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术学院党政管理人员考核暂行办法(*人字 * 16号 *年6月9日颁发)为给奖惩、升降管理人员提供依据、激发管理人员转变工作作风,调动管理人员积极性,促进管理队伍优化,特制定本办法。一、考核对象凡我院在职的各职能部门的党政管理人员和各系(含成教部、附中)、室的党政管理人员均属考核范围;双肩挑人员同时参加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考核,以参加干部考核为主。二、考核内容考核主要围绕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其具体内容如下:(一) 是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不断提高思想觉悟;是否从实际出发,正确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二) 是否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本职工作,主动热心
2、地为教学科研服务。(三) 是否努力学习业务,学习管理知识,提高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是否熟悉高等教育的基本规律,了解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并能在工作中正确地贯彻执行。(四) 是否积极履行岗位职责和任期目标,完成学年工作任务。三、考核等次及标准(一)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等次的比例控制在参加考核人数的15以内,副处级以上领导与其他管理干部分开计算名额。(二) 考核标准1、 在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都表现出色,圆满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成绩显著者,可评为优秀。2、 在德、能、勤、绩四个方面都能达到任职要求,能够完成或比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者,可评为称职。3、 基本能履行
3、岗位职责,但在德、能、勤、绩某些方面有明显不足者,可评为基本称职。4、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评为不称职:(1) 受党内或行政警告以上处分不满一年者;(2) 工作严重失职或在工作中发生严重责任事故者;(3) 严重违反校规或财经纪律者;(4) 拒不承担组织分配的工作,不服从组织工作调动者;(5) 工作态度很差,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者。四、考核程序和方法考核采取领导负责,自下而上,分级考核的办法。(一) 考核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的六月份进行。(二) 个人总结本年度工作及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填写年度考核表,并提供能反映本人实绩的材料。(三) 在基层单位进行述职交流,并按考核表有关的内容进行互评。(四) 科级以下管理人员的考核,由所在部门的考核小组根据平时考查情况,参考互评结果,评定考核等次,并将结果报人事处核定;部门党政副职(副处级)领导的考核,由主管院领导和所在部门正职领导根据平时考查情况,参考互评结果,提出考核等次的建议,报党委审批;部门党政正职(处级)领导的考核,由人事处和组织部根据平时考查情况和群众评价意见,参考互评结果,提出考核等次的建议,报党委审批。五、组织领导考核工作,在学院党政领导下由人事处会同组织部负责组织实施;部门的考核工作,由部门党政领导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