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结构化
证券投资管理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资产管理业务结构化证券投资管理,促进该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以及《金融资产服务业务管理基本规定》(x规章[2014]
173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规定(x年版)》(x办发 [x]275号)、《资产管理业务投资管理办法(2012年版)》
(x办发[2012]1139号)等制度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是指理财资金投资于结构化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并通过其主要投资于境内外股票、基金、可转债、债券、外汇、商品、优先股、金融衍生品等有公开交易市场的标准化金融工具,以承担较低市场风险获得投资收益的资产管理业务。结构化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是指信托、基金、券商、保险等管理人根据投资者不同的风险偏好,按照优先级份额与一般级(进取级)份额进行分级设置,使具有不同风险承受意愿的投资者根据不同层级的受益权来获取不同收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在风险收益特征上,优先级份额的风险较低,收益稳定;而一般级(进取级)份额对应较高风险,以其本金为限保障优先级份额本金和收益,并享有优先级份额收益之外的超额投资收益。
第三条 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主要包括组合流通证券投资、单一流通证券投资及限售证券投资等三类业务。
第四条 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遵循收益风险匹配原则,针对不同投资标的制定适宜的风险控制措施,建立预警、追加、止损机制,强化市值动态管理,严格控制投资风险,稳健追求投资收益,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第五条 本规程适用于境内各一级(直属)分行。
第二章 组织分工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的组织推动、
制度制定以及授权内的投资审批;负责制定并发布业务报价、投资方案确定、理财资金投资与配置;负责专项产品的设计、营销支持、投资信息数据汇总整理和存续期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 资产托管部门负责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涉及托管业务的组织管理、托管流程研究及托管营运等工作,并对投资顾问进行相关评价。
第八条 风险管理部门负责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和产品控制工作。
第九条 营销部门负责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的营销、推荐、尽职调查、存续期管理,以及专项理财产品的销售管理、信息披露和客户服务工作。
第三章 业务类别及风险控制
第一节 组合流通证券投资
第十条 流通证券主要包括境内外流通股、封闭式基金、开
放式基金、可转换债、银行存款、金融衍生品等标准化投资工具。组合流通证券投资是指投资于上述多种流通证券组合的业务模式,投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应在《信托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中进行明确,并由受托人即管理人进行落实。该类业务按照具体投资标的的不同,可分为二级市场基金股票投资类、新股申购类、可转债投资类以及对冲策略类等业务模式。
第十一条 二级市场基金股票投资类
(一) 分级比例
结构化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与一般级(进取级)份额的分级比例不超过3:1。
(二) 投资期限
二级市场基金股票投资类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三) 投资限制
1.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5%,且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不低于2000万股。
2. 投资于流通市值500亿元(不含)以下的单只上市公司流通股,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20%。
3. 投资于流通市值500亿元(含)以上的单只上市公司流通股,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50%。
4. 投资于单只交易所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 30%,且不得超过该基金总规模的10%。
5. 不得投资于ST、*ST、SST、S*ST股票。
6. 不得投资于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7. 不得将本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进行质押融资。
8.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并经投资审批确定的其他投资标的,投资限制在履行投资审批时确定。
9.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变化后,若上述投资限制与之产生抵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新股申购类
(一) 分级比例
结构化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与一般级(进取级)份额的分级比例不超过5:1。
(二) 投资期限
新股申购类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
(三) 投资限制
1.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
2.所申购的具有锁定期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不得超过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30%。
