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借款人:
营业地址或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营业执照号码:
开户行及账号:
电话:
传真:
贷款人:
营业地址: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特别提示:本合同系借贷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协商订立, 所有合同条款均是双方意思的真实表示。为维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和知情权,贷款人特提请借款人对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特别是黑体字部分内容予以充分注意。
借款人、贷款人经平等协商,就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事宜达成一致, 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部分 基本条款
第一条借款用途
借款用途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将借款挪作他用, 贷款人有权监督款项的使用。
第二条借款金额和期限
2.1 借款币种为,金额为(大写:)万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
2.2 借款期限为,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分次提款的,自首次提款日起 算),实际提款日以借据为准。
第三条利率和利息
3.1 【人民币借款利率确定方式】
人民币借款利率按下列第种方式确定:
(1) 固定利率,年利率为%,在合同有效期内利率不变。
(2) 浮动利率,借款利率以基准利率加浮动幅度确定,其中基准利率为(提款日/合同生效日)与 2.2 条约定的借款期限相对应档次的中国人民银行基准贷款利率,浮动幅度为(上浮/下浮/零)%,合同期限内浮动幅度保持不变。借款人提款后,借款利率以(1/3/6/12)个月 为一期,一期一调整,分段计息。第二期利率确定日为提款日满一期之后的对应日,如果调整当月不存在与提款日对应的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其他各期依此类推。借款人分笔提款的,借款利率按下列种方式进行调整:
A、一期内不论分几次提款,都按该期利率确定日所确定的当期借款利率执行,并在下一期同时调整。
B、每笔提款的借款利率分别确定并调整。(3)其他:
3.2 借款自实际提款日起按日计息,按(月/季/半年)结息付息。借 款到期,利随本清。其中日利率=年利率/360。
3.3 逾期罚息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挪用借款罚息利率 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
第四条 提款
借款人应根据向贷款人提供的用款计划提取借款,其中首笔借款必 须于年月日之前提取,最后一笔借款必须于年月日之前提取,否则贷款人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
第五条 还款
5.1 借款人应按照下列还款计划偿还借款(内容较多时,可另附页): 计划还款时间 计划还款金额(万元) 5.2 借款属于下列情形
的,借款人应在相应资金到位后立即归还借款,因此导致提前还款的, 借款人无需支付补偿金:
5.3 除 5.2 条约定情形外,借款人提前还款,应按提前还款金额的 %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
第六条 循环借款特别约定(选择性条款,本条口适用口不适用) 借款人可以(半年/一年/两年/三年/四年/五年)为一期(以下称单
位借款期),循环使用本合同项下借款。履行必要的手续后,前一单位借款期内未偿还借款本金,可在下一单位借款期内继续使用,但任何一笔提款的到期日均不得超过前述第二条所述之借款期限届满日。
第七条 担保
7.1 本合同项下借款为 (信用/担保)贷款。
7.2 本合同项下借款为担保贷款的,担保事宜见另行签订的担保合 同:
担保合同名称:(编号:) 担保人:
相关担保为最高额担保的,对应的最高额担保合同如下: 最高额担保合同名称: (编号:)
担保人:
第八条 财务约定(选择性条款,本条口适用口不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应遵守下列财务指标约定: 第九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项下争议解决方式为 :
(1) 将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按提交仲裁申请时该会有效之仲裁规 则,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2) 在贷款人所在地法院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第十条 其他
10.1 本合同一式份,借款人、贷款人、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 力。
10.2 下列附件及经双方共同确认的其他附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提款通知书(格式)
附件 2:委托支付协议
附件 3:
第十一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部分 详细条款
第一条利率和利息
1.1 借款按月结息的,结息日为每月 20 日;按季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季度末月的 20 日;按半年结息的,结息日为每年 6 月 20 日和 12 月 20 日。
1.2 第一个利息期从借款人实际提款之日起至第一个结息日止;最 后一个利息期是从上一个利息期结束之次日起至最终还款日;其余利息期是从上一个利息期结束之次日起至下一个结息日。
1.3 本合同项下借款采用浮动利率的,借款逾期后利率调整规则仍 按照原方式执行。
1.4 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确定办法并适用于本合同项下 借款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办理,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第二条借款发放和支付
2.1 借款人提取借款必须满足本合同约定的提款前提条件,否则贷款人没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任何款项,贷款人同意先行放款的除外:
2.2 首次提款前提条件:
(1) 借款项目已经国家有权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根据相关规定, 借款发放前无须获得相应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除外);
(2) 项目资本金或其他应筹措资金已按规定的时间和比例足额到位;
(3) 除信用借款外,借款人已按贷款人要求提供相应担保且已经办理完毕相关担保手续;
(4) 按本合同约定向贷款人提交提款通知书。
2.3 每次提款前,借款人除应满足首次提款前提条件外,还应满足 以下前提条件:
(1)项目资本金分期到位的,当期资本金已按比例足额到位; (2)未发生成本超支或成本超支已自筹解决;
(3)已按计划完成工程进度,项目实际进度与已投资额相匹配; (4)未发生本合同或与贷款人签署的其他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 (5)所提供的借款用途证明材料与约定用途相符。
2.4 借款人提款时向贷款人提供的书面文件须为原件;不能提供原 件的,征得贷款人同意后可以提供加盖借款人公章的复印件。
2.5 借款人申请提款须提前至少 5 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提款通知书。提款通知一经提交,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
