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现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金使用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根据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业务特征,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总部,所属全资、控股(及有实际控制权)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参照执行。第二章 使用范围第三条 使用现金范围:(一)员工工资、奖金、津贴及劳保福利费用;(二)出差人员差旅费;(三)采购办公用品或其他物品,金额在使用支票结算起点2000元以下的;(四)业务活动的零星支出备用金;(五)确需现金支付的其他支出。第三章 库存现金标准第四条 库存现金限额原则上以满足公司 5 天日常零星开支为标准。第五条 因特殊业务
2、需要支付备用金,按营业额核定标准,不包括在库现金限额内。第四章 现金收入和支出第六条 不论何种来源收入的现金,应于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如有特殊情况当日不能送存开户银行的,必须于第二日送存开户银行。第七条 支付现金,应该从库存现金中支付或从银行提取;不得坐支现金。第八条 严格审查采购物品化整为零,在结算起点以下的现金支付。在特殊情况下规定应转账结算,而不得不用现金结算的,经申请公司领导同意方可办理。第九条 财务人员应当定期(至少每月末一次)和不定期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帐面余额与库存实际相符,发现不符的,应及时查明原因,报部门经理、财务总监审批后出处理。金额过大(超过1000元的),报总经理办公会
3、审议后处理。财务负责人或其授权的人员可以决定对库存现金进行不定期盘点。第十条 监盘 出纳定期盘点时,主管会计应该监盘,并在盘点表上对盘点结果确认。第五章 处罚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造成公司损失,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和经济赔偿。第十二条 凡超出规定范围、限额使用现金,用不符合制度的凭证充抵库存现金,坐支现金,私设小金库,编造用途套取现金,公款私存的,除给有关财务人员处分外,分别给予违纪金额1030的罚款。第十三条 所有罚款一律上缴公司资金财务部。第六章 附则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资金财务部解释、修订,自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并正式颁布之日起生效。原重庆国际实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资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