超过3年。如与我行初次授信合作,授信期限必须控制在1年之内。授信期限超过1年的,应采取按月、按季、半年等分批还本方式。第十一条 联保授信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政策及本行规定执行。第五章 信用增级第十

6、二条 客户信用评级在B级以下,可采取信用增级,如引入市场管理方担保、担保公司担保、设立联保风险保证金等方式进行信用增级。第十三条 经营行准备使用中小企业联保授信品种涉足商圈或专业市场客户的支持,对该市场成熟度、客户稳定性等方面认为有一定潜在风险或不够本办法相关准入规定,也可采取制定一定信用增级方案执行。第六章 授信操作流程第十四条 设立联保小组。设立的联保小组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第十五条 受理授信申请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根据联保小组申请,向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等外部信用数据库查询授信申请人及保证人的信用记录,并通过审阅联保小组申请资料,与各授信申请人进行面谈,对联保小组授信申请人进行初

7、选,对于初选符合我行准入要求的客户开展授信前调查。联保小组成员向我行提出授信申请,填写授信申请书,并按银行授信调查管理办法第三章相关要求提供资料:第十六条 授信前调查对授信申请人提交的授信申请,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实地调查,除按照银行授信调查管理办法第三章相关要求进行调查外,重点调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资格审查。联保小组和联保小组各授信申请人是否符合联保小组设立条件和授信准入条件;(二)授信用途是否用于自身经营;(三)申请授信额度是否适当,授信期限是否合理,还款来源是否稳定、有保障,是否有足够的现金流或经营收入;(四)授信申请人历史经营状况如何,是否存在经营风险;(五)授信申请人信用情况

8、,在我行或他行是否有不良记录,是否有欠缴税款、拖欠建筑工程款、拖欠员工工资等情况。经营行应指定专人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授信的申请、调查工作,并负责资料的真实、有效性,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应结合上述内容,对联保小组成员逐一进行实地调查,进行面谈并留存受访人签字的面谈记录。根据调查情况,结合我行流动资金授信相关管理要求,撰写调查报告,并签署明确意见后,报有权审批人审批;对不能授信的应告知申请人否决的原因。第十七条 授信审查及审批有权审批人应对授信企业、实际控制人和授信意愿的真实性以及联保小组成员关系进行核查;应独立地对联保小组和授信申请人的还款能力进行评估,确定授信金额;应将联保小组授信申请人作为一个

9、整体,对其信用风险进行审查,并出具明确的审查意见。第十八条 合同签订经审批同意后,经营行通知申请人、保证人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借款合同和最高额保证合同,一次性办好所有授信、保证相关手续,采用委托扣款还款的,应签订委托转账付款授权书。授信业务经办人员将完整的授信资料及合同提交风险监控官,风险监控官对发放前资料的齐全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第十九条 发放授信风险监控官审核各项授信合同、承诺函、协议等材料无误,保证手续已办妥后,办理授信发放手续。第六章 授信偿还第二十条 联保授信实行按月付息,到期还本或分次分批等灵活方式归还本金的偿还方式。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一条 各分行可结合本地区市场一些实际情况,对本暂行办法适度修订,同时以分行发文报总行授信审批部批复后执行。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银行制定,由总行授信审批部负责解释、修订和维护。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同时原银行中小企业联保授信管理暂行办法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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