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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也有风险和风险的避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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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存款也有风险和风险的避免 钱放哪最安全?相信大部分人的回答都是一致的:存银行,但存银行就万无一失了么?银行的存款利率一定会兑现么?答案是 否!没错,放在银行一样有风险,那么银行会出现什么样的风险呢?又如何规避呢?我们先来看以下三个案: 案例1: 上海王女士1989年6月将7000元现金存银行,形式为定期8年,存单上约定利率12%/年,并签订转存合约,即如果到期不取自动转存为一年期定期按8%每年执行,2010年当储户取钱的时候被告知人民银行实施新《储蓄管理条例》1993年3月1日起,废除8年定期存款期,最长改为5年,银行以此为由拒绝支付存单约定利息,只同意按活期利息计算,经过长时间交涉,银行让步为1989年到1993年3月按约定利率,其余为活期利率,1989年的7000元可以买一套100平米的房子了,再看看2010年全部存款本息和的价值不足12000元,在上海只能买半平米。 案例2:  2005年5月17日,胡某某将1500万元存入工商银行湖南省衡阳市白沙洲支行。想不到的是,两个月后,1500万元存款竟然莫名其妙地蒸发。“去白沙洲支行查询,只剩下600元了。”9月20日,回忆起当时的情景,胡某某仍然心有余悸。“我要求查看工行的监控录像,看谁取走了我的存款,但工行不同意。后来我才知道,取走我存款的人,其中有一个名叫吴柳,是白沙洲支行行长吴探林的亲弟弟。”   如今,时间过去5年多了,1500万元存款还没有着落。   1500万元存款不翼而飞   存款不翼而飞,与工行交涉无果,2005年7月29日,胡某某向衡阳警方报案。与此同时,胡某某向衡阳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行支付1500万元存款。   报案不久,广东珠海警方来找胡某某。原来,1500万元存款是被别人“冒领”的,“冒领”此款的主犯吴益涛已被珠海警方抓获。吴益涛还在广东珠海、云浮等地多次“冒领”他人存款,涉案金额高达3.98亿元。   因为涉及刑事犯罪,衡阳中院告知胡某某“先刑后民”,中止他起诉工行支付存款一案的审理。   2005年11月28日,湖南省公安厅发了一个情况通报,标题是《关于衡阳“7·29”票据诈骗案的情况通报》,因冒领银行存款影响金融安全,所以公安厅的通报是发给湖南省地方金融证券管理办公室的。通报说,“7·29”票据诈骗案涉案金额1500万元,共有3名犯罪嫌疑人,一是吴益涛,29岁,珠海市万通达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二是黄大华,41岁,衡阳市新恒泰有限公司经理;三是吴柳,35岁,衡阳市三建公司项目经理。三名嫌疑人都到案在押,其中吴益涛关押在珠海,黄大华和吴柳关押在衡阳。他们精心策划实施犯罪:先是伪造存款单位印鉴,然后进行调包(将存款单位预留在工行的印鉴换成他们伪造的印鉴),并利用伪造的印鉴,分8次将1500万元全部转走,其中,吴益涛分得880万元,黄大华分得620万元。至于吴柳的“收益”,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是,“我主要是帮黄大华,想在他的公司揽业务,他承建新恒泰置业广场”。   因为涉及国家金融安全,湖南省公安厅对案件进行了督办,并给予技术支持。湖南省公安厅刑事技术鉴定结果显示,工行白沙洲支行的两张预留印鉴不是存款人的公章印文,言下之意,工行的预留印鉴被人盗换了。随后,案件惊动了公安部,公安部的鉴定更全面细致,除了支持湖南省公安厅的结论外,还鉴定出:工行自己持有的存款协议、预留印鉴也不一致。 存款债权“被消灭”   湖南省公安厅的通报下发后,衡阳市银监局有两名通讯员对“7·29”票据诈骗案进行了报道,报道涉及了工行白沙洲支行的“管理问题”,工行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两名通讯员告上法庭。衡阳市石鼓区法院判决认定,报道不构成侵权,但“应工行的要求”,认定了这样一个“事实”:1500万元存款是存款人自己取走的,不存在诈骗犯罪事实,工行对此不承担责任。   “这个判决,我们毫不知情。”胡某某说,“法院认定,1500万元存款是存款人自己取走的,简直不可思议!这是一起诈骗案,已经人所共知。”   因为“先刑后民”,胡某某诉工行储蓄合同纠纷尚“中止审理”。奇怪的是,工行反过来起诉胡某某,案由也是“储蓄合同纠纷”,标的还是这1500万元,法院却缺席审理了。2010年5月12日,衡阳市雁峰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虽然吴益涛、黄大华、吴柳等人冒领了1500万元存款,但工行的“被冒领”行为是“正当支付”,因此,1500万元存款债权已不存在。   “法院采取的是公告送达,我们根本没有参加庭审。”胡某某说,“在我们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判我们的存款不存在了。我们已经上诉。”   截然相反的认定   2009年3月27日,珠海市中级法院对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吴益涛、黄大华、吴柳等三人使用虚假的公司印章,将1500万元存款划走,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这一犯罪团伙通过私刻存款单位印鉴,调换预留在金融机构印鉴卡的方式,套取存款单位账上的资金,用于投资项目,然后靠项目申请银行贷款,归还之前套取的资金。作案时间从2004年10月至2005年7月,历时10个月。主犯吴益涛因具有立功表现(归案后提供线索协助公安机关侦破其他案件),被从轻判处死缓。   于是,戏剧性的事情出现了:吴益涛等三人冒领1500万元存款的行为,被珠海中院认定为犯罪;而衡阳市雁峰区法院却认为,这是“正当支付”;石鼓区法院则认为“不存在诈骗犯罪事实”。   记者在衡阳采访时了解到,衡阳市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皆认为,1500万元存款被冒领,是用虚假的票据转走的,是一起票据诈骗犯罪。目前,公安机关已经从吴益涛和黄大华处追回532万元,其余被挥霍。   既然是一起诈骗犯罪,大部分损失又没追回来,那么,这个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记者到工行白沙洲支行采访,现任行长陈秋源(案件发生后,吴探林被调离)说,记者采访需要上级批准。随后,记者又来到工行衡阳市分行,办公室的刘秘书在请示了行长后对记者表示,“这个案子,我们不接受记者采访”。 案例3 2011年工商银行存款900万 两年多了,银行不兑付,法院没审理,我们的900万元存款究竟到哪去要?”11月3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储户张菊花的代理人郑小平无奈地说。   据介绍,2008年6月,浙江人张菊花在中国工商银行江苏扬中支行存款900万元。2008年年底,张菊花发现自己的900万元存款居然不翼而飞了。   经多方了解,张菊花得知自己的900万元存款是被工商银行扬中支行原营业部主任何卫华利用U盾通过网上银行转走的。   2009年9月,张菊花将工行扬中支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付其存款本金及利息。   江苏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据法院向当事人、工行扬中支行办理张菊花存款的柜员洪伯章谈话了解,2008年6月2日,何卫华带着张菊花来办理存款业务,洪伯章在办理完存款后并没将U盾交给张菊花,而是交给何卫华的熟人王程,王程则将之交给了何卫华。   洪伯章在法院的谈话笔录中称,“何卫华叫我办事我不能不办。何原来又是我的领导,我是按银行的手续办的。”   何卫华也通过书面方式向张菊花的代理人承认:张菊花的U盾是洪伯章交给王程,由王程交给他本人的。   事实似乎已经清楚。张菊花认为,银行职员的失误导致她丢失了900万元存款,银行理应赔偿她的经济损失。   然而,工行扬中支行却拒绝赔付,理由是:在张菊花2008年6月2日存款前的5月7日,该行已经与何卫华解除了劳动合同。张菊花存款丢失是何卫华个人行为造成的,跟银行没有关系。   可是,就在银行声称发文解除与何卫华劳动合同之后的6月20日,该行又发了一个文件给予何卫华行政开除处分。   “如果工行的前一个文件不是伪造的,后面的那个文件该怎么解释呢?”张菊花的代理人郑小平因此质疑工行5月7日文件的真实性。   记者就相关问题向工行镇江分行求证,该行办公室主任孙涛坚持称,处理决定是2008年5月7日做出的。至于6月20日的处理决定如何解释,孙涛未作正面回应。   巨额存款不翼而飞,银行该承担什么责任?   江苏刘万福律师事务所的刘万福律师说:“储户将钱存入银行,双方也就形成了委托保管的合同关系,按照合同相对性,存款行为只与储户和银行相关。只要储户有合法的存款凭证,自身不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及重大过失,双方存款关系自然成立,银行理应承担兑付款项的义务。”   那么,案发时何卫华离职与否,对银行应担的责任究竟有多大影响?   刘万福表示,银行如要免除责任,除非有充分证据证明存款丢失完全是存款人的过错,比如说是存款人有意将U盾和密码交给何卫华的,而这与何卫华离职与否并无关系。   法律专家表示,从法院笔录内容看,储户在银行的柜台正常办理存款手续,柜员的行为是工作场所发生的职务行为。而U盾由柜员交给别人,这就证明过错在银行方面。存款人没有必要去查明在银行工作场所U盾交予人何卫华的身份。   