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心意通贷零售业务商户合作协议甲方: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为了推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和商品零售业务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消费信贷业务有关规定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协议。心意通贷零售业务指甲方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以下简称客户)在甲方合作签约零售商户(以下简称签约商户或商户,即乙方)内购买大额消费品或使用签约商户服务而提供的个人贷款业务。1. 合作事项描述1.1 甲方为发展消费信贷业务,可在乙方的营业场所内(以下简称 “店内”)开展甲方及甲方心意通贷零售产品的推介,并收集有意愿申请心意通贷零售客户的联系方式。甲方将
2、心意通贷零售产品的推介资料和申请表格放置于乙方营业场所内,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使用推介资料和申请表格。1.2 甲方自主进行心意通贷零售产品客户申请的审批。 甲方完成客户申请的最终审批后,甲方通知核准的客户签署相关合同文件。客户将凭借款借据向乙方办理取货或开工等手续。1.3 乙方有义务配合甲方的操作流程,向甲方出具相应的已收取客户首付款或定金的真实、有效的证明。1.4 甲方根据客户委托将信贷资金直接划拨至乙方以下银行结算账户:户名:账号:开户银行:上述帐户如果发生变更,乙方需通知客户,甲方仅根据与客户签署的“心意通贷”借款合同的约定,按客户之授权划拨贷款资金,并不受上述帐户之限制。2. 甲方的权
3、利及义务2.1 有权对乙方及其员工行为进行持续监测和定期现场检查,如发现乙方或乙方员工有违反本协议之约定情形,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与乙方合作,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2.2 甲方应自行承担客户无法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风险,如客户有迟延还款,甲方应自行向客户追偿欠款,但遇本协议第3.4 条所列情形及客户欺诈除外。2.3 甲方应根据业务需要,向乙方提供与合作相关的培训。2.4 甲方应根据业务需要,向乙方提供店内使用的心意通贷零售产品的各类广告宣传品。3.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3.1 乙方应协助以横幅或条幅等形式并于双方商定的广告和促销等营销活动中宣传甲方所提供之心意通贷零售业务。所有的宣传内容,都应遵守相
4、关法令的规定并须事前获得甲方同意;乙方可出于开展心意通贷零售业务的需要使用甲方的名称、标识,包括: “行徽”、中英文的“行名”和“简称”,但事前须经甲方书面同意。3.2 乙方应及时和免费协助甲方布置或更新店内使用的各类心意通贷零售业务广告宣传品。3.3 乙方应积极安排其员工(包括厂家驻店销售代表)参加由甲方提供的培训。乙方支持甲方共同激励渠道拓展人员推广心意通贷零售项目。3.4 办理本协议项下心意通贷零售业务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乙方及其员工不得实施或协助客户实施如下欺诈行为:(1) 伪造或使用虚假的交易合同;(2) 伪造或使用虚假的收入、房产等证明文件;(3) 改变贷款用途;(4) 伪造单
5、位公章、印鉴;(5) 假冒他人名义;(6) 以其他方法实施欺诈。甲方有权对乙方及其员工行为进行持续监测和定期现场检查,乙方员工的行为将被视为乙方的行为。一旦发现乙方及其员工有前述欺诈行为的,甲方有权立即终止与乙方的合作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一切损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尚未归还的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因此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催收费等相关费用。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客户进行追偿,甲方给予必要的配合。4. 其他事项4.1 甲方对使用心意通贷零售业务所购买的产品或签约商户服务的质量概不负责,并不承担客户因购买或使用该等产品或服务所引致的损失及损害。任何与
6、购买产品及产品服务有关的争议或分歧均由乙方直接处理,客户应向签约商户申请索赔,签约商户承担唯一且最终的责任。4.2 如遇退货或换货,应按照以下流程操作:4.2.1 若有客户至乙方要求退货,客户须填写银行“心意通贷”特殊业务申请书(详见附件)。乙方同意并确认客户退货须由乙方于申请书上加盖公章,先以电话方式通知甲方相关人员并传真银行“心意通贷”特殊业务申请书至甲方。4.2.2 甲方相关人员收到退货申请书后审核确认。4.2.3 甲方确认后,对符合退货条件贷款,乙方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将贷款放款金额全额返还甲方,存入甲方指定账户(如下)。超过 5 个工作日仍未返还的,将视为违约行为。乙方需承担因此而引
7、起的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对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 户 名:账 号:开户银行:4.2.4 甲方财务人员在确认商户款项到账后,对客户贷款作提前还款处理,并扣收贷款利息,针对逾期贷款另扣收罚息及其他费用。4.2.5 甲方财务人员在确认贷款已结清后,将剩余款项返还至客户个人账户。至此,退货流程方可结束。4.2.6 合作商户有义务将退货条款提前告知客户。4.2.7 如果客户至乙方要求换货且更换商品后仍欲使用心意通贷,则应比照前述规定将原商品办理退货后,携带退货单向甲方就更换的新商品办理心意通贷。4.2.8 如果客户是换取等值且
8、同类商品,乙方可直接为客户办理。4.3 甲方并非商品之制造商、进口商或经销商,因此对于商品之性能使用担保责任或客户于消费时可享有的其它权益,仍应由乙方按照相关规定负责。4.4 合作的任一方若发生如: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股权的变更、高级管理层人事变更、公司的撤并等重大事项,应在七天内通知对方。4.5 为配合双方业务的合作和发展,乙方授权甲方在必要时可以对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和信用的信息进行核实。在发生信息查询需求时,甲方将向乙方履行告知义务,同时乙方有义务协助配合甲方完成查询工作所需的相关手续。4.6 双方不因本协议之签署而成立代理、合伙或其它类似关系,且任一方不得以对方或对方代理人之
9、名义签署任何文件或代对方承担任何义务。4.7 乙方对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接触到的客户资料有保密义务,乙方不得复制客户填写的申请表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4.8 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违约方应赔偿另一方因该等违约遭受的所有损失。如发生以下情形,守约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协议,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守约方由此造成的损失:4.8.1 一方丧失其主营业务的执照(或未能续展该执照),或被禁止从事其主营业务,而无法继续经营;4.8.2 任一方破产,或进入清算或解散程序,或停止开展业务,或资不抵债;4.8.3 任一方未按第 4.4 条将重大事项通知对方,且足以对本协议的履行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10、4.9 各方均有权保留各自拥有的客户资料及信息。4.10 各方应各自承担其内部原因所造成的损失。4.11 本协议如与监管机构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时,以监管机构规定为准。4.12 本协议合作各方均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但应至少提前 15 天以书面通知对方;对于已发生的心意通贷零售业务其法律效力继续有效,不因本协议的终止而终止。4.13 本协议有效期三年,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可续签本协议。4.14 甲、乙双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解决本协议项下发生的纠纷和争议。协商不成,则通过向甲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4.15 双方在合作中所涉的其他事项及费用等由双方在共同协商的基础上依据自愿平等原则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遇不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4.16 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贰份、乙方执壹份。本协议遵循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任何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原则和条款均不发生效力,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或授权代理人)(或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地址:地址:邮政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日期:年 月日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