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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理办法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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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银行(简称xx)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正常运行,明确并规范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运行过程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流程,切实履行存管银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职责,保障客户、期货交易所以及期货公司等参与期货交易业务各方的权益。根据《银行、证券跨行业信息系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引》 (银监发〔2008〕50 号)、《大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2013 年 8 月 14 日大连商品交易所发布实施)、《郑州商品交易所指定存管银行管理办法》(2013 年 8 月 29 日郑州商品交易所发布实施)等法规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与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统称期货交易所)出入金业务、与期货公司开展的银期转账业务,以及与中国期货保证金监控中心(以下简称监控中心)的数据报送业务中所遇到的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第三条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总行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二) 预防为主,依法规范。应急处置工作应规范化、制度化、系统化。 (三) 快速反应,措施得当。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应急小组成员均有互相沟通、协同应对的义务。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的组织体系突出“响应及时、指挥得当、流程清晰、快速处置”的管理目的,同时体现专项管理与条线分工整合的特点。其基本管理机构设置体系为: (一) 总行设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指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总行分管投资业务的行领导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总行办公室、宣传部、客户部门、投资部、财务会计部、信息科技部、营运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二)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指挥领导小组下设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明确具体经办人员。 (三) 各省级分行设立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实施工作小组,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实施工作小组成员参照总行设立,填写《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 置实施工作小组情况表》(附件 1)并上报总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工作小组。 第五条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管理机构应各自履行相应的职责: (一)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统一领导和指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决定启动、终止应急处置工作。 3.协调监管部门、政府机构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决定重大的处置措施和新闻报道的发布。 5.负责决策应急处置中出现的其他重要事项。 (二)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xx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管理制度、应急处理流程等文件的制订。 2.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影响程度,向领导小组提出应急处置的建议。 3.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以及应急处置情况分析、报告。 4.负责与证监会、银监会等监管部门以及期货交易所间的联络协调工作。 5.组织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预案的演练、培训和执行情况检查监督。 (三)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实施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根据总行应急处置决定,组织实施本地区应急处置工作。 2.负责本地区应急处置情况的分析、报告,包括当地监管部门的协调沟通报告等。 3.根据本地区实际业务情况,结合本办法的要求 , 组织辖内的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工作培训和检查。 第六条 总行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各相关责任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 总行办公室。代表xx与外部相关部门做好联系沟通工作。 (二) 总行客户部门。负责按照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制定的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和实施对客户的沟通和安抚。 (三) 总行投资部门。 1.牵头组织对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突发事件的处置;对相关部门反映的系统突发事件,按照预案响应级别及时向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报告,根据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决定,向相关部门发出处置指令。 2.负责与监管机关的沟通和协调,负责按相关要求收集信息,上报突发事件处理总结报告;负责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及应急处理进展等有关情况的报告和备案工作。 (四) 总行财务会计部门。 1.负责根据突发事件类型、影响程度,向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指挥领导小组提出会计结算等应急处置建议。 2.负责指导事发行网点采取应急措施办理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 (五) 总行信息科技部门。 1.负责按照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制定的应急处理预案实施与系统应用相关的应急技术处理。 2.负责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系统的升级。 (六) 总行营运中心。 1.负责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系统平台的日常运行和监控。 2.做好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系统与xx其他系统、监控中心的网络通信运行维护。 (七) 总行宣传部门。 负责收集和整理各渠道反馈的xx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有关的媒体信息,维护xx的社会公众形象,处理xx各项应急处理办法所涉及的媒体信息等公共关系事务。 第三章 突发事件分级 第七条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系统突发事件依照影响业务类别及持续时间等因素,分为三级:I 级(特别重大事件)、Ⅱ级(重大事件)和Ⅲ级(一般事件)。 (一) I 级事件(特别重大事件),指影响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系统日间业务时间超过 2 小时(含)的突发事件。 (二) Ⅱ级事件(重大事件),指影响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系统日间业务时间超过30 分钟(含)、不足 2 小时的突发事件;或影响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系统日终处理,且在指定日间业务开始时对客户办理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有影响的突发事件。 (三) Ⅲ级事件(一般事件),指影响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系统日间业务时间超过5 分钟(含),不足 30 分钟的突发事件;或影响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系统日终处理,且在指定日间业务开始时对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没有影响的突发事件。 第八条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系统突发事件发生后,应依据事件影响时间等因素的变化,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进行事件级别升级。 第九条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系统突发事件按事件发生的时间分为两类: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系统日间业务突发事件、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系统日终处理突发事件。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系统日间业务突发事件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系统日终处理突发事件按照事件现象分为三类:系统异常、应用异常、数据异常。 (一) 系统异常是指xx、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监控中心由于期货保证金存管相关系统硬件、通讯链路、基础设施等故障导致系统中断、系统性能大幅下降的突发事件。 (二) 应用异常是指xx、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监控中心由于期货保证金存管相关应用软件故障等导致业务中断或无法正常开展的突发事件。 (三) 数据异常是指由于期货保证金存管相关数据丢失或被篡改、假冒、泄露、窃取等原因造成数据保密性、完整性、一致性受损,导致业务中断或无法正常开展的突发事件。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突发事件详细分类见附件 2。 第四章 预防与预警 第十条 针对期货业务特点,xx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应急预防机制遵循 “制度完备、演练充分、系统完善”的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 预防制度建设和演练。 1.制定应对各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制度,并根据新出现的情况及时更新。 2.开展定期不定期的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演练。 3.根据监管部门以及期货交易所要求不定期实施“xx和期货公司”联合外部演练。 (二) 灾备系统建设。 1.根据监管部门及交易所要求,适时建设、优化、更新xx银期转账系统、出入金系统、数据报送系统。 2.根据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特点,结合xx核心后台、前台系统以及各类交易渠道的灾备建设,适时调整相关关联业务系统的应急处置功能。 3.总行期货保证金存管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对出入金系统、银期转账系统、数据报送系统备机定期检查和切换运行,以确保备机系统硬件、应用的可用性和应用版本同步。 第十一条 根据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的特点,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当出现系统处理能力下降或通讯异常等情况,及时发出报警信息,以供采取后续措施。 第十二条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系统的技术维护、升级和持续改进。 (一) 总行信息科技部门对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系统进行及时技术维护和升级,分析信息技术的发展对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已经部署的系统和应用软件可能面临的失效风险,避免系统功能退化。 (二) 完善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系统应急管理持续改进计划。定期检查,根据业务发展实际,对风险监测指标体系进行评估并不断修正;应急处理预案要定期评估、修订、演练。 第五章 发现、报告与指挥 第十三条 根据上述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组织架构和预警机制,各级行、各条线业务经办或系统运行维护部门一旦发现或发生突发事件,应分别按照以下流程逐级上报。 (一) 交易所支行或二级分行系统运行维护职能部门报告流程: 在第一时间由发现部门详细说明故障或交易异常现象,并通过我行内部局域网上报省级分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实施工作小组。其中,对于紧急业务或大额交易除上报外,交易所支行应立即启动应急业务处置准备工作。 (二) 省级分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实施工作小组报告流程: 在收到发现部门上报的异常情况报告后,应立即上报总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同时会同省级分行信息科技部门初步确定异常情况影响的范围、可能原因。 (三) 总行系统运行监测职能部门报告流程: 总行营运中心根据前期预警监测情况,对于系统出现的异常情况应立即通过电话、我行内部局域网等方式通报总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同时做好启动应急响应准备。 (四) 总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报告流程: 1.收到省级分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实施工作小组或总行营运中心报告后,应立即对报告内容做出判断,选取最为恰当、有效的应急处置方案,同时做好应急启动准备。 2.一旦事件升级为Ⅱ级或Ⅰ级事件,应立即报告总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指挥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xx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决策遵循“划分事权、分级决策” 的原则,根据不同情况实施应急处置决策。 (一) 对于Ⅱ级、Ⅲ级事件,原则上由总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做出应急处置决策并组织实施。 (二) 对于Ⅰ级事件,原则上由总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指挥领导小组做出应急处置决策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xx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的指挥和响应遵循“快速反应、措施得当、损失最小、协同应对”的原则。 对于Ⅰ级事件,由总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指挥领导小组统一决策并发出启动应急处置命令;对于Ⅱ级、Ⅲ级事件由总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统一决策并发出启动应急处置命令。启动应急的命令或通知统一由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指挥工作小组发布,相应的应急处置响应如下: (一) Ⅲ级事件响应流程: 1.