专业人士认为,按照行业规定,U盾这样直接关联账户安全的物品只能交给存款人,柜台营业员既不能代人保管,更不能转交他人。本案如果确实是洪姓柜员将U盾交予他人,这样的行为显然违规,银行在存款丢失事情上当然要承担责任。   2009年9月14日,工行扬中支行向扬中市公安局报案,称此事中有客户资金被外部人员诈骗嫌疑。当年9月19日,扬中市公安局决定立案侦查。镇江中院随后以此案涉及经济犯罪为由中止审理,将案件移交给了扬中市公安部门。   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吴绍祥解释说,考虑到案子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法院担心民事和刑事如果分开处理,可能造成界定不明,从而影响判决结果,于是决定将案子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事情从银行转到法院再转到公安,张菊花陷入了两年多的漫长等待之中。   刘万福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受理存单纠纷案件后,对于追究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不影响对存单纠纷案件审理的,应对有关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以及承担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及时进行认定和处理。具体到本案,法院应该可以继续审理。   立案已经两年,似乎毫无进展。张菊花和郑小平反映说:“何卫华至今还在扬中市一家保险公司当老总。”   记者设法联系到扬中市公安局办案民警李波,对方以“在山区出差,听不清”为由挂断了电话。该局宣传干部朱冠琦则表示:李波称案件正在侦查阶段,拒绝介绍任何情况。   吴绍祥介绍说,法院已经通过镇江市政法委进行协调,公安机关应该抓紧侦查做出结论,如果实在侦查不下去,就应把案卷材料退还给法院,由法院重新进行审理。   银行业内人士指出,规避此类案件发生的关键在于,银行首先要在行业规范的严格指导下进行业务办理;储户如果开通网上银行,必须尽可能清晰地告知风险条款,特别是对于不熟悉网上银行业务的人群,更要主动尽到告知义务。   该专业人士同时也提醒,为了规避资金风险,储户必须具备一定的安全防范和自我保护的意识。结合本案来讲,储户应该主动了解网上银行可能带来的风险,也要注意保护密码和U盾等信息资料的安全,防止因个人不慎而造成经济损失。当然,考虑到储户与银行之间信息的不对等性,如果发生银行职员恶意或过失泄露储户安全资料的情况,自然要由银行方面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对此,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有关负责人接受采访时称:工行方面对此事十分重视,也绝不会推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工行方面也很着急,希望能尽快了结此事,给储户和公众一个交待。 看了以上几个案例你得到了启示么?如何避免以上的风险呢,我觉得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开户资料注意保密,签过字的东西一定要亲自销毁或当面销毁; 2、 企业开户尽量要在银行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不要为了节省时间将重要资料留在银行; 3、 开户后的印鉴卡片在加盖银行复核印鉴后一定要当时拿走并妥善保存; 4、 存户不要过于迷信高额利息将钱款直接交给银行工作人员处理; 5、 银行存折、银行卡和身份证、密码要分开保管; 6、 如果开通了网上银行一定要将优盾保管好,不能离开你的视线之外,如果丢失一定要及时挂失; 7、 如果出现问题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报案,短时间内协调未果的要请个好律师果断起诉。 8、 目前国内的法律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法律对银行系统的偏向有很多不合理的地方,应督促中国法律的健全,部门制度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要尊重契约精神。在法律健全的国家,符合当时法律的契约是被尊重,法律也是神圣的,但在中国一个管理条例就可以推翻民法和合同法,这样的法律环境还需要完善和进步。 严重抗议的地方 银行系统出问题,你从ATM上钱取多了就是违法了,如果不归还给银行就成了重罪,但银行少给你钱了,你就要等他的审核结果,没有结果的你去起诉还要你提供证据;这是极端不对等的情况应尽早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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