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内各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实现货币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的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货币资金管理的实际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企业所拥有的库存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集团内各公司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的管理负总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
第四条 集团内各公司应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第五条 集团内各公司空白票据请领、保管,财务印鉴的保管应由两人以上负责办理。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的全部印章。
财务部出纳负责保管出纳本人名章、银行汇票、本票空白票据、空白支票,指定相关会计负责保管财务专用章。
第六条 集团内各公司应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并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品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未经许可,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不得从事股票、债券、期权等经济业务;直系亲属从事上述业务的,应向财务部申报。
严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参与赌博等违法犯罪的行为。
第七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直接接触货币资金及其记录。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八条 集团内各公司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帐,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帐,严禁收款不入帐的违法行为。
第九条 集团内各公司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现金库存限额不应超过企业3天日常所需金额,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该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条 集团内各公司必须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现金,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一律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各单位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
(一)职工工资、奖金、津贴;
(二)个人劳动报酬;
(三)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
(六)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
(七)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八)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 集团内各公司应当加强现金的管理,明确收款、付款记录等各个环节出纳人员与相关人员的职责权限。
(一) 出纳人员应当根据会计人员填制并经复核的收款付款凭证办理现金收、付手续。
(二) 办理付款(含现金和支票转帐)时,领款人要在付款凭证上的“收款人”处签章,以示款项已经领取。
(三) 办理收款时,交款人要在交款收据上的“交款人”处签章,以明确经济责任。
(四)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付时,要在收、付款凭证上签章和加盖“现金收讫”、“现金付讫”章,以示已经办理现金收付。
(五)出纳人员不应直接填制收、付款凭证和校对入帐。
第十二条 集团内各公司现金收入应该及时存入收入专户,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
第十三条 集团内各公司应当按照国家《银行帐户管理办法》及上级有关规定,在银行开立帐户,办理存款、取款和转帐结算。
严禁出租、出借企业帐户,为其他单位或个人转移、隐匿、套取资金。
第十四条 集团内各公司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用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由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
严禁签发项目(收款人、日期、金额、用途等)不完整的支票。
办理银行结算时,收款单位必须与经济事项票据的开具单位一致。
第十五条 应及时核对银行帐户,确保银行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相符。
对银行帐户核对过程中发现的未达帐项,应该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六条 集团内各公司应当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不得白条抵库和挪用现金。
第十七条 集团内各公司应当确保各种有价证券的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追究保管人的责任。
第十八条 集团内各公司实行资金预算管理,指标分解。各部门按月根据现金预算开展业务收支。关于现金预算的编制按《全面预算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集团各公司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时,应根据经济事项的业务属性将其分为特殊支付和一般支付,特殊支付主要包括:预算外支付和大额资金支付;一般支付包括:除特殊支付以外的各种日常支出,办理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支付申请。在特殊支付中,企业相关业务经办部门应首先提出支付议题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按一般支付业务办理款项支付。办理一般支付业务,企业有关部门或个人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经办人姓名、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相关票据、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支付申请根据经济事项的业务属性分为:费用报销单、借款单、项目资金支付申请等)
(二)支付审批。集团内各公司对于货币资金支付实行预算管理、分级负责、层层把关的联合审批制度,对于特殊支付和一般支付严格实行不同的审批程序,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各级审批人员应当拒绝签批。
1、一般支付,由部门领导审批,核算会计审核,财务经理审批,总经理审批,最后交由出纳审核付款。
2、特殊支付,董事会通过支会议题后,由相关经办人员按一般支付业务审批流程办理支付。
(三)办理支付。出纳付款时必须审核付款凭证上各环节审批人员审批签字及其他手续是否齐全,核对各付款凭证各项目金额书写是否正确。支付业务要区分现金支付业务、网银支付业务、签发转账凭证支付业务。现金支付业务,出纳可审核后直接支付现金;网银支付业务,必须有核算会计、财务经理至少一人与出纳共同输入支付口令才能办理;签发转账凭证支付业务,出纳签发转账凭证后应交核算会计审核并加盖由其保管的支付印章方可支付。支付完成后出纳应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附:货币资金支付审批流程图
货币资金支付业务流程图
网银支付
一般支付
特殊支付
是
否
是否支 付
董事会审议
支付议题
经办部门
收款人/单位
签发转账凭证
现金付款
非现 业务
现金业务
出纳审核付款
总经理审批
财务经理审批
核算会计审核
部门领导审批
付款审请单
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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