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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x运输部令2007年第1号)及《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规范xx高速公路各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意识、素质和技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xx高速公路项目范围内各从业单位参照本制度开展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由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进行解释。
第二章 项目公司安全教育培训
第四条 项目公司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制定详细的教育培训计划。
第五条 项目公司质量安全部、工程管理部、综合部等为教育培训工作主要实施部门安全培训和教育组织形式为定期和不定期的。
由公司质量安全部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培训。
第六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内容
(一)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安全生产专业知识。
(三)重大危险源管理、重大事故防范、应急管理和救援组织以及事故调查处理的有关规定。
(四)职业危害及其预防措施。
(五)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
(六)典型事故和应急救援案例分析。
(七)其他需要培训的内容。
第七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对象及课时
项目公司全体管理人员均应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各种形式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通过对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安全思想意识,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八条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
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人员必须编写培训总结,交由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进行考核评分,考核评分做为年终评选优秀员工的必要参照条件。
第三章 各从业单位安全教育培训要求
第九条 各从业单位要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工作,依法对职工进行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技能。
(一)各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应该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培训,通过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安全生产考核。
(二)各施工单位施工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进行至少2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教育培训情况记入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三)各施工单位所有工作人员上岗前,必须经三级(公司、项目、班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各施工单位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新材料要对员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四)各从业单位要根据有关规定,应当对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培训考核,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和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水平。
第十条 各从业单位的教育培训工作执行情况纳入项目公司组织的综合性检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x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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