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升风险监控能力和*场竞争能力,依据有关银监会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和*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关于规定,拟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集团客户(关联客户)是指具备以下特征的企业法人:(一)在股权上或者经营决策上直接或间接监控其他企事业法人或被其他企事业法人监控的;(二)共同被第三方企事业法人所监控的;(三)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三代以内直系亲属关系和二代以内旁系亲属关系)共同直接监控或间接监控的;(四)存在其他关联关系,可能致使不按公允价格原
2、则转移资产与利润,应视同集团客户进行授信管理。第三条 集团客户存在的主要形式(一)母子公司之间,同一母公司下级的各个子公司之间;(二)不存在投资关系,但存在监控和被监控关系的企业之间;(三)企业与其合营企业;(四)企业与其联营企业;(五)企业与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1、主要投资者个人。指直接或间接地监控一个企业0%或以上表决权的资本的个人投资者;、关键管理人员。指有权力并负责进行计划、指挥和监控企业活动的人员。主要指董事、总经理、总会计师、财务总监、主管所有事务的副总经理以及形式类似的政策智囊人员,但不包括董事会秘书、非执行董事、监事等;、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指
3、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有可能影响或受其影响的家庭成员。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和子女。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构成的关联关系的形式主要有:1、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之间的关系;2、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3、企业与其主要投资者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企业与其关键管理人员个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直接监控的其他企业之间的关系。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授信业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包括打包贷款、进出口押汇等)、贴现、透支、拆借和回购、保理、贷款承诺、保函、银行承兑汇票等表内外业务。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行及所辖支行受理的授信业务。第二章 授信原则第六条 对集团
4、客户授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原则。对集团客户及存在第三条关联形式的企业授信实行统一计量管理和风险监控;(二)适度原则。依据有关授信客户风险大小和自身风险承担能力,合理确定对集团的整体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防止因过度授信致使风险集中;(三)预警原则。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防范和化解集团客户授信风险。第三章 授信方式第七条 依据有关财务核算的规范程度不同,将集团客户分为并表型的集团客户与非并表型的集团客户。第八条 对于并表型集团客户,由经办部门(支行)依据有关集团客户在本行的分布及资金需求状况给予整体最高综合授信,并进行额度分割。(一)集团客户母公司在本行开户的且财务报表已做合并的集团客户,原则
5、上应对并表范围内的集团成员进行集团最高综合授信,并进行额度分割;对于其中不在本行开户的集团成员不予授信额度分割,并在集团整体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中予以扣除;(二)集团客户母公司在本行开户,非辖区经营的子公司已纳入集团合并报表范围内,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造成集团最高综合授信条件不成熟的,可对辖区内经营的集团成员进行集团整体最高综合授信,并进行额度分割;对于在辖区范围外经营的集团成员不予授信额度分割,在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中予以相应扣除。第九条 对于非并表型的集团客户,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对子公司可进行分割授信。(一)对母公司不在本行开户的非并表型集团客户,其子公司原则上可视同单个企业管理,对各子公
6、司进行分割授信;(二)对于母公司总体经营状况一般,但部分子公司经营状况较好的集团客户,且对本行业务发展具备特殊贡献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可仅对集团优质子公司实行单独授信;(三)优质集团客户新设立子公司较多,本行无法及时调整集团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的,可对其新设立优质子公司先做单独授信,但应对集团公司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作相应扣减,待子公司项目成熟且财务报表合并后再对集团客户重新进行最高综合授信;(四)特殊行业集团客户(城建、交通等),对其子公司可视同单个企业管理,分别进行授信;(五)投资性的集团公司,一般情形下对其投资的子公司视同单个企业管理,分别进行授信,如母公司本级有经营行为,并造成或产生信贷需
7、求的,则仅对母公司自身的需求作单一客户授信。第四章 集团(关联)客户的管理要求第十条 建立集团客户的信息报告制度。(一)对于集团客户的重大人事变更、诉讼事项、体制改革、所有权变更、投融资项目、对外担保、事故和损失、资金流动、资产转移和其他可能带来重要商机或影响本行信贷资产安全的重大事项,经办客户经理应在知悉后一个工作日内,迅速向本单位(部门)负责人以及总行授信评估部报告;(二)各业务部门(支行)应每年编写一次集团客户调查分析报告,报授信评估部备案。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总结半年度集团客户发生重大事项及后果,集团客户核心企业详细情形,集团利润分配情形,产业投资,主要产品场份额,与其他银行合作关系,对
8、新产品的使用需求,在本行授信额度及使用情形等。第十一条 建立集团客户走访制度,经办客户经理、经办部门(支行)、总行授信评估部、分管行长要对集团客户进行定时走访。其中:经办客户经理应至少每月一次上门走访;各部门、支行应至少每季度走访一次;总行授信评估部、分管行长应至少每半年走访一次。第五章 集团(关联)客户的授信风险监控第十二条 对集团客户的授信,其授信程序应严格依照*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关于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从严监控集团客户的授信额度,对集团客户作为单一客户纳入资产负债比例管理,对其最高综合授信总额不超过本行资本净额的10。第十四条 原则上集团公司未能单独为本集团公司的
