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待岗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管理,深化用人制度,逐步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的用人机制,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完善待岗人员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人员。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实行待岗:1.不符合岗位胜任要求的。 2.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3.其他需要待岗的情形。第四条 待岗类型1.原岗位待岗:因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或不胜任工作要求等原因,在原岗位进行培训学习。2.培训教育待岗:集团本部交回企业管理部或分、子公司交回综合管理科(劳资人事科)进行培训教育,结束后重新分配工作岗位的待岗。 第五条
2、 待岗审批程序1.分、子公司人员待岗,由所在科、厂提出申请,所在科、厂负责人,综合管理科(劳资人事科)负责人审核,公司经理审批后实施待岗,并报企业管理部备案。2.集团本部人员待岗,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所在单位分管领导、企业管理部负责人、企业管理部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待岗。第六条 待岗期限待岗期限从待岗审批结束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少于一个月,不超六个月。第七条 待岗人员待遇标准1.待岗工资:按照公司薪酬制度中的基本工资标准执行。当月待岗时间超出7个工作日的,绩效奖取消。2.社保福利:待岗期间社保正常缴纳,享受相关福利待遇,具体标准按照福利核发要求执行。第八条 待岗人员管理1.待岗人员按照待岗类型由企业管理部或所在单位负责管理。2.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须接受管理单位安排的各类培训和考核。第九条 上岗安排1.待岗期结束后,考核合格人员按照人员调动审批程序安排上岗。考核不合格人员予以解除劳动关系。2.在待岗期间,待岗人员劳动合同到期的,原则上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第十条 本办法由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