3.申购成功后,须在可上市交易的三个交易日(含上市当日)
内卖出(有锁定期的除外);如果标的股票持续涨停,须在涨停打开后的三个交易日(含涨停打开当日)内卖出。
4.投资于单只交易所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 30%,且不得超过该基金总规模的10%。
5.不得将本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进行质押融资。
6.二级市场股票投资不得超过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 20%,且须满足第二十八条关于二级市场流通股票投资类条件限制。
7.不得投资于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8.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并经投资审批确定的其他投资标的,投资限制在履行投资审批时确定。
9.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变化后,若上述投资限制与之产生抵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可转债投资类
(一) 分级比例
1.投资于新发行可转债,结构化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与一般级(进取级)份额的分级比例不超过9:1。
2.投资于二级市场可转债,结构化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
的优先级份额与一般级(进取级)份额的分级比例不超过7:1。
(二) 投资期限
可转债投资类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2 年。
(三) 投资限制
1.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额的 30%,且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30%。
2.成功申购的新上市转债超过上述第1条限制的,须在五个交易日内逐步减仓至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
3.不得进行二级市场股票投资。
4.不得投资于有限售期的股票。
5.不得投资于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6.本计划持有因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股票派发或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需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五个交易日内卖出。
7.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并经投资审批确定的其他投资标的,投资限制在履行投资审批时确定。
8.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变化后,若上述投资限制与之产生抵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对冲策略投资类
(一)市场中性策略类
1.分级比例
结构化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与一般级(进取级)份额的分级比例不超过5:1。
2.投资期限
市场中性策略类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2 年。
3.投资限制
(1)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5%,且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不低于2000万股。
(2) 投资于单只上市公司流通股,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20%。
(3) 投资于单只交易所基金(货币市场基金除外),依买入成本计算,不得超过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 30%,且不得超过该基金总规模的10%。
(4) 在任何交易日日终,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权益类资产市值轧差余额的净空或净多头寸不得超过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5%。
(5) 期货账户保证金不得超过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总资
产的20%,如因市场波动造成超标,应在五个交易日内调整。(6)不得投资于ST、*ST、SST、S*ST股票。
(7) 不得投资于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8) 不得将本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股票进行质押融资。
(9)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并经投资审批确定的其他投资标的,投资限制在履行投资审批时确定。
(10)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变化后,若上述投资限制与之产生抵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二)权益对冲策略类
权益对冲策略类结构化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与一般级(进取级)份额的分级比例不超过4:1。在任何交易日日终,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和权益类资产市值轧差余额的净空或净多头寸不得超过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的 30%,其余应满足上述市场中性策略类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的投资期限及投资限制。
第十五条 预警、追加与止损机制
(一) 预警线、追加线及止损线的设置原则为如遇市场大幅下跌,优先级本金及收益仍能保证安全,设置原则如下:
