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事故是指本单位发生的工伤事故、火灾事故、设备事故和环境污染事故等。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创联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第二章 事故分类第四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人员死亡,或5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人员重伤,或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直接经济
2、损失的事故。(三)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人员轻伤,或1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三章 事故报告第五条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第六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同时报创联集团公司科技军工部;发生较大和重大事故时,应由创联集团公司科技军工部逐级分别上报电子信息集团和高新区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第七条 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一)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二) 事故的简要经过;(三) 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四)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
3、相关单位和人员应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因抢救需要移动现场物体时,必须作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事故现场的清理,应经事故调查组同意。第四章 事故调查第九条 调查组由创联集团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分管领导、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可请地方有关部门派人指导。第十条 调查组的职责(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二) 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三) 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四) 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五) 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第十一条 调查组的权利和义务
4、(一) 调查组有权向有关部门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有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二) 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随时接受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三) 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中应诚信公正、恪尽职守,保守事故调查秘密。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 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二) 事故造成的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三) 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四) 事故责任人的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五) 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第五章 事故处理第十三条 事故处理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原因不清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
5、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落实防范措施不放过。第十四条 因忽视安全经营、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或发现事故隐患、危险情况不采取有效措施、不积极处理以致造成事故的,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事故责任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创联集团公司科技军工部。第十七条 本制度修改权属创联集团公司总经理。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