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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远法务: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及风险(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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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扬远法务: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及风险(下) l 名义股东私自处分名下股权造成的困境: 显名股东作为公司登记的股东,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出于其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会对所代持的股权予以处分。由此引发了单方处置股权导致损失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六条“ 名义股东将登记于其名下的股权转让、质押或者以其他方式处分,实际出资人以其对于股权享有实际权利为由,请求认定处分股权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处理。 名义股东处分股权造成实际出资人损失,实际出资人请求名义股东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文所引用的《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是善意取得制度,结合股权转让的背景也即如果受让股权的第三方是善意的、且价格合理并办理了相应的交接手续,该第三方可以从法律上获得该股权。 相反的,如果显名股东将对应代持的股权私自处置,且符合上述善意取得的条件,也即转让价合理、受让方善意不知其股权系代持产物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隐名股东则会彻底失去公司股权对应的相关权利。 当然,上述法条也规定了这种情况下,由于显名股东处分股权造成隐名股东损失的,隐名股东可以请求显名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但事实上,由于一般较难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隐名股东如何确保自己的损失得到弥补尚是一个较难平衡的问题。尤其是在公司资产尚佳、潜力大、成长性强的情况下,相关损失可能更难以估量。 l 实际股东试图参与公司治理的困境 参与公司实际经营的通常是董事、监事、经理等管理职位,而该等职位的确定一般需要依据章程经过公司股东召开股东会议等进行决策,此外的重大经营事项一般也需通过上述流程。 而在一代持关系中,因为隐名股东并不直接持有公司股权,因此需要通过显名股东参加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事项决策间接参与公司治理。 所以一般的股权代持关系中,我们会建议当事人对于公司委派人员或参与重大事项决策权的确定问题作出明确约定;即便是明确约定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一致行动,但考虑到股权代持实际上是一早委托关系,因此,现实中实际上仍有可能出现实际股东丧失本该享有的话语权的窘境。 结合扬远律师公司法务团队的深入分析,在实务操作中,我们仍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关技术措施,以补强《代持协议》的效力,防范后续可能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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