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农商行联合社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商行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新闻宣传工作的管理,使新闻宣传工作更好地为省联社依法高效履行职责服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省联社各部门、直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各派出机构、市联社参照执行。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新闻宣传工作,是指省联社为使社会公众了解党和国家的农村合作金融方针政策,行业规章、制度、业务、经营管理及其他有关事项,所从事的各类新闻发布、受理采访、宣传报道和管理等。第四条 新闻宣传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团结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要求,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
2、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全面、准确、及时地宣传党和国家的农村合作金融方针政策,宣传省联社党委的重要决定和工作部署,确保新闻宣传导向正确、口径一致,为全省农商行深化改革、加快发展、保持稳定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第五条 新闻宣传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省联社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为企业文化处(党委宣传部),主要职责是管理本级的新闻宣传工作和指导下级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具体事项:(一)负责新闻宣传工作有关事项的审批办理;(二)制定新闻宣传工作要点;(三)统一对外发布新闻;(四)统一口径,征集汇总新闻宣传背景资料;(五)受理采访申请,安排采访事宜;(六)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管理;(七)统一对外发布
3、调研成果;(八)配合相关部门实施舆情监测和应对;(九)与主办部门配合,筹划和组织重要会议和活动的宣传报道;(十)宣传普及农村合作金融知识;(十一)管理和指导省联社主办的报刊、互联网站和机构形象宣传等有关工作;(十二)新闻宣传队伍的培训;(十三)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六条 对外发布新闻或进行有关宣传报道时,应事先确定新闻稿或宣传口径,并严格按新闻稿和宣传口径发布新闻或回答提问。第七条 召开新闻通气会、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等,事前须拟定会议主题、主讲人并报省联社主要领导批准。第二章 新闻发布第八条 省联社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根据工作需要,由省联社主要领导指定人员担任,主要职责是代表省联
4、社发布有关新闻、阐明观点立场、回答记者提问。第九条 发布新闻的主要内容:(一)省联社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制定的重要规章、制度和办法等;(二)省联社组织和参与的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三)月度、季度和年度业务统计数据及重要的业务报告;(四)突发事件的有关信息;(五)其他需要发布的重要事项。第十条 新闻发布主要采取下列方式:(一)召开新闻通气会和新闻发布会。以省联社名义举办,邀请新闻媒体记者参加,省联社领导或有关部门负责人作为主讲人,就某一主题向记者发布新闻、介绍背景、通报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二)在省联社网站发布新闻。(三)约请媒体进行发布。根据需要,将新闻信息直接提供给一家或若干家特定的媒体。第十
5、一条 新闻发布实行统一对外发布和分级审批制度。对外发布的新闻信息一律由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或向媒体提供,其他部门无权对外发布或提供。省联社发布的新闻信息分级和审批权限如下:(一)日常新闻信息和一般新闻信息,是指属于主办部门日常工作和决策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信息。此类新闻信息由主办部门负责人审批。(二)重大新闻信息,是指以省联社名义对外发布的工作信息。此类新闻信息由分管领导审批。(三)特别重大新闻信息,是指需要经省委、省政府批准,以省联社名义发布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工作信息。此类新闻信息由省联社主要领导审批。第十二条 省联社对外发布的新闻信息一律由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留存备案,建立新闻
6、信息发布档案。第三章 会议和活动的宣传报道第十三条 省联社举办的重要会议、活动,需要宣传报道的,由主办部门提出宣传报道初步方案,征得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同意后,纳入会议活动的总体方案。经批准后,由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和主办部门共同落实。第十四条 主办部门负责准备有关的宣传报道材料;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宣传报道材料,邀请和协调、组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新闻,以及录制需要存档的音像资料等。第四章 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第十五条 新闻媒体对省联社采访,由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受理。未经批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受理新闻媒体的采访。第十六条 新闻媒体采访省联社,必须提供盖有其单位公章的书面采访申请和采访
7、提纲,并由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核实采访记者身份,经确认后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 省联社工作人员经批准接受新闻媒体采访时,要按照预定的采访范围和有关口径作答。对于超出预定采访范围的敏感内容,受访人员应当拒绝回答。对于涉及重大、敏感问题的采访稿件,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应在其发表前进行审查。第十八条 省联社各部门、直属机构原则上不接受新闻媒体的电话采访或询问。遇有前述情况,应交由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处理,需要答复或作出回应的,由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会商相关部门提出意见,报经批准后,统一答复或回应。第五章 舆情监测与应对第十九条 省联社舆情监测与应对主管部门为办公室。第二十条 省联社各部门、直属
8、机构要高度重视媒体舆情监测工作,加强对新闻信息的搜集、加工与利用,及时掌握社会各界对全省农商行工作的反应、评价和态度。第二十一条 对与省联社工作有关的重要信息,要作出快速反应,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省联社舆情监测主管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对决策和工作有参考作用的,要及时报告本级或上级相关领导和部门;对可能误导社会舆论的舆情,要配合舆情监测主管部门评估影响的范围和程度,立即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澄清和纠正,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挽回负面影响,必要时可商请地方舆情监测主管部门或通过司法程序解决。第六章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突发事件以农商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农信发200984号)的
