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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效能建设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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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能建设制度 第一章 首问责任制 第一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在为机关、事业单位及群众服务工作中确定第一责任人的一项制度。 第二条 接受机关、事业单位及群众首次询问相关工作的人员为第一责任者。第一责任者热情礼貌、用语文明;熟悉本单位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牢固树立党的宗旨意识,切实为前来办事人员着想,不得推诿;体现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精神风貌。 第三条 对外来办事人员所提的问题和事项,属于本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情,应明确告知所办事项的负责人、办理程序、办理时限,能够一次办结的事项,必须一次办结。 第四条 对提出的相关业务、法律咨询,要按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给予明确的答复。除有特殊情况外,必须即时解答完毕。因政策、法规不允许的事项,要做耐心细致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相互推诿或误导,更不能以任何方式拒绝解答。 第五条 涉及许可、审批、核准等事项,应当面核查申报材料及手续,材料符合要求予以受理。材料不全的,需一次性告之缺少内容,请当事人补齐,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第六条 对所咨询办理事项属于本股室其他岗位职责范围内的,第一责任者必须主动热情的介绍该岗位办理同志,如具体办理的同志不在,应留下对方的联系方式,主动承担与对方的联系工作。 第七条 对所咨询办理事项不属于本股室职责范围内的,第一责任者应该主动热情地负责与有关股室或部门主管人员联系和衔接,并尽可能的为当事人提供方便。 第八条 承办事项需审核、审批的,应由承办人呈报上级有关领导或上级领导机关,不得让当事人直接找有关领导或上级机关。 第九条 不属于本单位或本部门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告知或尽可能帮助其了解承办单位或部门。 第十条 对未能履行首问责任制的,将按照失职追究制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各股室负责人为首问责任制的第一负责人,应以身作则,带头执行首问责任制,同时检查督促所属工作人员严格按首问责任制的要求,全面落实首问责任制。 第十二条 对落实首问责任制工作绩效显著和社会反映良好的股室和人员给予通报表扬;对落实首问负责制工作不力,社会反映较差的,给予通报批评;多次违反首问负责制规定,社会反映恶劣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为保证此项工作的落实,将其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凡因首问责任人服务态度差,被办事单位或群众举报,调查属实的,责令其做出书面检查;屡次违反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恶劣影响的,年终考核等次确定为不称职。 第十四条 为加强监督,有效实施,设立监督电话:8667600。 第二章 限时办结制 第十五条 限时办结制是指各职能股室和婚姻登记办证大厅,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其所受理事项和管理服务项目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予以办结的制度。 第十六条 区民政局直接面向服务对象的事项,对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其所需补充的手续和材料。凡是可以当场办结的事项,应当当场办结;可以在办理时限前完成的事项,应尽快办理,不得以时限未到为由拖沓。对各类事项的审批、审核、转报,应当在受理且材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城乡社会救助工作按相关程序办理;对省、市、区各类批复的转发,应当自收到批复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不能在规定时限完成的,应当说明理由,但最迟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区民政局内部事务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其中,会议议定的事项应当在会议规定时间内办结;因故未能办结的要向分管领导和办公室报告办理进度并说明原因。收发文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需要办理的收文,局办公室原则上应当在当天提出拟办意见送领导指示,或直接交有关部门办理,并对紧急公文提出具体办理时限。要件和急电,应即送领导批示或有关股室阅办,其他来件均应在1个工作日内清理分送。 (二)紧急公文,承办股室应当在发文机关、领导要求或办公室规定的时限内办结;内容涉及面广、问题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结办的,应当在期限前主动向交办领导说明原因并报局办公室;不属于本股室职权范围或不宜由本股室办理的,承办股室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局办公室退回交办单位并说明理由。 (三)未提出办理时限的公文,承办股室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四)督办件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 (五)服务对象直接送各股室的申请、信访件等,也应按照提高效能和加强监督的原则,制定规范的办理程序,由专人负责统一收文,经办人提出意见后报分管领导审核,并对每个环节提出时限要求,落实责任。 