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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有限公司京外选调人员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
所属在京单位京外选调人员工作,保证京外选调人员工作有序进行,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xx科技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有关京外选调人员工作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在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员调配和高校毕业生接收管理系统正式立户备案的公司所属在京单位(简称相关单位)。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三条 京外选调人员工作范围包括: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人员、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选调人员等集团公司规定京外选调人员工作范围。
第四条 选调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调动:
1.见习期或试用期未满的;
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第三章 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人员
第五条 选调人员时,应首先在京内调剂解决,京内无法调剂的,
方可有计划地从京外选调。相关单位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人员应重点选调研发、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急需、紧缺人才。
第六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从京外选调人员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37号)有关要求,从京外选调人员方式分为绿色通道和计划内选调。
1.绿色通道方式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负责人及
“九五”以来获得国家级科技奖项的人员。
2.计划内选调方式
选调的专业技术人员,必须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中,获得省部级科技奖项或国家技术专利的人员,可放宽到大专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龄不超过45岁,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龄不超过50岁。
选调的技能人员,必须既有中等专业技术学校以上学历、技师以上职业技术资格,且在一线从事操作工作;其中,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或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可方宽到高级工职业技术资格;技能人员年龄不超过50岁。
第七条 每年相关单位根据当年度集团公司对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人员工作的通知要求,对本单位上年度因工作需要京外选调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上报当年度因工作需要京外选调人员计划。
第八条 因工作需要从京外选调人员,由调入单位正式行文,内容包括:拟调入人员的基本情况(年龄、学历、从事专业、现工作单位及任职情况等)、主要工作业绩、业务专长、拟如何安排使用、符合条件以及特殊情况的说明等。相关单位根据当年度集团公司因工作需要京外选调人员计划的批复,开展本年度因工作需要京外选调人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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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从京外选调人员
第九条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本规定适用人员范围:与公司或公司所属在京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夫妻两地分居情况,且具有北京市常住居民户口的在职人员(简称在京一方员工)。
第十条 在京一方员工达到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解决夫妻两地分居:
1.获得省部级以上荣誉称号者
2.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的主要完成者
3.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
4.被聘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5.被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满3年的人员
6.博士学位获得者
7.大学本科毕业8年、年满30岁且分居2年以上的人员
8.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满3年者
9.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生活困难较大、年满35岁且分居2年以上的人员
第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应重点解决紧缺专业骨干专业技术人员的两地分居问题,严格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解决两地分居条件先后顺序逐一确定人选。当在京一方员工符合解决两地分居条件相同时,各相关单位应制定办法进行再排序。公司本部再排序原则上依据以下先后顺序逐一确定人选:
1.按在京一方员工专业技术职称从高到低排序;
2.按在京一方员工行政职务从高到低排序;
3.按在京一方员工近2年年度考核结果排序;
4.按在京一方员工在本公司工作时间从长到短排序。
第十二条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工作程序:
1.传达精神:每年相关单位根据当年度集团公司对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工作的通知要求,向本单位员工传达文件精神,启动本单位夫妻两地分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工作。
2.提出申请:在京一方员工本人提交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报告填写双方基本情况,包括年龄、学历,职称、职务、在京一方员工来公司时间、结婚时间及分居年限、本人工作情况、对方工作单位及接收单位等,并填写在京单位夫妻两地分居员工登记表(见附件)。
3.核实信息:相关单位人力资源部根据当年度集团公司对解决夫妻两地分居工作有关规定审核员工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核实个人信息。
4.上报情况:相关单位人力资源部需按本规定第十一条的要求,对符合解决夫妻两地分居条件的在京一方员工申请人名单进行排序,排序后的在京单位夫妻两地分居员工登记表报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公司人力资源部汇总在京单位员工夫妻两地分居情况,上报集团公司。
5.分配计划:待集团公司批复当年度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计划后,
公司人力资源部原则上按各相关单位当年度夫妻两地分居在京一方员工申请人数比例,分配各相关单位当年度解决夫妻两地分居计划。
6.确定人选:相关单位人力资源部需提交本单位领导集体审议排序后的在京单位夫妻两地分居员工登记表。审议通过后根据名单先后顺序逐一确定当年度申报人员,并组织办理申报手续。
7.上报归档:相关单位正式行文上报当年度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人员申报审批材料,并做好归档工作。未列入当年度申报的在京一方员工排入下一年度夫妻两地分居员工排序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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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人员审批材料具体内容及公示要求,依据当年度集团公司下达有关文件执行。
第五章工作管理第十四条 从京外选调人员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逐级审批。
第十五条 经办单位必须如实提供京外选调人员的有关材料和证明,并按规定对有关材料进行认真审核。
第十六条 经办单位接到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和集团公司下达的选调人员调令通知后,及时通知选调人员办理调动手续,在调令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第十七条 经办单位应将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调令、北京市公安局开具的落户通知书、原户籍派出所开具的户口迁移证等复印件存入调动人员档案。
第十八条 从事京外选调人员工作的人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严格执行党和国家的政策和有关规定,按程序办事。经办单位要加强对京外选调人员工作的检查、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搞不正之风,若发现上述情况,将视情况暂停办理本单位的京外选调人员工作。
第十九条 其他京外选调人员工作,按集团公司《xx科技集团公司京外选调人员工作管理办法》(xx人„2006‟790号)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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