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学文科科研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建设,提升师资队伍的竞争力,特设立大学文科科研基金,并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大学文科科研基金资助本校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教师进行重要科研课题的预研究,旨在尽快提升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的学术水平,提高文科教师申报高水平研究课题的竞争力,力争早日取得高水平的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成果。文科基金项目的资助额度为1-2万元。第三条大学文科科研基金来源于学校专项拨款,列入学校财政预算。第四条大学科研处在大学科研委员会的指导下,负责大学文科科研基金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二章组织与规划第五条大学科研处履行下列职责:(一)在受理资助项目申请30日前,公布该年
2、度大学文科科研基金项目申请的通知;(二) 组织文科科研基金项目的评审工作。第六条学校各二级单位为基金项目依托单位,依托单位在基金管理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教师申请大学文科科研基金;(二)审核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三)配合科研委员会对基金资助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第三章申请与评审第七条申请大学文科科研基金资助项目的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大学校本部聘任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在职、在岗教学科研人员;(二)没有主持过省部级以上(含省部级)科研项目;(三)具有与所申报课题相关的前期研究基础;(四)爱岗敬业,有事业心和责任感,能独立开展科研工作;(五)近5年参加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
3、项目申报,且两次以上通过通讯评审的文科基金申请人自动获得资助,资助金额2万元,资助与实施与本年度文科基金项目同期执行。申请人为申请基金项目的负责人。大学文科科研基金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第八条申请人按照各年度大学文科科研基金项目申请通知的要求,填写“大学文科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在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通过依托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人应当充分说明申请资助项目研究内容对于获得其它后续资助的意义,并且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本基金为引导性基金,原则上不作重复资助,每人只限一次获校文科基金资助。第十条科研处自资助项目申请截止之日起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形式审查。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
4、的,予以受理。不符合本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或第九条规定的,不予受理。第十一条对已受理的项目申请,科研委员会主任会议确定评审专家进行通迅评审。第十二条科研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以投票方式提出拟立项名单,建议资助额度,报请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第十三条批准立项的项目申请人在立项公布后的15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意见和批准的资助额度填写并向科研处提交合同书。申请人不得变更申请书中的成果形式和数量。第四章资助与实施第十四条文科科研基金项目统一纳入学校科研计划,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项目计划书组织开展研究工作。第十五条 文科基金项目在研期间,主持人必须围绕课题内容举行1次公开的学术讲座,以促进相关
5、学科的交流与创新。未举办学术讲座者,其主持的项目不得结题。第十六条文科科研基金项目的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两次拨款,项目获批立项后第一次拨款;负责人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且审核通过后第二次拨款。第十七条 文科基金项目年终结余经费可转入下年度使用。项目实行专款专用,经费使用权归项目负责人。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材料费、科研业务费,不能用于购置计算机、打印机、照相机等仪器设备,也不能用于开支招待费、电话费等。第十八条基金资助项目实施中,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的,须向科研处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第十九条项目应按计划时间完成(以批准之日起计算),如遇特殊情况项目不能按时完成者,应
6、书面申请,经科研处批准后方可延期。第二十条项目负责人因考取研究生、外出进修、出国深造等原因,出现在职但不在岗的情况,项目暂时中止,经费暂停使用,待返回学校后可继续使用。第二十一条按计划结题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大学文科科研基金项目结题报告”,由依托单位审核后统一提交。文科基金项目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时必须标明“大学文科科研基金资助”字样。第二十二条科研处应当及时组织审查结题报告,根据项目的完成情况评定等级,对不符合结题要求的应提出处理意见。第二十三条项目成果验收以申请书所列的成果形式(论文、著作、研究报告、软件设计、产品样品)为准。论文、著作应是正式出版物;研究报告、软件设计、产
7、品样品等应有同行专家意见或用户使用意见。第五章责任第二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应当予以撤项:(一)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在大学开展研究工作的项目;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负责人或研究内容的项目;(三)不提交年度进展报告或检查中发现执行情况不好的项目;(四)到期未完成而无正当理由的项目;(五)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有弄虚作假等学术不当行为的项目。被撤销项目的剩余资助经费收回,项目负责人不得继续申请大学文科科研基金资助或其它校内科学研究资助。造成严重影响的,将全额追回资助资金。第二十五条违反学校财务制度、行政管理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文科科研基金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归学校所有,研究成果的鉴定、报奖、转让等根据学校有关办法执行。第二十七条本基金项目经费不提取管理费,也不得提取劳务酬金。文科科研基金管理工作中,涉及项目组织、评审、实施管理、评估等而产生的费用,由大学文科科研基金直接列支。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于2011年12月2日第1次修订,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