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国建设银行结算通准贷记卡领用协议及申请表*银行结算通准贷记卡领用协议结算通准贷记卡申领人(以下简称“甲方”)与*银行股份有限公 司 分(支)行(以下简称“乙方”)双方达成一致,就甲方向乙方申领结算通准贷记卡(以下简称“结算通卡”)签订如下协议。一、*银行结算通准贷记卡领用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是甲乙双方就结算通准贷记卡客户服务相关事宜达成的协议,甲方知悉并同意遵守*银行*卡准贷记卡章程及本协议。二、申领1年满18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即可申请办理结算通准贷记卡业务。2甲方申领结算通卡时,应按乙方要求填写申请表并签署本协议。甲方本人在申请表上签
2、字,即表示知悉发卡银行有关规定,确认履行本协议各项规定。 3甲方保证向乙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同意乙方按照国家相关规定采集并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提供甲方个人信息和包括信贷信息在内的信用信息(包含甲方因未及时履行合同义务产生的不良信息)。 乙方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办理涉及甲方的业务时,有权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他依法成立的征信机构查询、打印、保存甲方的信用信息,并用于:(一)审核甲方贷款、贷记卡(信用卡)、准贷记卡申请;(二)审核甲方作为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担保人、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的个人、组织或机构提出的贷款申请或特约商户申请;
3、(三)对已向甲方或甲方担任法人、出资人、担保人、企业经营者、实际控制人的个人、机构或组织发放的贷款、贷记卡(信用卡)、准贷记卡进行贷后风险管理;(四)向甲方提供的其他乙方合法经营范围内的业务。乙方应对甲方资料保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乙方与甲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在乙方为甲方办理本协议项下相关事项所必需的情形下,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向乙方集团成员(包括乙方境内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服务机构及其他乙方认为必要的业务合作机构提供乙方获取的甲方个人信息,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等个人信息。上述第三方将为处理本协议项下事务之目的接触并按照乙方的业务需要使用甲方个人信息。乙方承
4、诺将向有关第三方明确其保护甲方个人信息的职责并要求第三方承担相应保密义务。4乙方对符合申领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发卡。甲方领取结算通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此签名。因卡片未签名导致的甲方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5乙方有权审查甲方的资信状况、索取甲方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甲方发卡及确定、调整甲方的信用额度。6结算通卡按持卡年度(自办卡月起每满12个月为一个持卡年度)预收账户管理费。第一年度账户管理费在开卡时由甲方直接交纳,以后年度账户管理费每年从甲方账户自动预先扣收。销户时已收取的账户管理费不再退还。三、使用1乙方可通过营业网点、邮寄、网络等方式向甲方
5、提供用卡须知等相关资料,以方便甲方正确使用结算通卡。2结算通准贷记卡只能本人使用。甲方保证将结算通卡用于合法用途,保证自己利用结算通卡从事的各种交易为法律所允许。3. 甲方在使用结算通卡时应保证安全,防止信息泄露,未按规定使用结算通卡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4对于结算通IC卡,卡内带有电子现金账户,默认卡内人民币活期账户为其主账户,可以通过主账户向电子现金账户进行圈存。5甲方可在开卡时同时申请开通ATM自助转账功能,并可设定自助转账限额,也可在开卡后另行书面申请或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电子渠道申请开通、关闭ATM自助转账功能或设定自助转账交易限额。甲方可设定不超过5万元的每日每卡转出累计金
6、额,若甲方没有设定的,每卡每日转出累计金额不超过5万元;其中,乙方能有效识别转出、转入方为同一持卡人账户的ATM自助转账不受上述限额控制。6甲方在境内ATM上使用结算通卡取款时,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含)人民币;甲方在自助设备上存入现金,以自助设备核点后显示的金额作为入账金额。7甲方在境外通过*银联网络进行的取现交易每卡每日累计取现金额不能超过等值人民币10000元(含)。8结算通IC卡在使用非接触方式进行消费时,默认使用结算通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易;结算通IC卡在使用接触式方式进行消费时,甲方可在POS上选择使用结算通IC卡主账户或结算通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进行交