2.6 贷款人经审核同意借款人提款的,贷款人将借款划入指定的借款人账户,即视为贷款人已经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了借款。
2.7 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和贷款人管理要求,超过一定金额或符合一 定条件的借款,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由贷款人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借款资金支付给符合本合同约定用途的支付对象。为此,借款人应与贷款人另行签订委托支付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并在贷款人处开立或指定专门账户用以办理受托支付事宜。
第三条还款
3.1 借款人应按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 付款项。在还款日和每一结息日前一个银行工作日,借款人应在其于 贷款人处开立的还款账户中足额存入当期应付利息、本金和其他应付 款项,贷款人有权在该还款日或结息日主动划收,或要求借款人配合办理有关划款手续。如果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借款人全部到 期应付款项,贷款人有权决定清偿顺序。
3.2 借款人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借款的,应提前 10 个银行工作日向贷款人提交书面申请,征得贷款人同意,并按照本合同约定标准向贷款人支付补偿金。
3.3 经贷款人同意提前还款的,借款人应于提前还款日同时付清至 提前还款日止,依据本合同约定到期应付的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
3.4 因借款人提前还款或贷款人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借款导致 实际借款期限缩短的,相应利率档不作调整,仍执行原借款利率。
第四条担保
4.1 除信用借款外,借款人应为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提供贷 款人认可的合法有效的担保。担保合同另行签订。
4.2 本合同项下担保物发生受损、贬值、产权纠纷、被查封或扣押, 或抵押人擅自处理抵押物,或保证担保的保证人财务状况发生不利变化或发生其他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并另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第五条保险
5.1 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要求,将与借款项目有关的设备、工程建 设、货物运输以及项目建设和营运期间的风险在贷款人认可的保险公 司投保,投保险种和期限应符合贷款人的要求,保险金额须覆盖贷款风险。
5.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借款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保险。如保险中断,贷款人有权续保或代为投保,费用由借款人承担。如借款人及相关方对保险单进行实质性改动或提前终止,须提前 30 天通知贷款人并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否则,借款人对贷款人因保险中断或终止、 保单批改而蒙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3 保险单中应当注明,出险时贷款人为优先受偿人(第一受益人), 保险人应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贷款人。保险单中不应有任何限制贷款人权益的条款。
5.4 借款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3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贷款人,并根据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及时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赔偿金或补偿金应用于提前偿还本合同项下借款,或经贷款人同意用于恢复项目价值,或存入贷款人指定账户,作为保证金来担保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
第六条陈述和保证
借款人向贷款人做出以下陈述和保证,并维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 终有效:
6.1 借款项目及其借款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6.2 依法具备借款人主体资格,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资格和能 力。
6.3 签订本合同已获得所有必需的授权或批准,签订和履行本合同 不违反本公司章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应承担的其他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无抵触。
6.4 应付的其他债务已按期偿付,无恶意拖欠银行贷款本息行为。
6.5 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在最近一年内的生产经营 过程中未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无任何重大不良记录。
6.6 提供给贷款人的所有文件和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 的,不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或误导性陈述。
6.7 提供给贷款人的财务会计报告乃依据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真实、 公正、完整地反映了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负债情况,并且自最新的财务会计报告截至日以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未发生任何重大不利变化。
6.8 未向贷款人隐瞒其所涉及的诉讼、仲裁或索赔事件。第七条借款人承诺
7.1 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用途提取和使用借款,所借款项不以 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房地产市场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其他用途。
7.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和其他应付款项。
7.3 接受并积极配合贷款人以账户分析、凭证检查、现场调查等方 式对包括用途在内的借款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和监督,按照贷款人要求定期汇总报告借款资金使用情况。
7.4 接受贷款人的信贷检查,按照贷款人要求提供资产负债表、损 益表等财务会计资料和反映借款人偿债能力的其他资料,协助并配合 贷款人对其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的调查、了解和监督。
7.5 在还清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和其他应付款项前,不以任何形式分配股息和红利。
