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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结算中心结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货币资金结算管理,明确和规范公司财务部资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资金中心”)和公司内部单位的结算业务程序、手续,使公司内部单位能够在公司结算中心及时、便捷、规范地办理各种结算业务,保证结算过程中的资金安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资金中心和公司各单位、各派出机构以及在资金中心开立内部账户的单位(以下简称“内部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结算收付款”是指:内部单位通过资金中心办理结算业务过程中的各项收付款项。具体包括:
1、 通过资金中心在银行开立的集中结算账户或纳入到资金管理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本单位银行账户办理的各项对外各项收付款项。
2、 通过资金中心办理的内部单位间的各种往来收付款项。
第四条 资金中心对内部单位的存款保密,维护内部单位资金自主支配权,除国家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规定外,中心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内部单位的账户及资金信息,不得随意冻结、截留或扣押内部单位的存款,不得随意停止内部单位存款的支付。
第二章 结算票据的种类和管理
第五条 资金中心内部结算票据是办理结算收付款项的依据,各内部单位办理结算收付款项时,要使用内部结算票据。内部结算票据包括由资金中心统一印制的纸质的内部结算票据(以下简称为内部纸质票据)和资金中心结算软件内部网上银行允许的电子结算票据(以下简称为内部电子票据)。
内部纸质票据包括:结算备用金支票、结算备用金缴款单、内部转账支票、内部委托收款凭证、委托付款凭证、内部特种转账凭证等。
内部电子票据由股份公司资金管理系统软件自动生成。
第六条 内部开户单位在购买内部纸质票据时,需要填写资金中心空白凭证领购单并在中心记账联签章。
第七条 填写内部纸质票据只能使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套写,填写规定按照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但日期可以小写。
第八条 内部开户单位到资金中心办理结算业务时,结算票据应由资金中心人员或本单位相关人员负责传递,禁止将票据交由外单位人员代为传递。
内部单位销户时,要将剩余的空白内部纸质票据全部交回中心登记注销,内部单位办理结算业务时使用的内部纸质票据只能从中心领购,与中心领购记载保持一致,不能相互借用、串用票据,否则中心不予办理。
第九条 内部开户单位已领购的内部纸质票据发生遗失,可向资金中心申请挂失,挂失手续比照银行票据挂失办法办理。挂失前已经支付的,资金中心不承担责任。
第三章 日常结算业务管理
第十条 内部单位通过资金中心办理内部单位间的收付款项时,采用内部委托收款和内部转账结算方式。
内部委托收款是指在资金中心开户的内部收款单位委托资金中心向同在资金中心开户的内部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
内部转账是由内部付款单位签发内部转账支票,委托资金中心将款项付给同在资金中心系统内开户的另一内部单位的结算方式。
第十一条 结算备用金业务
原则上资金中心不办理现金业务,对没有外部银行的内部单位,需要使用现金的由用款单位事先提出申请,到资金中心换票后自行到银行办理现金提取及缴存业务。
第十二条 委托资金中心通过银行收取款项
委托资金中心通过银行收取款项是指内部单位委托中心通过资金中心银行账户代为收取各种款项的结算方式。内部单位应尽可能向付款单位说明在付款票据中注明收款人或内部开户账号,以便于在资金中心收到款项后,及时将款项划入内部单位账户,无法注明的,可事先书面通知资金中心(也可提供付款方回单联复印件),资金中心作好备查登记,待收到款项核实后,划入内部单位账户。
第十三条 委托资金中心通过银行支付款项
委托资金中心通过银行支付款项是指内部单位委托中心通过资金中心银行账户代为支付款项的结算方式。原则上仅为没有外部银行账户的单位办理,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⒈同城转账。是指内部单位委托资金中心通过资金中心银行账户向资金中心所在地的其他单位支付款项的结算方式。
⒉汇兑。是指内部单位委托资金中心通过资金中心银行账户向资金中心所在地以外的收款单位支付款项的结算方式。包括信汇和电汇两种形式。
⒊银行汇票。是指内部单位由资金中心代为办理的由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结算方式,同城异地均可使用。
⒋纳税。是指内部单位委托资金中心通过资金中心银行账户将款项支付给税务机关的结算方式。
5.其他。指内部单位委托资金中心通过资金中心银行账户支付的除上
述款项以外的各种付出款项,如缴费等。
第十四条 各单位签发内部纸质票据必须记载下列事项:
1.出票日期;
2.付款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资金中心;
3.收款单位名称、账号及开户资金中心;
4.确定的金额;
5.出票单位签章。
第四章 网上业务管理
第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按公司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在指定银行开设账户,并进行账户授权,开通资金中心对此账户进行查询、转账的账户归集功能。各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或无法在指定银行开户的,须提出书面申请报公司财务部审核。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可以通过股份公司资金管理系统对本单位已授权银行账户和内部账户进行网上操作,业务种类包括:账户余额及明细查询、银行账户及内部账户对外付款、银行账户和内部账户倒户、内部账户委托收款等。
第十七条 各单位进行网上交易时,以电子钥匙签名加密所产生的电子支付信息为有效信息。依据电子支付信息打印的纸式凭证,与各单位填制的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电子钥匙是各单位用于办理网上业务的工具,必须由本人管理,录入、复核及审批必须分人,严禁一人承担一个完整业务流程的情况出现,各单位人员不得擅自将本人电子钥匙密码及系统登录密码告知他人。
第十九条 各单位的银行账户发生变更或被冻结时,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资金中心,以确保网上业务资金安全。
第二十条 网上业务操作时间统一为国家规定工作日9:00-16:00时,各单位必须严格遵守。
第五章 结算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内部开户单位、资金中心办理结算业务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以及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等相关制度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任何内部单位办理结算,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或资金中心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资金中心或他人的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得在资金中心透支。
第二十三条 资金中心办理结算,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1.不准以任何理由压票、任意退票或拖延款项支付;
2.收到款项必须及时将款项支付给确定的收款单位;
3.不准挪用、截留任何内部单位账户资金;
4.不准拒绝受理内部单位正常的结算业务;
5.不准受理无理拒付;
6.不准违反规定为非集团公司成员单位或部门开立结算账户,办理结算业务。
第二十四条 因内部开户单位自身管理原因,造成资金损失或影响资金使用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任由过失单位自负。
1.填写或误发结算电子票据;
2.将银行票据或资金中心结算凭证保管不善或丢失;
3.将预留印鉴章保管不善或丢失;
4.将电子密钥及密码保管不善或失密;
5.因内部开户单位自身管理不善而影响资金使用和造成损失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资金中心办理结算时因重大过失造成资金错付或被冒
领,造成损失的,应负责资金追回和相应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付款单位及其代理付款人出现不按程序或恶意以及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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