7、易。9结算通IC卡内的电子现金账户仅支持人民币结算。电子现金账户不记名、不计息、不挂失,仅用于持卡人小额消费,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人民币。10甲方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向结算通IC卡电子现金账户圈存资金,可以在乙方营业网点、ATM等自助设备、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圈存交易不可以撤销。11甲方结算通IC卡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只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在消费时不需要提供密码。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可以撤销。12结算通IC卡电子现金账户退货资金退入结算通IC卡主账户。13电子现金账户余额的判断应以电子现金芯片余额为准。14凭密码进行的交易,相应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不凭密码进行
8、的交易,则记载有甲方签名的交易凭证或乙方提供的其他确认方式为该项交易完成的有效凭证。基于甲方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和/或通过金融IC芯片等电子数据办理的电子现金消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等理由拒绝支付结算通卡项下发生的交易款项。15甲方由于结算通卡片毁损、消磁等情况可申请换卡业务。甲方办理结算通换卡业务后,不影响原债务责任的承担,部分签约功能可以自动转移到新卡内;对于不能自动转移的签约功能,甲方应及时到原签约机构办理变更手续。16结算通IC卡到期或损坏需要换卡时,如果结算通IC卡芯片未损坏,甲方交回卡片换领新卡
9、,电子现金账户资金转入主账户;如果结算通IC卡芯片已损坏,甲方交回卡片换领新卡,其原卡片电子现金账户资金30天后转入主账户中,在此期间已换领的新卡片不允许销户。17如果电子现金交易次数超过了监管机构设定的电子现金连续交易次数上限,交易应转为联机交易。联机交易是指连接乙方系统验证的交易。18如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损坏等原因导致用卡交易中乙方不能验证磁条、芯片或卡面等相关信息时,乙方有权不予受理;因上述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甲方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换卡手续,并交纳换卡手续费。如上述情况是由于卡片自身质量原因造成的,乙方免费提供换卡服务。19签约过乙方网上银行、电话银
10、行或手机银行的结算通卡,在因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损坏等原因通过预约换卡方式换领新卡期间在上述渠道可以正常使用卡内资金。20甲方使用*银行的ATM等自助设备时,如发生吞卡,应及时与自助设备所属管理机构取得联系,并按银行指定时间及要求办理领卡手续。过期未领的,*银行将按有关规定对被吞卡片进行剪卡处理,甲方须到乙方指定营业网点办理补卡手续,并交纳补卡手续费。在其他银行的ATM等自助设备发生吞卡的,应及时按照相关银行的规定办理手续。21甲方不得以与商户或乙方以外的受理银行之间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款项。22甲方结算通账户当月发生交易、费用时,乙方在月底结计其账务。甲方可通过自助终端、电话银行
11、、网上银行或营业网点等渠道查询账户明细。甲方应定期主动核对账务,并按时向乙方支付欠款,乙方不另提供邮寄对账单服务。23账务查询若甲方对账务有疑义,应自交易日起90(含)天内向乙方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超过180天的,乙方受理甲方查询,但不再进行更正处理。自交易日起一年(含)内的免收查询手续费,其余期限按公示价格执行。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对账务情况提出疑义时,乙方应协助核实,如经查实确认交易存在,甲方不应拒绝支付该项交易款。甲方不能以与受理单位发生纠纷为由拒绝支付所欠乙方款项。 乙方为甲方提供通过柜面和ATM等渠道进行准贷记IC卡电子现金账户余额查询及最后10笔交易明细查询的服务。24甲方须在首笔透支
12、发生60(含)天内偿还全部透支本息,透支自银行记账日起开始计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不计复利,并根据*人民银行利率政策调整。25追索甲方发生首笔透支后超过60天未全额归还透支本息的,乙方有权自第61天起止付其卡片并对甲方及其保证人追索或扣减甲方保证金、依法处理质物。甲方若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有权将甲方在本行开立的其它账户的存款以及其它抵(质)押财产用来清偿,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四、密码1甲方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结算通卡及账户密码,密码避免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任何他人。领取密码信封后,应及时在ATM等自助设备上修改
13、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乙方均视为甲方本人或甲方授权的行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承担。2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交易不校验密码、不核对持卡人签名,凡使用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甲方本人所为,甲方应承担因相关卡片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甲方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3.甲方在使用时,如连续输错三次密码,卡片将被锁定(电子现金账户除外),需要按照要求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解锁手续后,才能继续使用。 4结算通卡密码遗忘时,甲方应按乙方相关业务规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卡片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密码挂失。密码挂失后,若甲方记起原密码,即可申请解除挂失。密
