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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小企业抵质押循环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丰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本行”)的小企业授信业务品种,规范小企业抵(质)押循环贷款业务管理,提高对优质小企业客户的服务水平,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经本行认定的小企业。
第三条 小企业抵(质)押循环贷款业务,是指借款人提供本行认可的抵(质)押物,与本行一次性签订合同,在本行的小企业抵(质)押循环贷款分项额度与期限内,多次提取、逐笔归还、循环使用贷款的授信方式。
第四条 小企业抵(质)押循环贷款业务按照“总量控制、分次发放、逐笔归还、良性循环”的原则加强信贷管理。
第二章 贷款条件、额度、期限与利率
第五条 贷款条件。
借款人除符合本行信贷业务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借款人有一年(含)以上经营历史或借款人的实际控制人有一年(含)以上相关行业从业经验;
(二) 借款人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借款人和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无任何不良记录,信誉良好,能按时清偿贷款本息;
(三) 借款人须及时、准确向本行提供财务报告,配合本行贷款调查、审查和检查;
(四) 借款用途必须明确、合法,用于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
(五) 能提供本行认可的抵(质)押担保,并追加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的连带保证责任;
抵(质)押物范围包括:1.以借款人所在城市主城区地段好、易变现的商业房产或住宅抵押,产权明晰,已使用年限在 15 年以内;2.以本行存单、理财产品、国债质押;3、用于担保的抵(质)押物必须归属借款人、借款人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股东名下;
(六) 借款人经营、财务、人事和抵(质)押物发生重大变动时,能及时对本行履行告知义务;
(七) 本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第六条 小企业抵(质)押循环贷款分项额度。
小企业抵(质)押循环贷款分项额度主要依据抵(质)押物价值并综合考虑借款人所处行业、信用状况、经营管理情况、资金周转特点、现金流量以及还款能力等因素综合核定,其中抵押率最高不超过70%,质押率最高不超过100%,且小企业抵
(质)押循环贷款分项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在分项额度有效期内,借款人可以随时向经办行申请提款(提款金额为1万元的整数倍),但借款人在任何时点上的小企业抵(质)押循环贷款余额之和不得超过小企业抵(质)押循环贷款分项额度。
第七条 期限。
小企业抵(质)押循环贷款分项额度期限最长为2年。
在分项额度有效期限内,借款人每笔贷款业务期限不得少于1个月,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且到期日不得超过小企业抵
(质)押循环贷款分项额度的终止日。
小企业抵(质)押循环贷款分项额度项下单笔贷款到期后不得展期。
第八条 贷款利率。
小企业抵(质)押循环贷款利率按每次提款发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及合同中载明的利率浮动幅度执行。会计部门根据每次提款的借款天数,按天计息,按月或季结息。
第九条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若借款人连续 6 个月未作任何提款,该小企业抵(质)押循环贷款分项额度自动取消。
第三章 业务流程
第十条 业务受理。
借款人申请小企业抵(质)押循环贷款,向本行提交以下资料:
(一) 借款申请书;
(二) 最高额担保承诺书;
(三) 抵(质)押物清单、价值评估文件、物权权属证明文件;
(四) 一般授信所需其它资料。
第十一条 贷前调查。
经办行在收到借款人的申请资料后,除按照本行流动资金贷款调查的相关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调查外,还需重点调查借款人是否符合小企业抵(质)押循环贷款条件、贷款用途是否合法、合规以及抵(质)押物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撰写《贷款申报书》。
第十二条 审查审批。
有权审批人根据本行信贷规定审查借款人前述调查内容,认为符合本行信贷条件的,对借款人申请的小企业抵(质)押循环贷款分项额度进行人工审批。
第十三条 协议签署。
贷款审批通过,本行与借款人签订小企业抵(质)押循环借款合同,与抵(质)押人签订最高额抵(质)押合同,办理抵(质)押物登记、出质、保险等相关手续。在小企业抵(质)押循环借款合同金额和有效期内,借款人可以循环使用贷款,在最高额抵(质)押合同金额和有效期内,无需逐笔办理抵(质)押手续。
第十四条 提款申请受理和审查。
借款人每次提款须向经办行提交提款申请书以及证明本次提款用途的相关书面材料;提款申请一经开立,未经本行同意借款人不得单方面撤销。
经办行在收到提款申请书 2 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提出的提款要求进行审查。审查通过,报中心支行或分行行长(或其转授权人)审查签字。审查内容包括:
(一) 贷款用途的合法、合理性;
(二) 借款人经营、财务状况、抵(质)押物是否发生不利于本行的变化;
(三) 借款人在本行的结算账户往来情况是否正常,是否发生延迟支付利息和贷款等违约事项;若是合同项下首次提款,还需检查首次提款日是否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 6个月内;
(四) 提款是否在小企业抵(质)押循环贷款分项额度可用范围内;
(五) 有无本行认定的其它违约行为。
第十五条 办理放款。
办理放款过程应按照本行信贷相关规定,并落实以下前提条件:
(一) 经办行已收到借款人提交的提款申请书并书面审查同意;
(二) 如果是合同项下首次提款的,需满足首次提款日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
(三) 确认该次提款在小企业抵(质)押循环贷款分项额度可用额度内;
(四) 本行要求的其它放款条件。
第四章 贷款管理
第十六条 贷款监测管理。
各经办行应对小企业抵(质)押循环贷款逐户、逐笔进行监测,对贷款全过程进行监控管理。
第十七条 贷后跟踪检查。
各经办行应按本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借款人的贷后跟踪检查和管理。重点监督贷款使用、信贷资金流向、抵(质)押物价值变动情况,如借款人发生贷款逾期或欠息,经办行有权停止向借款人发放新的贷款。对于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经办行应及时预警,采取措施,做好风险控制工作。
第十八条 到期管理。
小企业抵(质)押循环贷款分项额度到期前 10 个工作日,经办行向借款人发出“到期通知书”。分项额度到期,借款人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办理抵(质)押注销手续,合同关系终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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