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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商行存款风险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农商行内部控制体系,加强存款风险管理,保护客户资金安全,防范欺诈、盗窃和挪用客户存款案件,根据中国银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存款风险滚动式检查制度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9]第8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存款”包括个人存款、单位存款以及同业存放款项、系统内存放款项。
第三条 农商行开展存款风险检查应遵循“全面覆盖、保证真实、确实有效、为客户保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农商行(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
第二章 实施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省联社负责全省农商行存款风险检查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农商行存款风险检查管理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农商行存款风险检查实施重点核查;
(三)总结全省农商行存款风险检查情况,分析、整理检查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 省联社办事处、市联社负责辖内农商行存款风险检查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辖内农商行存款风险检查实施办法、细则等,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组织、指导辖内农商行开展存款风险检查工作;
(三)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辖内农商行存款风险检查情况进行抽查。
(四)总结辖内农商行存款风险检查情况,分析、整理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上报省联社。
(五)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 县级联社负责本单位存款风险检查工作的具体实施,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本办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存款风险检查实施办法、细则等,并组织实施;
(二)总结存款风险检查组织开展情况,分析整理检查发现的问题,编写书面分析报告,上报上级管理部门。
(三)落实各项整改措施,规范存款业务操作,提高存款业务管理水平。
(四)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各级信息技术部门应当为存款风险检查中所需数据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三章 存款风险检查内容
第九条 资金存取业务的检查:
(一)大额存款交易是否真实;
(二)大额取现是否按规定提前预约;
(三)大额现金支取是否纳入审批范围并经有权人签字;
(四)大额取款是否及时通知存款人并作登记;
(五)提前支取存款、代理支取存款是否对支取人身份进行核实,手续是否完备;
(六)现金支票、转账支票签章是否与预留印鉴核对一致;
(七)异地存款提前支取是否经有权人审批。
第十条 特殊业务的检查:
(一)抹账或冲正业务是否确有原因且相关手续完备;
(二)办理书面挂失业务是否由客户提出书面申请;
(三)密码挂失、撤销挂失、补发单(折、卡)、结清销户等业务办理是否合规,遇有特殊委托代理的留存证明是否真实有效;
(四)《挂失业务申请书》填写是否正确完整,是否留存备查;
(五)不动户激活使用是否合规;
(六)查、冻、扣业务的受理是否按规定留存相关证明资料,扣款的划转是否转有权机关指定的账户,是否有支取现金现象;
(七)办理存款质押业务的,是否按规定审核相关手续,并及时办理该存款的止付手续。
第十一条 重要空白凭证的检查:
(一)重要空白凭证是否账实相符;
(二)是否存在重要空白凭证预先加盖印章现象;
(三)重要空白凭证的领用、使用、出售手续是否合规;
(四)重要空白凭证的调剂、交接是否按规定办理;
(五)柜员是否私自持有或留存停用、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
(六)作废的重要空白凭证是否按规定保管;
(七)日终柜员尾箱重要空白凭证是否核对并换人复核。
第十二条 账户管理的检查:
(一) 开户资料是否完整、有效,手续是否齐全、规范;
(二) 印鉴卡管理及印鉴卡变更操作是否规范;
(三) 账户使用是否合规;
(四) 变更账户信息手续是否真实、齐全;
(五) 销户手续是否完备;
(六) 是否严格按照《农商行单位存款账户对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进行对账。
第十三条 同业(系统内)存放款项的检查:
(一) 科目归属是否准确;
(二) 开户资料是否齐全;
(三) 入账是否及时;
(四) 资金用途是否合规;
(五) 是否按照协议利率计息;
(六) 对账执行是否到位。
第十四条 其他业务的检查:
(一)授权人员是否真实履行有关资料及交易界面的审核后授权,授权业务处理完毕之前,授权人是否离开现场。