14、码挂失后甲方可根据乙方相关规定进行密码重置。卡密码挂失将不影响基于此账户的自动转账、代缴费等签约交易。五、卡片挂失1甲方应妥善保管所持结算通卡片,如卡片遗失或被盗,应及时通过致电乙方客户服务中心或乙方提供的其他途径办理口头挂失或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书面挂失。挂失自相关手续办妥后即时生效,甲方不承担挂失有效期内该卡被冒用所造成的资金损失,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挂失时间及金额以银行记录为准。2为协助甲方防范风险,甲方可以通过营业机构、*、网上银行等渠道提出口头挂失申请,乙方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将对该卡账户进行止付。口头挂失分为临时口头挂失和永久口头挂失。临时口头挂失的有效期为5天(可多次申请),有效期满
15、后挂失失效,乙方不再承担相关损失和责任;永久口头挂失不设有效期,办理挂失后续处理或挂失撤销前账户处于止付状态。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电子渠道受理的挂失视为口头挂失。3书面挂失时,甲方应按乙方要求提供卡号、甲方姓名、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资料,乙方核对相关信息无误后将立即对该卡进行止付。4甲方应按乙方相关业务规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挂失补卡或销卡手续,补卡时须交纳补卡手续费。5挂失生效后,若甲方申请办理撤销挂失,必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卡片及相关凭证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撤销挂失手续。6因下列情况之一产生的债务或损失,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 甲方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 甲方有欺
16、诈或其它不诚实行为的; 乙方调查情况,遭甲方拒绝的; 遗失或被窃结算通卡片上无甲方签名。7挂失生效后,其效力不及于电子现金账户,乙方不承担电子现金账户内的资金被冒用所引起的资金风险。六、销户甲方对结算通卡申请销户时,应在偿还账户所有欠款、解除卡内所有签约关系、将卡内账户全部销户或移出后办理准贷记卡销户申请,并将准贷记卡片交还乙方。结算通IC卡芯片到期或损坏时,甲方应在提出书面销户申请45天后,到乙方指定网点办理正式销户手续。七、有效期1结算通准贷记卡有效期为5年。2结算通卡片过期后,甲方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结算通卡可以在乙方柜面使用卡内资金,不允许代办;对签约过乙方网上银行、电话银行和手机银行
17、的结算通卡可以在上述渠道使用卡内资金。结算通卡过期后不允许透支。3结算通卡片过期后其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甲方应及时到乙方办理换卡手续。八、结算通主要服务功能关联账户功能1甲方办理结算通卡后,可在结算通卡内设立关联账户。甲方如需新增、查询、删除、修改关联账户(以下简称“关联账户维护”),可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也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渠道办理。2甲方在进行关联账户维护时,设定的关联账户只能是对方在*银行或他行开立的个人结算账户,不包括定期账户和贷记卡账户。甲方可就结算通卡汇入款项对在*银行开立的关联账户设定收款方付费。3甲方的结算通卡设定“一次性收款方付费”
18、后,甲方将为所有*行系统内汇入的款项支付手续费用。对已签约套餐的结算通卡,扣除相应的套餐额度。4甲方的结算通卡设定“一次性收款方付费”后,如需更改可通过营业网点、自助终端、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相关变更手续。变更后,甲方可对原有关联账户进行修改;如不修改,则原有的关联账户设定继续保留。如发生账务性交易,乙方将根据关联账户的设定,计收相应的手续费或扣减相应的套餐额度。收费套餐服务功能1收费套餐服务包括乙方提供的多种收费套餐方式,甲方可通过乙方营业网点或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电子渠道申请签约收费套餐服务。在营业网点柜台办理时,需持结算通卡和有效身份证件办理,缴纳费用后开通相关服务。收费套餐服务的范围是收
19、费套餐有效期间内,已签约的结算通卡名下的指定种类结算交易。乙方根据甲方签约套餐的内容,计算套餐的交易使用量。超出套餐有效交易量的,结算费用另行计算。2甲方的一张结算通卡可申请多个套餐服务,但各个套餐对应的时间段不能重叠。套餐一经生效并使用或已过期,不能取消,所收费用不能退还。对未生效或已生效未使用的套餐服务,甲方可回开户机构申请提前撤销并退还套餐服务费用。若甲方套餐额度在有效期内提前用完,可以撤销该套餐,签约新套餐。当甲方名下拥有多张结算通卡时,如需同时使用收费套餐服务,需另行签约并分别计收套餐服务费用。3套餐资费标准以乙方公示的服务价目表收费标准执行。4甲方签约收费套餐时,可选择签约“一次性