第十八条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议案和建议,按要求的时限内办结;没有时限要求的,重要议案、提案和建议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其他主办件应在2个月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协办件应在1个月内办结并作出书面答复。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办结的,经区目标绩效督查室认可后,可以适当延期。不属于本部门办理的,应当在交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局办公室与区目标绩效督查室联系。 第十九条 信访事项,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反馈信访人;情况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期,并将延期理由告知信访人(纪检监察信访件按纪检监察机关规定的时限办理)。 第二十条 对服务对象咨询法律、法规、办事程序等事项,应当场解答;暂时无法解答的,应当说明理由;属于职责范围以外的事项,按首问责任制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限时办结制的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予以谈话告诫;造成不良后果,经查实认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视情况年度考核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直至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章 责任追究制 第二十二条 过错责任追究是指依据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的规定,对在履行岗位职责中有过错的工作人员追究行政和经济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过错问责追究坚持实事求是、责罚相当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十四条 派驻纪检组、监察室是过错问责追究的承办机构,具体办理过错问责追究,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宣传、贯彻本制度;   (二)依照本制度规定监督、检查、受理、承办过错问责追究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及时向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汇报过错问责追究案件的办理结果,检查、指导、协调各股室的过错问责追究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履行首问职责和承办限时办结事项的股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均为过错行为追究对象。   第二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首问和限时办结责任过错追究的行为:   (一)对办事人不闻不问、置之不理、漠不关心、不给答复的;   (二)态度蛮横、恶语伤人、语言粗暴的;   (三)处理解答问题不及时准确、敷衍了事、有问不答、不按规定协助引导解决或所办事项不公道、不能一视同仁的;   (四)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故意刁难办事人员的;   (五)该作为而不作为,不按规定一次性告知办事人员的;   (六)违反法定依据、条件、程序、时限,不规范操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导致行政过错的;   (八)不按规定收费,任意扩大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缩小范围降低标准的;   (九)已经受理申请,超过时限不予答复办理的;   (十)对举报、直接发现或当事人申请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不予查处的;   (十一)其他导致行政过错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重追究问责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由行政过错行为引起行政诉讼,被终审判决撤销、部分撤销、变更或责令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由行政过错行为导致行政复议,被决定撤销、变更或责令在一定时限内履行职责、复议决定已生效的;   (三)行政过错行为导致行政赔偿,并给付当事人赔偿的;   (四)因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等原因造成过错的;   (五)由于过错行为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严重损害本单位形象的;   (六)因办事人、申请人投诉、举报,事实已查证属实的或其他应予以从重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者不予追究问责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问责人主动发现其过错并及时纠正且未造成后果的;   (二)问责人过错情节轻微的;   (三)已当面向办事人、申请人承认过错,并赔礼道歉的;   (四)其他可以从轻或不予追究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过错责任的确认:   (一)问责人员单独行使职权造成过错的,由该问责人负责直接责任;   (二)问责人员两人以上共同造成过错的,由主办人员负主要直接责任,其他随从人员负次要直接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负直接责任;   (三)经负责人员所在的股室负责人初审同意,呈报分管领导批准而出现过错的,初审人员负直接责任,呈报人员负次要责任,分管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会议集体研究决定的,由主持研究的负责人或领导负主要领导责任;   (四)由于办事人的申请、陈述、资料不全或提供的信息、资料、证明有虚假现象,问责人失查失误,导致决定过错的,由问责人承担责任;   (五)因特殊原因问责人已向办事人做了解释说明,但不能按时限要求解决所办理的事项,而导致延期办理过错的,问责人承担过错责任。   