[(优先级本金+优先级收益+各类费用)/财产总值+减持冲击成本]*调节乘数
上述优先级收益和各类费用按季度折算,减持冲击成本和调节乘数根据不同业务类型属性确定。其中,减持冲击成本区间为
- 33 -
0-5%,调节乘数区间为1.05-1.25。
(二) 当任何一个交易日(T 日)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如触及预警线,管理人应及时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一般级(进取级)委托人人提示投资风险,一般级(进取级)委托人自行决定是否追加增强资金。
(三) 当任何一个交易日(T 日)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如触及追加线,管理人应在T+1日以录音电话或传真形式向一般级(进取级)委托人提示投资风险及要求追加增强资金。一般级(进取级)委托人应在T+1日追加增强资金,使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在预警线之上。在一般级(进取级)委托人按时足额追加增强资金前,管理人只接受卖出证券的投资建议。如果一般级(进取级)委托人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信托资金,则T+2日起该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仓位调降至50%。
(四) 当任何一个交易日(T 日)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如触及止损线,则由管理人在T+1日开盘进行强制平仓,变现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财产。
(五) 如遇市场波动较大的情况,当任何一个交易日(T日)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跨过追加线,直接触及止损线,一般级(进取级)委托人可选择在T日当日预先追加增强资金,管理人根据T+ 1日估值结果显示,参照上述(三)、(四)执行。
(六) 按照结构化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与一般级(进取级)份额的分级比例,以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表示,设置预警线、追加线与止损线的最低参照标准如下,其余分级比例的预警线、追加线与止损线设置具体参照设置原则执行。
1.二级市场基金股票投资类
1:1,预警线0.75,追加线0.66,止损线0.62;
1.5:1,预警线0.85,追加线0.76,止损线0.72;
2:1,预警线0.95,追加线0.86,止损线0.82;
2.5:1,预警线0.97,追加线0.91,止损线0.86;
3:1,预警线0.98,追加线0.93,止损线0.89。
2.新股申购类
3:1,预警线0.91,追加线0.88,止损线0.86;
4:1,预警线0.94,追加线0.92,止损线0.89;
5:1,预警线0.95,追加线0.93,止损线0.92。
3.可转债投资类
5:1,预警线0.95,追加线0.93,止损线0.91;
7:1,预警线0.96,追加线0.94,止损线0.92;
9:1,预警线0.97,追加线0.95,止损线0.93;
4.对冲策略投资类
2:1,预警线0.85,追加线0.81,止损线0.76;
3:1,预警线0.92,追加线0.89,止损线0.84;
4:1,预警线0.95,追加线0.93,止损线0.89;
5:1,预警线0.97,追加线0.96,止损线0.92;(六)清仓操作完毕后,如果一般级(进取级)委托人或资金追加方在此后的5个交易日内追加增强资金使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大于等于1.00,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继续运作;否则,优先级委托人有权提前终止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
(七) 一般级(进取级)委托人或资金追加方因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低于预警线或止损线而追加的增强资金仅增加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净值,不增加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优先级份额与一般级(进取级)份额的比例保持不变。
(八) 在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单位净值连续5个交易日大于等于1.00后,超出单位净值1.00部分的追加增强资金可以退还给一般级(进取级)委托人或资金追加方。
第十六条 平衡还款。为防范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到期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人在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到期前开始按比例逐步变现财产。
第十七条 二次清算。对于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因停牌等原因无法及时变现的证券,采取二次清算,即资金首先向优先级委托人即我行理财资金清偿,如果现金不足,优先级委托人有权要求一般级(进取级)委托人等相关方购入未变现证券,以最大程度地保证顺利清偿,或者待未上市证券变现后按清偿顺序进行二次清偿。
第二节 单一流通证券投资
第十八条 单一流通证券投资是指通过合法合规途径以申购、交易、受让等方式投资于境内外单一流通证券的业务模式,投资风险主要是合规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应在《信托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中进行明确,并由受托人即管理人进行落实。该类业务模式分为质押式单一流通证券投资和买断式单一流通证券投资两类,主要投资于单一流通股、可转债、基金、可交换债等标的。
第十九条 质押式单一流通证券投资业务由证券质押和结构化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等)两层组成,具有证券质押折扣和结构化分级两层安全边际。该业务是指由流通证券持有者向结构化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提供质押担保,由信托、券商、分行、证券持有者实施四方监管,并主要通过二级市场减持或约定回购的方式处置标的证券的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