(二)是否存在柜员代客户办理业务或代保管客户凭证。
第十五条 农商行开展存款风险检查,要遵循“大额存款优先检查原则”,对存款账户中单笔最大额存款优先检查,并由大到小依次检查。
大额存款的下限,由各县级联社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并可视不同时期情况自行调整,但单位存款账户大额存款下限不得高于50万元,个人存款账户大额存款下限不得高于5万元。
第十六条 农商行开展存款风险检查,要遵循“存款异常变动优先检查原则”,对存款账户中违反常态变动的存款优先检查。违反常态变动的存款包括但不限于:
(一)大收大付的存款;
(二)短期内频繁收付的存款。一月内频繁办理相同或相近金额收付业务的存款;
(三)整收零付或零收整付且金额大致相当的存款;
(四)账户所有者与无业务往来者划转大额款项的;
(五)账户资金变动与自身业务发生情况明显不符的;
(六)大额资金集中转入分散转出或快进快出的;
(七)有意规避交易限额的拆分交易。
第十七条 农商行开展存款风险检查,要遵循“重点账户存款变动优先检查原则”,对认为需要重点关注的账户的存款变动优先检查。重点账户包括但不限于:
(一)开户手续或收付手续有瑕疵的账户;
(二)未经审批办理抹账和手续不齐全的挂失业务的账户;
(三)非本机构长期合作客户开立的临时结算账户;
(四)未经信用社营销主动开立并立即收付大额款项的账户;
(五)由非开户企业人员或非本人代理开立的账户;
(六)长期未发生业务又突然发生大额资金收付的账户;
(七)长期不与信用社对账或不及时领取对账回单的账户;
(八)异地大额存款账户、异常户名账户;
(九)当期销户账户、当期新增的零余额账户或小金额余额账户;
(十)同一代理人代办多笔或大额支取业务。
第四章 存款风险检查方法
第十八条 存款风险检查实行持续滚动的方法,即以季度为周期持续滚动进行,每季度首月对上季度存款进行检查。在本周期未检查的存款,应在下一周期继续滚动检查。
第十九条 存款风险检查由各县级联社统一组织实施,不得由营业机构经办人员自行检查或由本机构人员换岗检查代替。
第二十条 各办事处、市联社要按检查周期组织人员对县级联社检查结果进行抽查,抽查面不低于所辖县级联社数量的30%,全年县级联社覆盖面必须达到100%。
第二十一条 省联社要按检查周期组织检查组对县级联社存款风险检查情况进行专项核查,每次核查面不低于所辖县级联社的10%。
第二十二条 各级机构检查人员进驻营业网点实施检查时,要做好检查记录,必要时复印有关资料作为检查资料。检查人员可通过以下方法进行检查:
(一)查阅会计资料。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审阅,重点检查开销户管理、印鉴管理、账务核算、银企对账等环节。
(二)查看电话核实情况。调阅大额核实登记簿,检查大额取款的核实情况,检查是否按照制度要求进行核实,核实事项是否完整、合规。
(三)现场检查。实地检查柜面操作、业务处理、内部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 检查人员应详细记录工作底稿,发现问题应以确认书的方式要求被检查机构书面确认。对于确认的问题,应逐笔填写《农商行存款风险检查违规问题一览表》(附表1)。
第二十四条 检查人员应严格遵循“为客户保密”要求,对检查中形成的资料或文件,非法律许可,不得对外披露或提供;不再使用的资料或文件,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存款风险检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县级联社应于季度终了15日内完成本周期检查工作,填制《农商行存款风险检查违规问题统计表》(附表2-1至2-6)和《农商行存款风险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汇总表》(附表3),同时编写存款风险检查报告,于季度终了20日内上报所属办事处、市联社。
第二十六条 县级联社存款风险检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上个周期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和成效;
(二)本周期检查情况概述;
(三)检查的机构数量;
(四)检查的存款总额,按照涉及账户检查时点的存款余额统计;
(五)检查发现问题的笔数和金额;
(六)存在问题的原因剖析;
(七)已经或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和责任追究情况。
第二十七条 办事处、市联社应于季度终了30日内完成抽查工作,并汇总全辖《农商行存款风险检查违规问题统计表》和《农商行存款风险检查发现问题整改情况汇总表》,同时汇总编写辖内县级联社存款风险检查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省联社。
办事处、市联社上报报告要做到内容真实,重点突出,结构合理,条理清晰,要言之有物、言之有据;文字要通畅精炼,简明扼要;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重点说明并准确表述。
第二十八条 省联社整理分析全省农商行存款风险检查情况,及时通报检查结果。被通报单位要依据通报意见积极开展整改工作。
第二十九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涉案嫌疑情况,应立即如实上报;有犯罪嫌疑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联社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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