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提高理财产品营销的针对性,增强理财产品风险识别、计量和控制水平,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5号)、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2号)及银行人民币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系我行自主研发的理财产品,指本行作为投资管理人,接受投资者的委托,按照事先约定,自主对投资者委托的资金进行配置、投资、交易和管理的理财产品。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系指按照一定的标准和流程,对理财产品风险水平进行评估和定级的过程。本办法所称理财产品风
2、险等级系指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结果。第四条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的目标:(一)准确分类。真实、全面、动态地揭示理财产品的风险水平。(二)风险管控。对理财产品实施分类管理,对于不同风险等级理财产品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审查审批和推广销售措施。(三)风险匹配。确保产品风险评级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及意愿评估之间相互匹配,对客户实行分层管理。第五条 本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应真实客观地反映理财产品风险水平、外部合作机构理财综合水平和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二)全面性原则。对适用本办法的所有理财产品均应在产品发售前完成风险评级。(三)重要性原则。对影响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的诸多因素,应依
3、据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定义确定关键因素进行评估和分类。(四)审慎性原则。基于客户面对的风险,对难以准确判断产品本金兑付和收益实现能力的理财产品从严评定其风险等级。第二章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职责分工第六条 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制定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标准及相关管理办法,并根据监管政策和本行风险偏好对评级标准进行调整;审定具体产品的风险等级。第七条 总行投资银行部负责对产品风险进行识别和分析,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方法、标准和流程对产品风险等级进行初评,并提交风险管理部进行审核和认定。第八条 总行零售业务部、公司业务部分别负责牵头组织销售人员对个人客户和对公客户的风险承受度和投资经验进行评估,并将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
4、销售给适合的客户。第九条 总行内控合规部负责对理财产品风险评级相关内控制度的建设、执行及检查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第三章 理财产品的风险分类第十条 按风险程度不同,理财产品风险等级可分为低风险、较低风险、中等风险、较高风险和高风险五个等级。风险等级简称R。(一)R1低风险等级。此类理财产品通常投资于市场普遍认可的各种类型的最低或极低风险投资工具,可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的本金安全;(二)R2较低风险等级。此类理财产品投资方向为较低风险的各类型投资工具,总体风险程度较低,发行方(投资管理人)不承诺本金保障但投资者本金损失的可能性很小;(三)R3中等风险等级。此类理财产品虽然部分投资于较高风险、较高
5、收益的投资品市场,但通过风险缓释措施和产品结构设计使风险有效降低,总体风险程度适中,发行方(投资管理人)不承诺本金保障;(四)R4较高风险等级。此类理财产品投资方向为较高风险、较高收益的各类型投资工具,总体风险程度较高,发行方(投资管理人)不承诺本金保障;(五) R5高风险等级。此类理财产品投资方向为高风险、高收益的各类型投资工具,且未通过风险缓释措施和产品结构设计使风险有效降低,总体风险程度极高,发行方(投资管理人)不承诺本金保障。第十一条 本行理财产品的营销以“把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客户”为原则,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与客户风险承受能力之间存在对应关系。具体方法如下:理财产品风险评级销售渠道投
6、资者类型R1低风险不限保守型、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R2较低风险不限谨慎型、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R3中等风险不限稳健型、进取型、激进型R4较高风险网点进取型、激进型R5高风险网点激进型第四章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方法和标准第十二条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以单一理财产品为评级对象,同一品牌下的多个子产品,如不同子产品的投资工具、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和风险特征不尽相同时,应对这些子产品给予不同的风险评级。第十三条 本行自主研发的理财产品风险评级采用评分卡评定,以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风险为主要评级依据,以理财产品结构设计、错配期限、担保安排及其他可能影响理财产品风险的因素四个维度对自主研发的理财产品风险
7、等级进行调节。(详见附件2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评分卡)第十四条 理财产品的风险分值=投资标的分值*结构设计系数+错配期限分值+担保安排分值+其他调整因素分值。第十五条 理财产品投资标的分值为理财产品的基础分值,是理财产品评级的首要因素。其计算公式为: 评分测算时应假设理财产品不同的销售情景,根据销售情景预估投资比例,再针对不同销售情景分别计算投资标的分值,最后对不同情景下的分值进行算术平均。按风险分类的资产划分标准详见附件1。第十六条 各类企业信用为依托的资产,如已对该企业进行评级,评级包括外部评级和内部评级,其中外部评级机构需为我行认可的评级机构,当不同评级机构或外部评级与内部评级对同一被评
8、级对象的评级结果出现差异时,选用较低的结果作为评级依据;如对该企业仅有内部评级或外部评级,则选用该评级结果作为评级依据。第十七条 理财产品的结构设计作为理财产品风险缓释的重要调整因素,在评分卡中采用“系数法”调节理财产品风险评分,调节系数按照优先/次级的比例确定,优先/次级的比例越高,调节系数越高。第十八条 错配期限理财资金所投资产的加权平均期限理财产品负债加权平均期限。在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的情况下,理财产品负债的期限等于理财产品的期限。第十九条 理财产品的风险缓释作为理财产品的风险缓释手段,在评分卡中设为扣减项,其中担保安排主要考虑金融机构和高信用等级企业的担保。最终评级得分不得低于担保品对
9、应资产的基础风险评分。第二十条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调整事项(一)理财产品的风险评级的标准期限为一年。封闭式产品按期限长短不同适当调高风险分值;(二)同类理财产品的过往业绩按达到预期收益、保本未达预期收益、本金亏损的情况适当调整风险分值;(三)设置其他风控措施能改善风险控制的,可视产品综合风险情况适当调低风险分值;(四)存在其他风险将增加理财产品风险的,可视产品综合风险情况适当调高风险分值。第二十一条 本行理财产品各风险等级得分区间如下:分值范围产品风险程度小于等于20R1级 (低风险)2140R2级(较低风险)4160R3级(中等风险)6180R4级(较高风险)大于等于81R5级(高风险)第五章
10、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流程第二十二条 理财产品风险评级流程包括评级发起,评级认定和跟踪评级。第二十三条 评级发起系指产品部门在理财产品发售前对理财产品发起一次风险评级。总行投资银行部风险管理岗在对该项理财产品的风险进行初步识别和分析基础上,给出产品风险评级建议,并提交总行风险管理部进行评级认定。第二十四条 评级认定系指总行风险管理部对评级发起单位的风险评级建议进行审核,并做出最终认定的过程。第二十五条 同一品牌下的多个子产品,如不同子产品的投资工具、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和风险特征不尽相同时,应对这些子产品给予不同的风险评级。第二十六条 跟踪评级。对于期限超过1年的理财产品,我行应在1年期满时根据本办法要求对理财产品进行再次评级,再次评级时应填写银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评分卡,给出产品风险评级建议,并提交总行风险管理部进行评级认定。评级结果发生变化的,应按照中国银监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及银行人民币理财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风险管理部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