第二十条 买断式单一流通证券投资是指由流通证券持有者通过大宗交易或二级市场交易的方式,将所持有的流通证券交易过户至结构化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名下,并按约定在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到期时由管理人对标的证券在二级市场进行减持或通过约定回购的方式实现理财资金退出的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
第二十一条 单一流通证券投资结构化业务的期限原则上不
超过2年。
第二十二条 投资限制
(一)质押式单一流通证券投资业务
1.质押式单一流通股投资业务
(1) 不得投资于ST、*ST、SST、S*ST和创业板股票。
(2) 不得投资于限售证券。
(3) 不得投资于权属不清、不可办理质押登记、强制公证等手续的股票。
(4)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5%,且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不低于2000万股。
(5)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并经投资审批确定的其他投资标的,投资限制在履行投资审批时确定。
(6)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变化后,若上述投资限制与之产生抵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2.质押式单一可转债投资业务
(1)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额的30%。
(2) 成功申购的新上市转债超过上述第(1)条限制的,须在五个交易日内逐步减仓至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
(3) 不得进行一、二级市场股票投资。
(4) 不得投资于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5) 不得投资于权属不清、不可办理质押登记、强制公证等
手续的股票。(6)本计划持有因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股票派发或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需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五个交易日内卖出。
(7)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并经投资审批确定的其他投资标的,投资限制在履行投资审批时确定。
(8)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变化后,若上述投资限制与之产生抵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二)买断式单一流通证券投资业务
1. 买断式单一流通股投资业务
(1) 不得投资于ST、*ST、SST、*ST股票。
(2)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原则上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5%,且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不低于2000万股。
(3) 不得将本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标的进行质押融资。
(4)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并经投资审批确定的其他投资标的,投资限制在履行投资审批时确定。
(5)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变化后,若上述投资限制与之产生抵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2.买断式单一可转债投资业务
(1)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转债发行额的30%。
(2) 成功申购的新上市转债超过上述第(1)条限制的,须在五个交易日内逐步减仓至满足上述第(1)条规定。
(3) 不得进行一、二级市场股票投资。
(4) 不得投资于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5) 本计划持有因可转换债券或可交换债券转股所形成的股票以及股票派发或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需在其可交易之日起的5个交易日内卖出。
(6)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并经投资审批确定的其他投资标的,投资限制在履行投资审批时确定。
(7)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变化后,若上述投资限制与之产生抵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分级比例
(一) 质押式单一流通证券投资业务
1.投资于质押式单一流通股的结构化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与一般级(进取级)份额的分级比例不超过9:1,且理财资金对价不得超过60%。
2.投资于质押式单一可转债的结构化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与一般级(进取级)份额的分级比例不超过9:1,且理财资金对价不得超过80%。
(二) 买断式单一流通证券投资业务
1.投资于买断式单一流通股的结构化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与一般级(进取级)份额的分级比例不超过2:1。
2.投资于新发行单一可转债,结构化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与一般级(进取级)份额的分级比例不超过9:1。
3.投资于二级市场单一可转债,结构化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的优先级份额与一般级(进取级)份额的分级比例不超过7:
1。
第二十四条 预警、追加与止损机制