7.6 进行合并、分立、减资、股权变动、重大资产和债权转让、重 大对外投资、实质性增加债务融资以及其他可能对贷款人权益造成不利影响的行动时,事先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或就贷款人债权的实现作出令贷款人满意的安排方可进行。
7.7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及时通知贷款人:
(1) 公司章程、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更;
(2) 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申请(被申请)破产;
(3) 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财产被依法查封、扣押或监管;
(4) 股东、董事和现任高级管理人员涉嫌重大案件或经济纠纷。
7.8 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贷款人披露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
7.9 对贷款人寄出或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各类通知及时签收。
7.10 不以降低偿债能力的方式处置自有资产;未征得贷款人同意不 得用本合同项下借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方提供担保。
7.11 如本合同项下借款系以信用方式发放,完整、真实、准确地定 期向贷款人报送对外担保情况,并根据贷款人的要求,签订账户监管协议。对外提供担保可能影响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须经贷 款人书面同意。
7.12 支持贷款人参与借款项目的三算(概算、预算、决算)审查、工程招标及工程竣工验收等事宜。
7.13 承担因本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所发生的费用,以及贷款人为实现 本合同项下债权已付和应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或仲裁费、财 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告费等。
7.14 本合同项下债务的清偿顺序优先于借款人对其股东的债务,并 且与借款人其他债权人的同类债务至少处于平等地位。
第八条贷款人承诺
8.1 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借款人发放借款。
8.2 对借款人提供的非公开资料及信息保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 和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条违约
9.1 发生下列下情形之一的,构成借款人违约或对借款人偿还贷款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及其他应付款项,或未履行本 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或违背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保证或承诺的; (2)本合同项下担保发生了不利于贷款人债权的变化,借款人未另
行提供贷款人认可的其他担保的;
(3) 借款人任何其他债务在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后未能清 偿,或者不履行或违反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4) 借款人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营运能力和现金流量等财务指标突破约定标准,或发生恶化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5) 借款人股权结构、生产经营、对外投资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6) 借款人涉及或可能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诉讼、仲裁,或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被强制执行,或被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依法立案查处或依法采取处罚措施,或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政策被媒体曝光,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7) 借款人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异常变动、失踪或被司法机关依法调查或限制人身自由,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8) 借款人利用与关联方之间的虚假合同,利用无实际交易背景的交易套取贷款人资金或授信,或通过关联交易有意逃废贷款人债权的;
(9) 借款人已经或可能歇业、解散、清算、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或申请(被申请)破产;
(10) 借款人因违反食品安全、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相关法律法规、 监管规定或行业标准而造成责任事故,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11) 项目资本金未按计划或比例到位,或未在贷款人规定时间内补
足的;
(12) 未按进度完成项目建设,或项目建设和运营环境、条件发生重 大不利变化的;
(13) 如本合同项下借款系以信用方式发放,借款人的信用等级、盈 利水平、资产负债率、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等指标不符合贷款人信用贷款条件的;或借款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以其有效经营资产向他人设定抵/质押担保或对外提供保证担保,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其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
(14) 可能导致贷款人在本合同项下债权的实现受到不利影响的其他情形。
9.2 借款人违约或对借款人偿还贷款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贷款人有权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 要求借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2) 停止依据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其他合同向借款人发放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部分或全部终止借款人未提取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
(3) 宣布本合同和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其他合同项下未偿还的借款和其他融资款项立即到期,立即收回未偿还款项;
(4) 要求借款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
