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聘员工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用工行为,提高人员素质,根据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下属各子公司及总公司各部室招聘的员工。第三条 集团公司新进人员除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的人员以及涉密等岗位的人员确需使用其它方法选拔任用外,均实行公开招聘。第四条 公开招聘应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学生分配、调动、聘用等手续。第五条 集团公司聘用的员工,一律脱离原级职别,由公司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实际才能予以聘任。第六条 集团公司招聘员工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
2、的人员均可报名应聘。第七条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 (二) 能够履行企业员工的义务,遵守纪律,品行端正; (三) 具有应聘岗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 身体健康; (五) 应聘岗位职责要求的其它条件。第八条 应聘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应当具有中技或者高中及以上学历。第九条 公开招聘录用员工,应坚持以岗位需要为前提,坚持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用工招聘计划申报审批制度。招聘计划应包括招聘理由、拟招聘岗位、招聘人数、所需资格条件、聘期、薪酬待遇等内容。集团各子公司及总公司各部室将招聘计划递交集团
3、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初步审核后,报请总经理办公会研究核准,原则上每年初核准一次,特殊需要的可随时申报。第十条 公开招聘考试采取以面试为主,与笔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公共基础知识和与应聘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水平、业务素质、工作能力或者操作技能。面试根据招聘岗位特点,可以采取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情景模拟、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第十一条 考核主要考察应聘者的思想政治、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 第十二条 面试的步骤 (一) 初试的内容和方式由有用工需求的子公司及相关部门确定并组织实施; (二) 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初试合格员工进行复试; (三) 复试合格员工需经过分管领导、总经理、董事长逐级面试,最终确定录用人选。 第十三条 组织通过面试的员工进行体检,体检项目和标准根据招聘岗位要求确定。 第十四条 对考试、考核、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总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办理学生分配、调动、聘用等手续。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新进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用人单位与新进人员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首次聘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集团总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