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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当物是否必须采用拍卖的方式处理.doc

上传人:胜**** 文档编号:3355542 上传时间:2024-07-02 格式:DOC 页数:2 大小:2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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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绝当物是否必须采用拍卖的方式处理 【案情】甲以自有的一辆原价为35万元的轿车做当物向典当公司乙借款。双方签订了典当合同,乙公司向甲签发勒令当票:当物、典当金额、综合费金额,典当期限等内容。甲将典当车辆的行驶证等相关证件原件及汽车钥匙一并交付乙公司后,乙公司向甲支付了约定的当金。后因甲到期未既没有赎当,也没有继续办理续当手续,形成绝当。乙公司委托某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绝当车辆现值进行评估,评估价格为23万元。之后,乙公司与受让方丙签订了转让销售合同,约定,将绝当车辆转让给了丙,转让金额为15万元。甲以乙公司未公开拍卖车辆、未退还按照车辆的市场价值32万元计算的车辆余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

2、求判令乙公司立即退还款项8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问题】绝当物是否必须要通过拍卖的方式处理,该案中乙公司处理绝当物的方式是否合法?【分析】当票是典当行和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双方在协商一致,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建立起的借款合同关系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典当公司向甲支付了当票记载的当金,已经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甲取得当金后,应按照约定在限定期限内续当或赎当,并交付约定的综合费用及当金利息。甲在典当期限届满后,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办理续当或者赎当,其行为已经构成绝当。乙公司有权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绝当物品。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

3、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三)对国家限制流通的绝当物,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报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后处理或者交售指定单位。 (四)典当行在营业场所以外设立绝当物品销售点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并自觉接受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五)典当行处分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应当取得当户的同意和配合,典当行不得自行变卖、折价处理或者

4、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绝当物品中的上市公司股份。可见,如果采用拍卖的方式处理绝当物,应当由双方事前在典当合同中进行约定。因为当票只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典当法律关系,对典当以外的法律关系当事人必须要在当票外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而拍卖过程将产生典当关系以外的权利义务,对另行产生的拍卖权利义务,典当当事人均有平等的处置自主权。因此是否采用拍卖的方式处理绝当外,不属当票本身所调整和规范的内容。本案中,双方事先无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在这种情况下,乙公司作为典当公司可以按照担保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绝当物品。我国担保法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质押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

5、先受偿,质物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乙公司在绝当发生后,变卖绝当车辆前,委托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绝当车辆的市场价格进行了评估,并以高出评估价值的价格将车辆变卖,这些行为本身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其处理绝当车辆的行为及过程不存在过错。当然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绝当物品参照市场价格变卖后,扣除典当本金和利息,以及典当综合费用,剩余的部分应当退还当户。如果乙公司在扣除典当本金、利息、典当综合费用后仍有剩余,剩余的部分应退还被甲。拍卖不是法定的处理绝当物的方式,是否采用拍卖方式处理绝当物,应当有典当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事前约定。但是从实践中来看,拍卖由于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其结果能够较真实地反映绝当物的价值,这种方式较由典当公司单方变价的方式而言,对当户为公平,能很好地保护当户的合法权益,因此,建议在典当中,当户最好与典当行协商约定采用拍卖方式处理绝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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