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科研与咨询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梧州至柳州高速公路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科研与咨询(以下简称“科研”)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保障科研顺利实施,为工程设计与施工提供技术支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科研工作目的是针对本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面临的重大设计与施工技术难题进行专题研究攻关,为工程建设提供重要的技术依据和支持,出一批高水平的科研成果,体现工程科技含量,为其它同类工程建设积累经验和提供借鉴,确保“建设一流工程、出一流科研成果”的目标。第三条 科研管理工作主要依据(一)上级主管部门(国家、自治区)颁布的科研管理规定。(二)本项目建设期间所签订的科研与咨询合同(
2、协议)。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四条 工程管理部是项目公司科研与咨询管理工作的责任部门,其它相关部门协助、配合工程管理部开展实施科研工作;合同计划部负责科研招标工作。第五条 本项目科研管理接受上级有关科研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第六条 工程管理部负责本项目科研立项、实施、鉴定、立项申报与评审及主持工程日常科研管理工作。合同计划部负责合同签订等管理工作。第三章 立项与合同签署第七条 申请列入本项目科研计划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本项目的提出应是针对工程建设中面临的迫切需要通过科研攻关予以解决的技术难题,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及运营各阶段中面临的技术、工艺、材料、设计施工、管理等重大技术难题及施工工艺革新。
3、(二)从科研角度,影响面广、推广价值高的课题,或是对国内同类工程的建设具有重大指导和借鉴意义。(三)具有创新、超前性的基础研究课题。(四)现阶段国内或国际科研机构基本具备科研条件和能力,前期准备工作充分。第八条 立项程序:(一)项目公司、设计、科研单位、承包人(即施工单位)根据需要提出科研立项申请。工程管理部组织内部讨论,重大科研项目必要时邀请专家参与讨论确定,形成工程管理部意见,上报项目公司审批。(二)项目公司负责批阅工程管理部意见,审定是否立项及确定选择承担单位形式,重大科研项目(金额100万元以上)立项须报项目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决定。(三)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的确定,有条件公开招标的采用公开
4、招标方式,不具备公开招标条件的采用邀标或议标方式。(四)邀标或议标工作由上级部门具体负责。被邀标单位原则上不少于3家。(五)评标由上级部门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必要时邀请专家参与讨论确定。(六)符合招标条件的科研项目按项目公司招标办法办理。第九条 合同签署:(一)项目评标选定承担单位后,科研单位必须与项目公司签订合同。合同格式必须符合国家或项目公司有关科研项目合同规定格式。(二)合同谈判由公司董事长负责牵头,项目公司各相关部门派代表参与,工程管理部负责按项目公司内部规定程序上报批准。对于重大科研项目合同(金额100万元以上)须将合同谈判结果整理上报xx东公司董事会议批准通过。(三)合同分为科研合同
5、、国内咨询合同、国际咨询合同三种形式。(四)对于纳入自治区项目发展计划,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合同。(五)合同应对成果的所有权、转让权做明确规定,原则上规定所有权、转让权归项目公司所有。(六)科研合同实行统一编号,并按项目公司信息管理办法编制。第四章 科研实施与经费管理第十条 科研项目实施由项目公司负责,具体按照梧州至柳州高速公路工程管理程序(试行)规定的科研项目管理程序进行。 第十一条 合同内容需要变更时,应由课题组提出申请报告,经工程管理部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董事长或xx东公司董事会议批准后执行,并办理合同变更等有关手续。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经费支付按我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项目验收与成
6、果鉴定、成果应用管理第十三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公司应及时组织项目验收。验收方式按合同约定进行。具体评审组织工作由工程管理部负责或协助承担单位进行。第十四条 纳入自治区主管部门计划的科研项目,由工程管理部配合课题组及有关部门向主管部门申请鉴定,并协调安排业务活动。第十五条 凡申请国家科技部、x运输部、省科委及省厅等评奖的项目需按相应的办法执行。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后,工程管理部应组织相关人员对成果应用情况进行评估。科研成果由工程管理部组织实施。第六章 科研信息与档案管理第十七条 科研项目档案管理按项目公司工程技术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八条 为保证科研档案的完整性,科研项目在上报成果鉴定申请书时,应同时提交本办法第二十条所列各项资料。提交资料必须经档案室检查验收,符合存档条件才可申请鉴定,否则不予鉴定。第十九条 项目组负责管理本科研项目的立项申请书、合同、全套技术文件、资料、会议纪要及录像、照片、图片等,并在课题科技成果鉴定证书下发后汇总交档案室存档。第二十条 所有资料要有电子文件与文书文件两套共存。文件份数按有关规定提供。第二十一条 所有科研信息的发布,必须按照我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工程管理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