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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实施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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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大学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实施意见 〔〕123号 为进一步深化学分制改革,实现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有效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校拟在原有本科生导师制和新生小班研讨课的基础上,实施本科生学业导师制。现根据《大学本科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的要求,制定本意见。 一、组织领导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担任组长,各学院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以及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人事处、计划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统筹领导学校本科生学业导师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负责本科生学业导师制日常管理有关工作。 (二)各学院应从自身专业特点、师资力量、学生状况等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学业导师制工作实施细则,切实抓好学业导师制工作的落实。 二、学业导师的选聘 (一)学业导师采取教师自荐、学院指定相结合的办法,由学院确定导师名单,并报学校教务处备案。 (二)学业导师原则上由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任教师担任,担任过本科生导师的教师、开设新生小班研讨课的教师可优先选聘为学业导师。 (三)学业导师指导学生人数由各学院自行确定,原则上每名导师每年级指导的学生不超过15人,导师与所指导学生的汇总名单应在学院网站公布。 三、学业导师的主要职责 (一)帮助学生制定学业规划; (二)帮助学生尽快适应大学的学习和生活; (三)指导学生的专业选择、课程选择; (四)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习惯和方法; (五)指导学生根据个人兴趣爱好参加社会实践、创业活动和其他课外活动,提升自身的综合素质和动手实践能力。 四、学业导师的考核与管理 (一)学业导师的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办法由各学院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考核办法与结果报教务处备案。 (二)学校按每名学生每年75元的标准划拨学业导师劳务补贴,每年年终统一核发到学院,由学院根据导师的考核情况发放。 (三)学院应建立学业导师工作档案,每学期应至少召开一次专题会议,针对学业导师工作通报相关信息、研究存在问题、交流工作经验。 (四)学校根据学业导师制工作的具体情况,定期组织召开学生座谈会或工作经验交流会。对于在学业导师制工作方面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进行表彰奖励。 五、附则 (一)本意见自级学生开始施行。 (二)本意见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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