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纪委负责人同下一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谈话制度
1 目的
为促进公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全面贯彻落实,不断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履行岗位职责的监督检查,增强勤政廉洁思想意识,提高执行各项制度和纪律的自觉性,促进、交流和沟通工作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谈话对象)
本级党委、行政直接管理的下一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
3 工作流程
谈话流程:对履行岗位职责、廉洁自律方面可能出现或已出现问题的下一级党政主要负责人,纪委办公室下达《谈话通知书》;不同方式谈话;被谈话人书面制定整改措施,纪委通报情况。
4 工作标准及要求
4.1 准备阶段
4.1.1 信息收集
纪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所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工作中反映出某些倾向性的意见以及在管理中暴露出的热点问题,或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方面已出现问题或个人工作失误等信息。
4.2 谈话阶段
4.2.2 启动谈话
(1) 谈话进行前,由纪委办公室负责填写谈话登记表。
(2) 谈话范围。就履行岗位职责、廉洁自律等方面通过谈话,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提醒、帮助改进和提出要求。
(3) 谈话人。由纪委书记直接进行。谈话应做好记录,并归入被谈话人廉政档案。
4.2.3 下达谈话通知书
纪委办公室向被谈话人下达《谈话通知书》,明确谈话时间、地点和具体内容。
4.2.4 实施谈话
(1) 交流: 指对谈话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就某方面工作情况和工作状态交换意见,解决思想问题,统一思想认识,改善工作状态。
(2) 询问:指对谈话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工作中或单位反映出某些倾向性的意见以及暴露出的热点问题进行询问和了解,并征询工作意见和方法,达到思想重视,妥善处理,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3) 提醒:指针对谈话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某方面有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必要的提醒教育,使其引起思想上的重视和足够的认识,增强工作的积极性。
(4) 警示:指对话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履行岗位职责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方面已出现问题或个人工作失误,达不到《诫勉暂行规定》要求的行为提出警示,并明确改进意见和时间。
4.3 改进、通报阶段
4.3.5 实施整改阶段
被谈话人在接受组织警示谈话后10天内,应制定出整改措施,以书面形式报公司纪委,并将公司纪委同意执行的整改措施在指定时间内,将执行结果以书面形式报公司纪委。
4.3.6 汇报
(1) 在对被谈话人进行警示谈话前,纪委负责人要将警示谈话中要指出的问题与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沟通,并将有关批示精神在警示谈话过程中向被谈话人明确,警示谈话结束后要将谈话内容向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汇报。
(2) 被谈话人员在接受警示谈话的本年度(含跨年度)不能参加各类先进称号和荣誉称号等的评选活动。
4.3.7 审核整改情况
被谈话人在接受谈话后仍不能采取有效纠正措施或无明显改进的,由公司纪委负责人向同级有关部门通报情况或提交组织处理意见和建议。
5 记录与控制
谈话通知书、谈话记录、被谈话人整改措施书面资料由纪委办公室统一归档。
6 附则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其解释权和修订权属公司审计纪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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