预警线、追加线与止损线设置原则参照本规程第十五条,主要分级比例的最低标准如下,其余分级比例的预警线、追加线与止损线参照设置原则执行。
(一) 质押式单一流通证券
1.质押式单一流通股
理财资金对价50%,预警线0.76,追加线0.69,止损线0.65;理财资金对价55%,预警线0.81,追加线0.74,止损线0.70;理财资金对价60%,预警线0.86,追加线0.79,止损线0.75。
2.质押式单一可转债
理财资金对价70%,预警线0.87,追加线0.86,止损线0.82;理财资金对价75%,预警线0.91,追加线0.90,止损线0.87;理财资金对价80%,预警线0.94,追加线0.93,止损线0.91。
(二) 买断式单一流通证券
1.买断式单一流通股
1:1,预警线0.75,追加线0.68,止损线0.64;
1.5:1,预警线0.85,追加线0.78,止损线0.74;
2:1,预警线0.95,追加线0.88,止损线0.84。
2.买断式单一可转债
5:1,预警线0.95,追加线0.94,止损线0.92;
7:1,预警线0.96,追加线0.95,止损线0.93。
9:1,预警线0.97,追加线0.96,止损线0.94;
预警线及止损线的设置原则与执行方法同第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平衡还款。为防范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到期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人在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到期前开始按比例逐步变现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第二十六条 二次清算。对于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因停牌等原因无法及时变现的证券,采取二次清算,即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资金首先向优先级委托人即我行理财资金清偿,如果现金不足,优先级委托人有权要求一般级(进取级)委托人等相关方购入未变现证券,以最大程度地保证顺利清偿,或者待未上市证券变现后按清偿顺序进行二次清偿。
第三节 限售证券投资
第二十七条 限售证券主要指投资于因IPO、定向增发等原因而在规定时间内限制自由买卖交易的证券投资工具。限售证券投资是指通过合法合规途径以申购、交易、受让等方式实质上投资于限售证券的业务模式。限售证券投资风险主要是合规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应在《信托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件中进行明确,并由受托人即管理人落实。第二十八条 限售证券投资依据锁定期,分为一年及以内和三年两类,对于锁定期为一年及以内的限售证券投资结构化业务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年;对于锁定期为三年的限售证券投资结构化业务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年。
第二十九条 投资限制
(一) 投资于一家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增发后总股本的5%,且不得超过获取该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的最低持股比例。
(二) 不得投资于ST、*ST、SST、S*ST股票。
(三) 不得投资于权证等权益类资产。
(四) 不得将本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标的进行质押融资。
(五)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并经投资审批确定的其他投资标的,投资限制在履行投资审批时确定。
(六) 现行有关法律法规修订变化后,若上述投资限制与之产生抵触,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分级比例
投资于限售证券的结构化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优先级份额与一般级(进取级)份额的分级比例不超过2:1。
第三十一条 预警、追加与止损机制
预警线、追加线与止损线设置原则参照本规程第十五条,主要分级比例的最低标准如下,其余分级比例的预警线、追加线与止损线参照设置原则执行。 1:1,预警线0.75,追加线0.68,止损线0.64;
1.5:1,预警线0.85,追加线0.78,止损线0.74;
2:1,预警线0.95,追加线0.88,止损线0.84。
如股票在限售期内,若一般级(进取级)委托人/资金追加方未在规定时间内足额追加增强资金,则一般级(进取级)份额将自动归优先级委托人即理财资金所有。
第三十二条 禁投期。为防范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到期的流动性风险,在到期前设置禁投期。禁投期设置方法为:禁投期≥到期前拟投资限售证券限售期+1个月。禁投期内禁止投资于限售证券。
第三十三条 平衡还款。为防范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到期的流动性风险,管理人在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到期前开始按比例逐步变现财产。
第三十四条 二次清算。对于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因停牌等原因无法及时变现的证券,采取二次清算,即资金首先向优先级委托人即我行理财资金清偿,如果现金不足,优先级委托人有权要求一般级(进取级)委托人等相关方购入未变现证券,以最大程度地保证顺利清偿,或者待未上市证券变现后按清偿顺序进行二次清偿。
第三十五条 组合流通证券投资业务模式中,超出单只流通证券投资比例限制的业务,应列明投资标的,并严格比照单一流通证券投资业务模式的杠杆比例,预警、追加与止损机制等要求执行。
第三十六条 理财资金投资一家上市公司流通股原则上不超过该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 5%,投资一家上市公司定向增发股票原则上不超过该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如总行资产管理部经研究分析,认为该标的基本面和流动性较好,或具备有利于减持的相应安排,优先级份额与一般级(进取级)份额的合计投资比例可以提高至10%。
第三十七条 公开增发股票及单一基金投资比照单一流通证券投资业务模式的要求执行。