总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确认Ⅲ级事件发生后,应在 10 分钟内通知其他可能受影响的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监控中心的应急处置联络人,同时通知xx相应的省级分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实施工作小组。对于是xx原因导致的突发事件,还应该向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监控中心以传真方式尽快向其提交《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系统突发事件报告单》(附件 3)。 2.相关各方分别查找故障原因,确认故障方并解决问题。 3.当事行应急处置实施工作小组或联络人应将故障处理进展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各方应急处置小组或联络人,直至故障处理结束。 (二) 当事件升级为Ⅱ级事件时,响应流程为: 1.具体响应流程同Ⅲ级事件响应流程。 2.总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在 30 分钟内将《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系统突发事件报告单》以传真方式上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省级分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实施工作小组应按照当地银监局或证监局有关规定报告突发事件情况。 3.总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将故障处理的重大进展情况及时上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直至故障处理结束。 (三) 当事件升级为 I 级事件时,响应流程为: 1.具体响应流程同Ⅲ级突发事件响应流程。 2.总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在 10 分钟内将《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系统突发事件报告单》以传真方式上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省级分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实施工作小组应按照当地银监局或证监局有关规定报告突发事件情况。 3.总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每 2 个小时将故障处理的重大进展情况及时上报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有重大进展及时上报,直至故障处理结束。 第十六条 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系统恢复正常服务即为应急结束。如果是xx原因导致的突发事件,总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通知受影响单位和分支机构应急终止。非xx原因导致的突发事件,xx收到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监控中心的应急终止通知后,总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应通知受影响单位和省级分行应急终止。 第十七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由总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授权有关部门统一进行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包括初步核实的情况、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应当准确、客观、全面,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第十八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应及时确定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系统恢复计划、监控计划,加强监控工作并做好记录;其中 I 级和Ⅱ级事件的特别监控时间至少在 5 个工作日(含)以上,Ⅲ级事件的特别监控时间至少在 3 个工作日(含)以上,以确保信息系统的持续安全。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十九条 对于Ⅰ级、Ⅱ级、Ⅲ级事件,引导客户在xx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系统恢复正常后办理业务。如客户强烈要求或情况特殊确需办理的,采用如下方式处理: (一) 客户办理银转期业务,可持相关转账凭证到开户行柜面办理,审核无误后将期货结算账户资金扣款,转入期货公司保证金专用账户。在转账完成后,通过邮箱或传真告知期货公司,期货公司完成调整后将处理结果回复xx。 客户办理期转银业务,由期货公司开出资金划转凭证到交易所支行柜面办理。 (二) 日终xx和期货公司共同整理日间应急转账的明细记录完成双方的对账。 第二十条 发生期货交易所与xx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系统的通讯线路中断或系统故障的突发事件时,按照期货交易所要求的交易模式作出应对处置,大连商品交易所支行采用手工方式、郑州商品交易所支行采用“磁盘导入”方式完成出金交易。 (一) 大连商品交易所出入金业务采用手工方式完成。根据交易所的出入金指令(出入金清单或凭证)实行柜面转账,由期货公司保证金专用账户、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完成相应方向资金划转,并将相关资料通过专人送达交易所,进行账务核对。 (二) 郑州商品交易所出入金业务首选“磁盘导入”方式完成。 1.用专用磁盘导入批量出金数据文件。 2.由系统自动完成出金交易账务处理,并按照电子出入金交易(客户)回单规则生成和打印业务回单。 3.交易完成后,由专人按照交易所要求,在规定时限向交易所提交上述业务磁盘和回单。 4.系统通讯恢复后,出入金系统自动将通讯中断时上述动账信息发送给交易所。 5.在磁盘导入方式无法办理出入金的情况下,采用手工方式完成,处理流程同大连商品交易所手工出入金操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监控中心数据报送超过一个小时以上,由总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工作小组排除故障,在故障恢复后完成报送。 第七章 突发事件分析与总结 第二十二条 各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管理机构在处理突发事件过程中应做好相关记录,并做好事件分析与总结工作。 (一) 应全面收集、整理相关记录和日志。 (二) 应分析总结突发事件发生原因、影响范围、事件情况及处置过程等。 (三) Ⅲ级事件应急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总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向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上报突发事件处理总结报告。各省级分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实施工作小组应按照当地银监局或证监局有关规定报告突发事件处理情况。 (四) Ⅱ级、Ⅰ级事件应急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总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工作小组向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上报突发事件处理总结报告。各省级分行期货保证金存管业务应急处置实施工作小组应按照当地银监局或证监局报告突发事件处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突发事件总结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事件概况,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经过、影响范围和损失。 (二) 应急处置过程,包括突发事件上报过程、采取的措施及效果。 (三) 突发事件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和结论。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xx总行负责制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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