20、收款方付费”,或将对方账户设置为关联账户并设置收款方付费标志,当发生对方账户向甲方汇款时,乙方将从甲方套餐中扣除相应的额度。若甲方未作相应的设置,乙方仍将计收付款方相应的手续费,不在套餐内计收,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5甲方设置关联账户后,可对同在乙方开立的账户进行收款方付费的设置。甲方设置收款方付费后,在接收此类关联账户的汇款时,若对方没有签约套餐服务,甲方将为此笔业务支付手续费用,在甲方签约了套餐的情况下,将优先从对应的套餐中扣除相应的笔数;若对方已签约套餐服务且有额度,则乙方优先考虑从对方套餐中扣除相应的额度。6甲方签约的收费套餐可选择自动展期功能,但不能与已签订的其他套餐所对应的
21、时间段重叠,展期的套餐费用将在套餐展期时,从甲方的账户中自动扣收,如甲方账户内余额不足则从信用额度中收取。若甲方的余额和信用额度都不足或账户状态异常,则套餐自动展期失败,客户套餐服务自动终止,终止后的结算服务按单笔结算交易收费,由此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7收费套餐到期后,未签约自动展期功能的结算通卡,收费套餐自动终止。收费套餐终止后产生的结算费用,乙方将按单笔结算交易收费,并从甲方的结算通卡中扣除。8甲方可在套餐到期日前两个工作日,申请取消自动展期功能。9套餐自动展期时,手续费标准以乙方公示服务价目表收费标准执行。10乙方根据甲方的贡献度给予相应等级积分,甲方等级每月
22、自动重新计算。如甲方达到等级上调标准,按对应级别进行自动等级上调。如甲方达不到已有等级,乙方给予甲方3个月的关注期,关注期内甲方享受原等级待遇。关注期内只要有1个月积分达到已有等级标准即转入正常。如甲方关注期结束后未达到已有等级标准的,按关注期内所能达到的最高等级给予等级下调。甲方等级变化后,其所持结算通卡按等级变化后标准计收相关费用。11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按对应级别提供的增值服务内容。当甲方达到优良评级时,可享受免费的结算服务,不能再签约套餐服务,此前已签约的套餐仍然有效。甲方等级发生下调时,如甲方达到优良评级前的套餐设置有自动展期,则甲方前期套餐至客户降级日后一日开始自动展期,原套餐重新生效
23、。如下调时甲方达到优良评级前的套餐未设置自动展期,则甲方不再享受乙方提供的套餐服务,如甲方不再签约新套餐,产生的结算费用按单笔结算计收。自动扣划服务功能1自动扣划指甲方可通过结算通卡预先定制转账汇款的账户和交易时间及交易频率,由系统定时按客户签约的交易规则自动发起交易。2甲方可通过结算通卡向其*银行除贷记卡账户、定期账户之外的账户申请办理批量自动转账支付业务。3自动扣划的款项以甲方填写的申请凭证中的相关约定为准,约定扣划日期仅限于每月1日28日。4对于同一日有多笔扣划的,按甲方签约的先后顺序扣划,扣划金额包括该笔交易产生的手续费。甲方应确保其指定的扣款账户有足够资金,因资金不足造成无法及时扣款
24、而影响资金到账时间或引发的客户纠纷,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5甲方作为付款方时,自动扣划手续费在转入方未设置“一次性收款方付费” 或“未将付款账号约定为关联账户并设置收款方付费标志”的前提下,从签约付款账户扣收。自动扣划业务中乙方只完成自动扣划过程,对扣款用途等内容银行不负责咨询解释。6若因乙方无过错、甲方账户和签约转入账户状态异常、甲方签约账户信息有误等原因而导致的交易异常,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7自动扣划手续费存在有效套餐的情况下按套餐收取,否则,按照单笔资金结算资费标准收取手续费。8若甲方需要取消或者修改自动扣划收款账号,必须在该签约设置收款日的至少前1天办理,如未及时办理,由此引发的客户纠纷
25、,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交易资金托管服务功能1交易资金托管服务指为满足交易双方钱货两清的需求,结算通交易双方通过银行发起交易指令,系统对双方指令进行匹配后生效,设定确认后将划转款项扣账至银行专用账户,入账时由银行专用账户转入收款方账户的业务。2托管手续费标准以乙方公示服务价目表收费标准执行。3结算通卡“交易资金托管”的设定申请由付款方在网点高柜、低柜、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发起,付款方可设定交易有效期,在托管有效期内乙方未收到任何交易指令的,托管有效期到期后划转资金自动转入收款方账户。若不设置有效期则默认为长期有效,必须由付款方做入账交易后才能转入收款方账户。设定申请后系统随机生成资金托管编号,收付
26、双方凭资金托管编号通过网点柜台,网上银行、电话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终端均可办理交易资金托管业务。单笔交易资金托管金额和托管资金有效期均不设上限。4甲方作为付款方提出交易资金托管交易申请前必须确保结算通卡余额足以支付交易资金和手续费。5甲方作为收款方时须提供交易资金托管编号等信息,并输入收款账户密码等相关需要提供的要素,才能进行确认等相关业务操作。6甲方设定托管交易后,托管资金扣划到银行专用账户。甲方作为付款方提出入账指令后,资金转入收款方账户。甲方作为收款方提出撤消指令后,资金转入付款方账户。7甲方作为付款方,在收款方设定确认前,可对资金托管做取消申请,但已计收的手续费不予退还。8甲方作为付款
27、方,在资金托管业务过程中,自动入账划款日以前,可单方面发起资金托管止付。此笔资金将滞留银行相关账户,待收付款双方协商后,由收款方进行撤销确认或付款方进行托管入账操作才可将资金划入相关账户。双方协商未果,可按有权机关生效裁判文书处理。9资金在被划入银行专用账户保管期间不计息。如甲方的托管资金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扣划或存在其他情况,致使乙方无法完成交易资金托管的结算,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10因甲方不按本协议规定的程序办理而造成的一切后果,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11若本协议的解除、终止是因甲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约定或者因甲方的任何其他行为所导致,从而需将资金由银行专用账户划回的,乙方应将银行专