第三十八条 通过质押式或买断式方式投资配股及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证券等业务,参照单一流通证券和限售证券投资业务的交易结构及要求执行。
第三十九条 可交换债券、优先股投资业务比照可转债投资业务模式的要求执行。
第四章 业务流程
第一节 业务营销
第四十条 客户营销部门应准确把握各业务类型的特点及相应风控措施,主动挖掘潜在一般级(进取级)客户,并与客户资源较为丰富的合作机构建立业务联系,加强业务沟通。
第四十一条 客户营销部门在获得业务需求信息后,应严格比对各类业务标准,进行初步筛选,做好尽职调查工作,调查了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一) 一般级(进取级)客户信息的真实性,符合监管要求的准入标准,无违法违规情形。
(二) 要求一般级(进取级)客户资金来源合法,不存在关联交易。
(三) 向一般级(进取级)客户准确传递业务风控要求,符合业务报价要求。
(四) 与业务受托人或管理人明确权责义务关系,协调好业务办理流程。
第四十二条 客户营销部门在掌握业务基础信息,做好尽职调查工作的基础上,应能够根据客户需求,为客户设计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交易方案,与投资部门充分沟通,并做好后续业务推荐和投后管理工作。
第二节 业务推荐
第四十三条 各一级(直属)分行作为业务推荐人,应依照
《尽职调查清单》(见附件一)对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的一般级(进取级)委托人、资金追加方(若有)、投资顾问(若有)等相关方实施尽职调查,相关资料应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归档,并留存备查。
(一)一般级(进取级)委托人应符合的条件
1.一般级(进取级)委托人为自然人的
(1)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2) 有固定住址。
(3) 无违法违规记录,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
(4) 具有证券投资经验。
(5) 委托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设立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前不存在债权人或其他第三方主体已对该笔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情况。
(6) 不存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章所禁止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或认定的利益相关人等情形。
(7) 填写《一般级(进取级)委托人尽职调查审查表及承诺声明(自然人)》(见附件二),提供身份证明、财产证明、认购份额等基础信息,对资金来源、责任承担等出具承诺。
2.一般级(进取级)委托人为法人或合伙企业的
(1) 依法设立,无违法违规记录,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
(2)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3) 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4) 具有证券投资经验。
(5) 委托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设立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前不存在债权人或其他第三方主体已对该笔资金享有优先受偿权利的情况。
(6) 不存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章所禁止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或认定的利益相关人等情形。
(7) 填写《一般级(进取级)委托人尽职调查审查表及承诺声明(法人、合伙企业)》(见附件三),提供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审计报表、认购份额等基础信息,对资金来源、责任承担等出具承诺。
(二)投资顾问应符合的条件
1.依法设立的法人或合伙企业,无违法违规记录,且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
2.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所从事业务相适应的软硬件设施。
3.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4.有合格的证券投资管理和研究团队,团队主要成员通过证券从业资格考试,从业经验不少于3年,且在业内具有良好的声誉,无不良从业记录,并有可追溯的证券投资管理业绩证明。
5.不存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章所禁止的关联关系、关联交易,或认定的利益相关人等情形。
6.有健全的业务管理制度、风险控制体系,有规范的后台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
7.填写《投资顾问尽职调查审查表及承诺声明》(见附件四),
提供工商注册登记材料、投资团队、管理制度等基础信息,对责任承担等出具承诺。
(四)资金追加方资质参照一般级(进取级)委托人的标准。(五)券商或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作为一般级(进取级)委托人的,应参照自然人、法人或合伙企业为一般级(进取级)委托人的对应标准,对该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实施尽职调查,并提供相应材料。
(六)若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修订后,上述标准与之产生抵触,应以适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为准。
第四十四条 业务报价需符合总行资产管理部定期发布的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报价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各分行作为业务推荐人对所推荐业务要素进行审查后,以行发文形式向总行资产管理部正式推荐业务需求。根据《合规审查管理办法(2012 年版)》(x办发[2012]1089 号文)要求,如需进行合规审查的,由业务推荐分行的内控合规部门出具审查意见。