9、规定为准。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工作应在省联社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指挥下进行。发布突发事件信息时,应把握时机,采用适当方式,统一对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做到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正确引导舆论。第二十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负责处置事件的主管部门应根据应急处置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配合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拟定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方案和发布口径。第二十五条 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要实行严格审批制度。未经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第二十六条 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应及时将突发事件对外信息发布的处理结果和有关情况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第二十七条 新闻宣传工作主管
10、部门要加强对突发事件有关外部信息的监测,遇有重要情况应及时向应急处置领导小组报告。第七章 调研成果的对外发布第二十八条 省联社各部门、直属机构的调研成果原则上仅供系统内部使用。如确需对外提供,需经省联社分管领导批准,并明确要求收受单位做好保密工作。第二十九条 省联社各部门、直属机构的调研成果,如以省联社名义对外发布,须经省联社主要领导批准,由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统一对外发布。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公布。第三十条 省联社工作人员以职务名义或以省联社或部门名义接受约稿、发表文章,应事先征得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同意。部门负责人的文章须报经分管领导审批,其他工作人员的文章须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文章发
11、表后,作者所属部门要对新闻媒体的报道情况进行跟踪监测,如发现报道错误,要评估其影响,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商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妥善处理。第三十一条 省联社工作人员受邀代表省联社在论坛、研讨会等各类公开场合发表演讲和正式发言的,发言稿须事先经该工作人员分管省联社领导审批。第三十二条 省联社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内容涉及省联社有关工作信息的文章和言论,要明确申明只代表个人观点,文责自负,且所涉及的省联社有关工作信息不得是未公开或涉密事项。第八章 农村合作金融知识的宣传普及第三十三条 省联社各部门、直属机构要积极做好向社会公众宣传普及农村合作金融知识的各项工作。第三十四条 省联社各部门、直属机构应
12、本着区分层次、循序渐进、量力而行、逐步拓展的原则宣传普及农村合作金融知识,针对宣传普及对象的不同需求,创新宣传普及的方式方法,丰富宣传普及的农村合作金融知识。第三十五条 农村合作金融知识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农村经济、金融基础理论和相关的基本知识;(二)农村合作金融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主要内容和释义;(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职能等相关知识;(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产品、服务及其使用的有关知识和技能等;(五)金融风险、社会信用等相关知识。第三十六条 农村合作金融知识宣传普及的主要方式:(一)举办农村合作金融知识展览;(二)在各种媒体刊登农村合作金融知识;(三)制定图书、音像等
13、宣传教育制品;(四)举办各种形式的公益性讲座。第三十七条 农村合作金融知识宣传普及的日常工作,由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协调,其他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农村合作金融知识的普及宣传工作。第九章 出版物、互联网站和机构形象宣传第三十八条 省联社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主办的内部报刊或印刷品等出版物和互联网站的管理和指导,严格执行政治纪律和宣传纪律,始终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发挥新闻宣传阵地作用。第三十九条 省联社各部门、直属机构编印出版物(包括以省联社名义发行的报告或公告、专题报告、对外业务宣传资料)要坚持实用性和必要性原则,并经省联社分管领导审批。第四十条 省联社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
14、要加强对互联网站的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新闻宣传方面的作用。要在不违反保密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通过互联网主页及时发布制度、工作部署、工作动态等新闻信息,增强对外宣传效果。第四十一条 省联社新闻宣传工作主管部门要对农商行形象宣传进行规范化指导和监督,统一农商行对外宣传的整体形象。使用农商行社名、社徽以及基础要素各种组合等标识时,标识的形式、色彩和规格要符合要求。第十章 纪律和处罚第四十二条 省联社各部门、直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任何公开场合或地点,接受新闻媒体、互联网或开放式的学术会议以及其他的公开出版物等采访,发表与国家现行金融方针政策、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精神相悖
15、的观点、言论和有损农商行形象的言论。(二)未经批准,擅自对外披露农商行内部的业务报告、调研报告、重要决定、待议事项和建议,以及尚未对外正式发布的规章、制度等内容。(三)未经批准,擅自将省联社的工作成果以个人名义发表,或以单位、职务的名义接受记者采访、向新闻媒体提供稿件或公开发表文章和言论。(四)违反规定对外公开和使用农商行业务统计数据。第四十三条 对违反第四十二条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要参照农商行工作人员违规行为处理指导意见(试行)(农信发200774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第十一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各办事处(市联社)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范围内的新闻宣传工作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联社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