28、用账户资金划回到甲方账户,但不返还已收取的手续费。九、其他事项1甲方在享受乙方提供的服务时,应当遵守本协议。甲方使用结算通卡办理业务涉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时应一并遵守,但上述业务规则与本协议发生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2结算通卡账户内的存款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计结息办法及*银行关于个人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并由乙方依法代扣代缴利息税(如有)。如果*人民银行不再规定统一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或允许商业银行在一定范围内自主确定的,以乙方统一公布实行的储蓄存款利率与计息方式为准。电子现金账户不计付利息。3通过结算通卡账户发放的个人贷款由*银行根据*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和
29、利率浮动办法而确定的利率计收利息。4.结算通卡不得出租、转让、转借。甲方因卡片保管不善、将卡片交他人使用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本人承担。5.甲方及其代理人向乙方提供的身份证件应当真实、合法,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甲方工作单位、通讯方式(地址或电话)、身份证号码等个人资料发生变动,应及时到乙方办理变更手续,如未按规定办理,由此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在申请资料当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和方式为甲乙双方所同意,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乙方已履行送达义务。甲方通讯地址和方式如有变动,应于十日内通知乙方。6.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
30、不限于乙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等客观情况)导致结算通卡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将视情况协助甲方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银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甲方有权提出异议。7.结算通卡片属于乙方所有,乙方保留收回或不发卡给甲方的权利。若发现甲方在用卡过程中有不遵守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章程及本协议规定或其他违规、违法行为的,乙方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结算通卡。8.乙方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
31、或其他有权机关对甲方的结算通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9.乙方将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乙方网点、网站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亦对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通过上述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甲方明示。乙方公告内容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乙方有义务告知甲方查询上述公告内容的途径或方法,甲方应在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后签署本协议。甲方同意按乙方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同意乙方采用扣收的方式从甲方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乙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
32、容、收费项目或标准、*银行*卡准贷记卡章程及业务规则等内容进行调整,并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甲方,如有需要,乙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甲方有权在乙方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结算通及相关服务,如果甲方不愿接受乙方公告内容的,应在乙方公告施行前向乙方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甲方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甲方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甲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若甲方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结算通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均以乙方最新公告为准。10.甲方若出现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的情况,乙方有权单方收回、停用甲方结算通