业务推荐公文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素:
(一) 业务基本要素及交易结构。
(二) 风险控制措施。
(三) 一般级(进取级)委托人基本情况及尽职调查材料。
(四) 资金追加方情况(若有)。
(五) 投资顾问情况(若有)。
(六) 合作机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等。
(七) 尽职调查审查表及承诺声明。 (八)公文中必须要有如下文字表述:“我行作为业务推荐人,
已履行了对一般级(进取级)委托人、资金追加方(若有)、投资顾问(若有)等相关方的尽职调查职责,相关当事人资质及业务报价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银行资产管理业务结构化证券投资管理规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 信托、券商、基金、保险等外部机构推荐的业务,外部机构须填写《外部业务推荐人尽职调查表及承诺声明》(见附件五),并由总行资产管理部进行业务审查,或转至一级
(直属)分行实施审查与推荐。
第三节 投资审批
第四十七条 总行资产管理部根据业务授权,对符合本规程规定的授权内业务,履行投资审批并形成最终投资方案,审批通过后根据业务授权实施投资(见附件六、七、八)。对于超出总行资产管理部授权的业务,由总行资产管理部通过签报形式在总行层面履行投资审批并形成最终投资方案,审批通过后根据签报授权实施投资。对于不满足本规程规定或本规程未作规定且确需办理的业务,由资产管理部投资决策委员会审议后确定投资方案,审批通过后根据签报授权实施投资。
第四十八条 投资审批时效。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的投资审批时效为6个月。投资审批通过后,一般级(进取级)委托人应在 6 个月内申请完成投资,逾期则该笔业务审批废止,须重新履行投资审批流程。
第四十九条 在业务推荐人对相关方进行尽职调查及合规审查的基础上,总行资产管理部可视业务具体情况,在履行投资审批前会同有关部门对相关方资质及合规要素进行复审。
第四节 投资后管理
第五十条 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可以以符合投资范围规定的存量理财产品或发行专项产品等方式实施理财投资。
第五十一条 总行资产管理部业务审批发起人作为第一责任人,对投资后管理工作进行统一组织、协调、安排及分工,监督业务推荐人、托管人等相关方落实投资后管理职责。
第五十二条 各一级(直属)分行作为业务推荐人,应在理财资金完成投资后与总行资产管理部签署《投资后管理协议》,明确投资后的管理义务与责任,并确定推荐费等费用。业务推荐人需指派专人负责盯市,监控结构化证券投资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变化,密切关注并监督信托、券商、基金、托管行等合作机构的履约情况,当单位净值出现触及预警、止损等异常情况,或发生与业务有关的重大事项时,须及时报告总行资产管理部。
第五十三条 业务推荐人及管理人应建立定期报告制度,按季度向总行资产管理部反馈《XX 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管理报告(XXXX年第X季度)》(见附件九)。
第五十四条 托管人应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履行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保管、会计核算、资产估值、投资监督以及净值核对等工作职责,并于每个交易日向总行资产管理部等相关部门以及业务推荐人反馈估值结果。
第五十五条 根据合同约定需办理业务延期的,应由一般级(进取级)委托人在投资运作期届满前15日向优先级委托人和管理人提出申请并征得同意后方可延期,并由总行资产管理部依据业务投资审批授权履行延期审批流程。
第五章 合同签署
第五十六条 理财资金投资结构化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
优先级份额前,应与信托公司,基金公司或其子公司,证券公司等相关方签订相应的《信托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
第五十七条 《信托合同》或《资产管理合同》签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的规模,期限,账户信息,投资范围及限制,分级比例,优先级收益率及支付频率等基础要素;
(二) 预警、追加与止损机制等风险控制措施;
(三) 委托人与受托人的权利及义务;
(四) 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收益分配顺序;
(五) 其他需要约定条款。
第五十八条 一般级(进取级)委托人若由于自身原因,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应尽义务的,原则上应向优先级委托人支付相应违约金,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对于理财资金已实施投资的限售证券投资类业务,如因未能成功认/申购标的股票而提前终止,除按合同约定支付优先级委托人相应收益外,原则上应向优先级委托人进行一定资金使用补偿,具体以合同约定为准。
第六十条 按照合同约定,一般级(进取级)委托人可以就提前终止、延期、投资范围、收益率、更换合作机构等要素提出变更申请,并经优先级委托人同意后方可调整,以确保理财资金平稳运作(见附件十)。
第六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考虑到资本市场变化较快,为保持本规程的稳定性,总行资产管理部将根据市场变化,对预警线、追加线、止损线、分级比例、投资限制等相关风控指标与审批要求进行动态调整,具体由总行资产管理部牵头,通过会签总行相关部门并报行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二条 参与券商融资类业务的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应严格比照质押式单一流通股业务模式的要求执行。
第六十三条 结构化证券投资业务涉及的信托、券商、基金、期货等合作机构的准入管理按照总行相关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十四条 本规程是银行内部管理文件,其中任何关于职责、权限、流程、规定等表述,均不构成银行对外的义务、责任或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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