9、内部成员单位提供担保,集团公司内部成员之间也未能互相担保(除提供抵质押担保外)。对经营良好、资产质量特别优秀的,经有权人审批,可不受关联担保的限制。第十五条 加强对集团客户关联交易的监控力度。(一)加强对关联关系,特别是监控权关系的分析。分析借款人的关于财务报表时,应注意关联交易的定价,注意剔除非正常利润的因素,同时密切关注关联交易中关于资产(资金)的转移;(二)密切关注企业改制、重组中的银行债务划分。通过限制性条件约束企业,不得在未经银行允许的情形下进行改制、重组,并积极参加重组过程中银行债权划分的关于谈判。第十六条 加强对集团内部公司互保的分析、监控,确保保全措施的有效性。加强担保信息披露
10、,在集团客户及成员单位客户评估报告中,对或有负债预计造成或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取得补偿的可能性进行定量描述。第十七条 集团客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尚未使用的授信额度,并提前收回部分或所有授信额度:(一)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的财务事实的;(二)未经本行同意擅自改变贷款原定用途、挪用贷款或用银行贷款从事非法、违规交易的;(三)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协议,以无实际贸易背景的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债权到银行贴现或质押,套取银行资金或授信的;(四)拒绝接受本行对其信贷资金使用情形和关于经营、财务活动监督和检查的;(五)出现重大兼并、收购、重组等情形,本行认为可能影响到贷款安全的;(六)通过关联交易,
11、有意愿逃废银行债权的。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责说明和修订,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团(关联)客户授信管理办法(暂行)(*银*35号)资料文件同时废止。附件:1. 关联交易的类型、监控手段及有关注意事项附件1:关联交易的类型、监控手段及有关注意事项一、关联交易的类型判断是否属于关联方交易,应以交易是否发生为依据,而不是以是否收取价款为前提,关联交易类型主要有:(一)购买或销售商品;(二)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三)提供或接受劳务;(四)代理。代理主要依据协议条款,一方为另一方代理某业务,如代理销售货物,或代理签订协议等;(五)租赁
12、。租赁通常包括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等,关联方之间的租赁协议也是主要的交易事项;(六)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提供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如企业从其关联方取得资金,或权益性资金在关联方之间的增减变更等;(七)担保或抵押。当存在关联关系时,一方往往为另一方提供为取得借贷、买卖等经济活动中所需的担保或抵押;(八)管理方面的协议;(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在存在关联关系时,有时一企业所研究与开发的项目会由于一方的要求而放弃或转移给其他企业;(十)许可协议。当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关联方之间可能达成某项协议,允许一方使用另一方商标,从而形成了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十一)关键管理人员报酬。企业对支付给关键管
13、理人员的报酬,也是一项主要的关联方交易。二、集团(关联)客户间的监控手段(一)监控与母公司和子公司监控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权益。监控具备的特点:一是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二是获取经济权益。监控的途径:1、以所有权方式达到监控的目的,是指一方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以所有权和其他方式达到监控的目的,是指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虽然不超过半数,但通过其拥有的表决资本和其他方式达到监控;3、以法律或协议形式达到监控的目的,是指一方虽然不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监控权,但通过法律或协议形式实质上能够监控另一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二)
14、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是指能直接或间接监控其他企业的企业。子公司是指被母公司监控的企业。如一方直接、间接、直接和间接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表决权资本,或虽然一方拥有另一方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但通过其他方式达到监控另一方时投资企业即为被投资企业的母公司,被投资企业为投资企业的子公司。(三)共同监控和合营企业、共同监控是指按协议商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监控。共同监控的基本特征:(1)各方或多方共同决定某项经济活动的财务和经济政策,合营中的任何一方都未能作出单方面的决定;(2)共同监控的基本方式,是合营各方所持表决权资本的比例相同,并按协议商定共同监控,合营各方虽然所持表决权资本的比例不同,但按
15、协议商定共同监控;(3)共同监控是以合营协议来约束。2、合营企业是指按协议规定,经营活动由投资各方或若干方共同监控的企业。合营企业与共同监控相联系,其特点在于投资各方均未能对被投资企业的财务和经营决策单独作出决策,必须由投资各方共同作出决策,并且由协议约束各方的行为,合营企业是以共同监控为前提的,投资企业通过与其他投资企业一起达到共同监控合营企业的目的。三、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时,应注意的问题:(一)关联方关系存在于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企业与部门(或单位)之间,不包括部门(或单位)与部门(或单位)之间关系;(二)共同监控或重大影响通常仅指直接共同监控或直接重大影响,不包括间接共同监控或间接重大影响;(三)同受一方监控的两方或多方之间视为关联方,但同受共同监控的两方或多方之间以及同受重大影响的两方或多方之间,通常不视为关联方;(四)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构,以及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商,通常不视为存在关联方关系;(五)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应当看其关系的实质,即视各方关系是否存在着监控、共同监控和重大影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