33、卡或调整甲方结算通卡信用额度;乙方停用、收回甲方结算通卡或甲方停止使用结算通卡时,甲方所有未偿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应一次清偿。11.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交易指令属甲方本人自主决策,甲方应对指令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全部责任;乙方有义务及时准确地执行甲方的交易指令。甲方与第三方之间发生的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乙方不承担相关责任。12.甲方若未依约还款或者有违规、欺诈行为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乙方有权从甲方在*银行开立的任何账户上扣收任何币种款项、有权行使担保权利用来清偿欠款,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追索的权利。13甲乙双方均有权终止本协议。但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指令的撤
34、销,也不能消除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十、本协议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办理。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诉讼期间,本协议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十一、本协议经甲方在*银行结算通准贷记卡申请表上签字,自乙方同意甲方申请并发放卡片之日起生效。*银行结算通准贷记卡申请表申请须知: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还能力且符合*银行条件的自然人,均可申请结算通准贷记卡。自然人包括*居民、*人民解放军军人、*人民武装警察(以下合称“境内公
35、民”),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港澳台居民、外国公民。填表说明一、为使您的申请顺利批准, 请仔细阅读*银行结算通准贷记卡领用协议。二、请您用蓝、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以正楷完整、清楚填写申请表的各项内容。相应内容没有时请在空格内填“/”,不申请附属卡时相应内容可不填。申请表内容填写不全会影响您的申请。三、申请表内“”处请用“”做选择,“_”处请填写相应内容。四、请随本申请表一并提供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外籍人士除提供护照复印件外,还应提供*有权部门签发的有效证件(时间在一年以上)复印件。申请卡种:结算通准贷记卡(磁条卡)结算通准贷记卡(IC卡)申请人基本资料 中文姓名 拼音或英文姓名 性别 男 女
36、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国籍 身份证件 居民身份证 护照 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军官证、警官证 其它 (须注明) 证件号码 婚姻状况 已婚有子女 已婚无子女 未婚 其他 (须注明) 文化程度 研究生或以上 大学本科 大专 中专/高中 其它(须注明) 单位性质 政府机关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公司 民营企业/个体 跨国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外国组织驻华机构 其他职业 金融/经济 IT 新闻/广告 商业贸易 医疗卫生 文艺/体育 科研/教育 律师 其他职 务 董事长 总经理 部门经理 其他月 收 入 5千元以下 5千元-1万元 1万元-3万元 3万元-5万元 5万元以上住宅
37、地址 省 市 区(县) 邮政编码 单位地址 省 市 区(县) 邮政编码 A 办公电话 B 家庭电话 C 传真号码 D 手机号码 E E-mail地址 以上五种联系方式,你所允许并希望优先使用的顺序是: 特征资料(用于安全认证。最多不能超过14个汉字) 开通ATM自助转账功能 本人现申请开通境内ATM自助转账功能。 请设定本人通过境内ATM向境内他人账户每日转账限额_元人民币(最高为50000元人民币)。(如不填写,您的每日转账限额将以*银行设定的最高每日转账限额为准。)对账单寄往地址 住宅地址 单位地址 自取 其它地址 邮政编码 主卡申请人证件复印件粘贴处请仔细阅读后签名兹声明:1、以上填写资
38、料完全属实,并同意*银行向有关方面查核上述资料的真实性。2、本人已仔细阅读了*银行结算通准贷记卡领用协议并特别注意了字体加黑的条款,对本协议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充分理解,愿意遵守其全部内容。*银行已应本人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3、*银行有权对本申请表进行独立审核,决定是否接受本申请。无论申请成功与否,本人均不要求退回本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人签署 日期 年 月 日以下为银行专用,申请人请勿填写 申请表编号 收表日期 初审日期 意见 签字 复审日期 意见 签字 处理意见 不予发卡 同意发卡 卡类 消费额度: 主卡卡号: 有效期: 发卡日期: 第 14 页 共 1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