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商铺认购协议
出卖方:
买受方: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真诚合作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认购甲方“**景区(一期)”商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认购甲方开发的位于 的“**景区(一期)” 号楼 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商铺。
二、商铺的价格为:建筑面积人民币每平方米 元(大写:人民币 元),合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
三、乙方应于签订本协议书的同时,向甲方交付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认购定金,即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乙方付款时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款收据》。
四、乙方选择的付款方式
1.一次性付款:乙方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同时,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已付的认购定金抵作房价款)。
2.银行按揭(商品房按揭贷款):
(1)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书时,已充分了解办理银行按揭贷款应具备的条件。
(2)乙方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交付不低于总房价款的 作为首期付款(已付的认购定金抵作首期付款),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余额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由乙方向银行办理银行按揭贷款(买受人的按揭申请由银行审批确定,如银行认为需要买受人增加首付款或不同意放贷,买受人须增加首付款或更换付款方式)。
(3)银行按揭的具体手续,按贷款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在甲方通知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 日内,乙方到甲方指定的签约地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六、乙方前来签订上述合同等法律文件时,应当携带下述证照及文件:
(1)个人购房的,须持本人身份证及本《商品房认购协议》;
(2)委托他人代购房产的,代理人须另持购房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3)单位购房的,须持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及本《商品房认购协议》,经办人不是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须持该单位授权委托书及经办人的身份证。
七、非因甲方原因,乙方在本协议书第五条约定的期限内,未与甲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相应的购房款的,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协议并自动放弃该商铺的认购权,甲方有权将乙方原认购的商铺转售他人,乙方无权收回所交认购定金。
八、如甲方在本协议书第五条约定的期限内,未经乙方同意而将乙方认购的上述商铺另售他人的,双方的认购关系即行解除,甲方应双倍返还乙方所交认购定金,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
九、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法律文书后,认购定金即转为购房款。
十、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十一、本协议书所有手书之数据、文字内容均已经乙方核对无误。
十二、本协议书的期限为:自本协议书生效时起至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止。
十三、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盖章及乙方支付认购定金时生效。
十四、本协议书一式 份,甲方持 份,乙方持 份。
甲方:陕西省西咸新区泾河新城开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