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基建试车投产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基建工程投入生产前的安全试车,促使其正常投入生产,并为验收后的安全生产打下基础,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有关内容,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分、子公司基建试车投产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各分、子公司基建试车投产安全管理,安全环保部监督考核。
第四条 基建试车管理
(一)试车工作必须有健全的试车组织。试车前必须组织生产技术部、规划发展部、安全环保部、市安监局等有关政府部门共同检查同意,方可试车。
(二)试车工作开始前,对有关设计、制造、施工安装等技术资料须全面审核移交,不得拖延。
(三)试车前必须制定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并悬挂在现场明显的地方。
(四)参加试车的操作人员,必须经过该岗位操作规程与安全规程的学习,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试车前必须对安全措施、设备、防护装置、消防设施、仪表、附件等进行检查,经确认处于正常状态方能允许试车。
(六)试车前必须彻底清理周围环境,保持道路畅通。
(七)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试车现场。
(八)凡基建试车投产,必须有试车指挥者在场,并在其直接指挥下方可开车。
(九)在试车工作中,凡与生产系统相连的管线的盲板抽堵工作,均由生产试车单位负责,做到专人管理。
(十)基建工程交付生产前,凡与生产新旧管线、新旧动力电缆、供电、配电的接线、接管、接电工作,须经有关部门周密审查确认条件完备,并经生产副总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工作。
(十一)一切生产接头工程,生产单位必须密切配合,保证施工条件安全可靠。
第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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