(5) 采取法律法规规定、本合同约定或贷款人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9.3 借款到期(含被宣布立即到期)借款人未按约偿还贷款的,贷款人有权自逾期之日起按本合同约定的逾期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对借款人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逾期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9.4 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有权自借款被 挪用之日起,对挪用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挪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借款被挪用期间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挪用借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9.5 借款人同时发生上述第 9.3、9.4 条所列情形的,罚息利率择其重者确定,不能并处。
9.6 借款人未按期清偿借款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和复利)或其他应 付款项的,贷款人有权通过媒体进行公告催收。
9.7 借款人的关联方与借款人之间的控制或被控制关系发生变化, 或借款人的关联方发生上述第 9.1 条中除第(1)、(2)两项之外的其他情形,已经或可能影响到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义务的履行的,贷款人有权采取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措施。
第十条扣收
10.1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偿还本合同项下到期(包括被宣布立即到期) 债务的,贷款人有权从借款人开立在贷款人或某银行其他分支机构的所有账户中扣收相应款项用以清偿,直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为止。
10.2 贷款人扣收款项不足以清偿借款人所有债务的,贷款人有权决 定清偿顺序。
第十一条权利和义务转让
11.1 贷款人有权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方,贷款人的转让行为无须征得借款人同意。
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转让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和义务。
11.2 贷款人可根据经营管理需要授权或委托我行其他支行履行本合同项下权利及义务,或将本合同项下贷款债权划归我行其他支行承接并管理,借款人对此表示认可,经办支行上述行为无须再行征得借款人同意。承接经办支行权利义务的其他支行有权行使本合同项下全部权利,有权就本合同项下纠纷以该机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提请仲裁或申请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生效、变更和解除
12.1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全部 履行完毕之日终止。
12.2 对本合同的任何变更应由各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作出。变 更条款或协议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 变更部分外,本合同其余部分依然有效,变更部分生效前原条款仍然有效。
12.3 本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不影响缔约各方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本合同的解除,不影响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效力。
第十三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由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和纠纷,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解决。
第十四条完整合同
本合同第一部分《基本条款》和第二部分《详细条款》共同组成一 份完整的借款合同,两部分中的同一词语具有相同含义。借款人本笔借款受上述两部分的共同约束。
第十五条通知
15.1 本合同项下的所有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出。除另有约定外,双 方指定本合同载明的住所地为通讯及联系地址。任何一方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对方。
15.2 本合同任何一方拒绝签收或发生其他无法送达的情形,通知方 可采取公证或公告方式进行送达。
第十六条其他
16.1 贷款人未行使或部分行使或迟延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 不构成对该权利或其他权利的放弃或变更,也不影响其进一步行使该权利或其他权利。
16.2 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或不可执行,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和可执行性,也不影响整个合同的效力。
16.3 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 将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和借款人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支行也有权为本合同订立和履行之目的,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相关信息。
16.4 本合同所述之‚关联方‛、‚关联方关系‛、‚关联方交易‛、‚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等词语与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财会〔2006〕3 号)以及其后对该准则的修订中的相同词语具有相同含义。
16.5 贷款人根据其业务规则制作保留的关于本合同项下借款的单
据和凭证,构成证明借贷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有效证据,对借款人具有约束力。
16.6 在本合同中,(1)凡提及本合同应包括对本合同的修改或补充; (2)条款标题仅用于参考,不构成对本合同的任何解释,对标题项下内容及其范围也不构成任何限制;(3)提款日、还款日为非银行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个银行工作日。
双方确认:借贷双方已对本合同的所有条款进行了充分协商。贷款 人已提请借款人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对其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已应借款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作出解释和说明。借款人 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所有合同条款(包括第一部分《借款条件》和第二部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条款》),借贷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对合同内容无异议。
借款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 贷款人(盖章):
负责人/授权代理人:
合同签订日年月日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