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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防管理政策-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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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案防管理政策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案防管理体系,加强案防工作,保障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及相关案防管理制度,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本政策为本行案防管理提供基本准则和导向,指导本行案防管理的组织体系、制度体系、指标体系和管理工具、手段的建立与完善,确立适合本行的案防管理体制和机制。 第二条 本政策所称案件,是指本行从业人员独立实施或参与实施的,或外部人员实施的,侵犯本行或客户资金或其它财产权益的,涉嫌触犯刑法,已由公安、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按规定应当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立案查

2、处的刑事案件。 前款所称案件分为三类: (一) 本行从业人员在案件中涉嫌触犯刑法的,为第一类案件。 (二) 本行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但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且该违法违规行为与案件发生存在联系的,为第二类案件。 (三) 本行从业人员在案件中不涉嫌触犯刑法,且本行或本行从业人员也无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为第三类案件。 第三条 本行案防工作的目标是,通过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完善案防管理制度和流程,强化“一把手”负责制,严格案件责任追究,推进案防长效机制建设,实现案防关口前移,及早防范和化解案件风险。 第四条 本行应建立与风险管理、资产规模和业务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案防管理体系,有效监测、预警和

3、处置案件风险。 第二章 案件风险偏好与案防管理理念 第五条 案件风险偏好是指对案件风险的基本态度。本行对第一、第二类案件实行 “零容忍”态度,严防第三类案件,着力提升案防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第六条 本行秉承以下案防管理理念: (一) 标本兼治、重在预防。即强调持续建立健全案防管理体系,注重从源头上控制案件的发生。 (二) 自上而下、全员参与。即强调本行各级机构和员工在董事会确立的案防管理政策下,正确理解和有效履行案防管理职责。 (三) 全程管理、动态管理。即强调案防工作伴随本行经营管理始终,是循环往复、持续不断的过程。 第三章 案防管理架构与职责 第七条 本行案防管理架构由董事会层级、监事

4、会层级和经营管理层层级构成。 董事会层级包括董事会和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 经营管理层层级包括高级管理层、合规风险管理部门、业务条线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 第八条 本行董事会将案件风险作为本行面临的重要风险之一,董事长为案件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 第九条 本行董事会授权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承担以下案防管理职责: (一) 负责审议批准案防工作总体政策,推动案防管理体系建设; (二) 负责明确高级管理层有关案防职责及权限,确保高级管理层采取必要措施,有效监测、预警和处置案件风险; (三) 负责提出案防工作整体要求,审议案防工作报告; (四) 负责考核评估本行案防工作有效性; (五) 负责确

5、保内部审计部门对案防工作进行有效审查和监督。 第十条 本行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履行有关案防管理职责,监事长为案防管理监督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本行高级管理层应有效管理本行案件风险,明确各部门及分支机构案防工作的职责分工,确保专人负责,并研究制订年度案防工作计划。本行行长为案防制度制定和执行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本行分管风险及合规的行领导承担以下案防管理职责: (一) 负责定期审查、检查和监督执行案防政策、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 负责全面掌握本行案防管理总体状况,并定期向行长及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 (三) 负责建立与各业务条线和分支机构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权责明确、报告

6、路线清晰、运行有序的案防工作机制。 第四章 案防管理机制和方法 第十三条 本行应建立健全制度及质量控制机制,有效加强制度流程管理,强化案件风险排查、报告、处置等案防专门制度建设。 第十四条 本行应持续加强人员培训与行为管理,提升员工职业道德水平和业务技能,强化员工行为规范与异常行为排查。 第十五条 本行应健全案防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加大对案件易发部位和薄弱环节的检查力度,并通过多种方式与客户建立独立的信息反馈渠道。 第十六条 本行应建立和完善信息科技系统,提高通过技术手段防范案件的能力。 第五章 案件风险报告及披露 第十七条 本行应建立案件风险报告制度,明确报告的种类、标准、路线、内容和格式。

7、各报告主体应及时、准确、真实报告案件风险情况。 第十八条 本行案防管理政策和制度应根据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要求备案,并报送与案件风险有关的报告。 第十九条 本行重大案件风险应及时报告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监管机构,并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披露案件风险信息。 第六章 绩效考核与问责 第二十条 本行高级管理层应建立科学的案防管理绩效考核机制,将其纳入全面风险管理考核体系,有效提升业务发展质量,保障本行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二十一条 本行高级管理层应建立合理的案防管理问责管理机制,规范问责程序和方法,并通过有效实施,不断提升惩处的威慑力和警示作用,确保本行合法合规经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由本行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政策自本行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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