第三十条 对过错问责人员,可根据不同情节,按下列方式予以追究:   (一)在单位干部职工大会上检讨;   (二)在本系统内通报批评;   (三)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   (四)停职反省一个月;   (五)追偿相应费用;   (六)其他追究方式。   以上追究方式可单用,也可并用。   第三十一条 对给予问责人员追究相应费用的,追究费用数额依照相关规定办理。   给予行政纪律记过处分的过错问责人员,应停职反省,视情节复岗或其他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问责过错案件,由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初审提出建议,报局党组会议或局务会议讨论,局长审批。   第三十三条 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对办事人提出需追究过错的案件应当进行全面调查,收集必要的依据,听取问责人的陈述,综合考虑过错责任确认,并在受理之日起30日内终结,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其中:拟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资格处理,报请局长决定;拟给予停职待岗、追究相应费用的,提交党组会或局务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四条 经局长批准或局党组会或局务会议集体决定给予过错责任追究的案件,应制作《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决定书应以本单位的名义作出,送达过错问责人,并反馈给办事人或相关股室。   第三十五条 过错问责人对追究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局纪检组提出申诉意见。   第三十六条 派驻纪检组、监察室在接到被追究问责人的申诉,应在30日内予以复查或复核,并将复查、复核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停止过错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适用于x市x区民政局全体干部职工。 第四章 岗位职责代理制 第三十八条 岗位代理是指各股室所有工作人员在“定编、定岗、定职、定责”情况下,为避免某一职位工作人员因事离岗而出现空岗的现象,在某一职位工作人员因事离岗的情况下,另一职位工作人员代其履行其职责,以确保工作的连续性。 第三十九条 职位代理范围是职位职责书所确定的工作职责以及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十条 代理的工作任务及项目完成时限和要求,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职位代理应遵守的程序 (一)因事离岗前,各职位责任人应征得股室负责人的同意,然后报分管领导批准。 (二)股室负责人应根据工作的职责及性质,按职位职责说明书的要求确定职位代理人,并明确职位工作任务及职责要求。 (三)在原职位代理人与责任人交接工作后,负责按要求完成工作任务,将完成情况和办理结果如实记录,并向局长报告。 (四)原职位责任人返回工作岗位后,代理人主动向其反馈任务完成情况和办理结果,做好工作交接。 第四十二条 职位代理的责任要求 (一)职位代理人一经确定,必须按职位职责说明书保质、保量、保时完成工作,不得擅自离岗,确因有事需外出必须确定另一职位代理人后方能离岗。 (二)由于职位代理人的原因造成空岗或未完成代理工作任务的,要追究其责任。 1.股室负责人因公、因事离岗时,应指定本股室1名工作人员代行其职责。 2.各股室非负责人职位人员(含工勤人员)因公、因事离岗时,由股室负责人确定代理人。 3.代理人在职位代理结束后,应及时将代理工作事项的办理情况向交办人进行反馈。 第五章 一次性告知制   第四十三条 一次性告知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对咨询人所咨询的事项,须将有关规定的依据、程序、时限所需的全部资料以及不予办理的理由等一次性告知咨询人。   第四十四条 经办人员对前来机关询问办理有关民政业务事项的人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第四十五条 一次性告知的内容: (一)办理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二)办理事项所需要的资料、证明; (三)办理事项的程序; (四)办理事项的时限; (五)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 (六)权利救济的方式和途径。 第四十六条 经办人员在向咨询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或书面告知形式。书面告知包括区民政局办事指南、电子显示屏等。咨询人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经办人员应指引其到服务大厅索取办事指南。 第四十七条 区民政局机关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群众多次往返办理的责任人,按市、区相关规定,根据情况给予批评、诫勉或处理。 第六章 干部去向公示制度 第四十八条 各股室在办公地点醒目处设立去向公示牌,方便前来办事的群众。 第四十九条 股室去向公示牌的标识,由股室负责人负责。班子成员去向公示牌的标识由办公室负责。 第五十条 去向公示应具体,标识清楚所办事项、联系方式等。 第五十一条 凡外出,均应向股室负责人或办公室报告,填写去向公示。 第五十二条 外出办事完毕回办公室时,及时调整去向公示。 第五十三条 上班期间,一般不许外出办私事,如确需临时外出办理的,要向领导请假,经批准方可离开。 第五十四条 外出办私事,请假时间超过半日的,按考勤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凡在上班时间外出办私事,而在去向公示栏中登记因公出发的,经举报查实按脱岗处罚。 第五十六条 各股室应对每天干部去向公示登记造册,对处罚的有关人和事要详细记录,以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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