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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公司-财产分离制度模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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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福建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财产分离制度 第一条 福建省**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为了加强公司对基金的风险控制管理,保护基金投资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运作及基金运作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保障公司和私募基金运营平稳,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建立财产分离制度,确保基金财产与公司固有财产、不同基金财产之间、基金财产与其他财产之间进行独立动作,分别核算。 第三条 公司执行财产分离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财产分离制度应覆盖公司的所有业务部门和岗位,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项经营业务流程与环节; (二)有效性原则:基金财产分离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公司全体职员必须竭力维护其有效执行,任何职员不得拥有超越制度约束的权力; (三)独立性原则:公司各部门和岗位职责保持相对独立,基金财产、公司固有财产、其他财产的运作分离; (四)相互制约性原则:公司内部各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基金财产分离制度管控中的盲点; (五)防火墙原则:基金资产、公司固有资产和其他资产的运作严格分离,基金投资决策、执行等部门和岗位物理上适当隔离; (六)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力争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基金隔离效果; (七)适时性原则:公司将定期评价财产分离制度的有效性,并随着有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和经营战略、方针、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同步适时修改或完善。 第四条 财产分离管控工作应涵盖公司各项业务流程与业务环节,包括公司及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基金托管等内容。 第五条 基金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一)基金财产是指,基金投资人因认购基金权益而交纳的款额所形成的财产。基金财产是独立于公司和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公司和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 (二)公司、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基金财产; (三)公司、基金托管人可以按照基金的有限合伙协议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约定的其他费用。公司、基金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公司、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四)基金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公司、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公司、基金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基金财产主张权利时,公司、基金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基金财产的独立性。 第六条 基金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一)公司应当委托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基金财产的托管资金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公司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开立的上述基金财产账户与公司、基金托管人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二)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管理费、支付基金收益,均需通过基金的托管资金账户进行。托管资金账户仅限于该基金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此基金业务的需要。 第七条 不同基金在名册登记、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簿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第八条 公司对于本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接受基金业协会的自律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总裁(总经理)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批准后施行。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相关内部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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