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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待岗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管理,深化用人制度,逐步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有效激励的用人机制,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完善待岗人员管理,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公司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人员。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实行待岗:
1.不符合岗位胜任要求的。
2.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
3.其他需要待岗的情形。
第四条 待岗类型
1.原岗位待岗:因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或不胜任工作要求等原因,在原岗位进行培训学习。
2.培训教育待岗:集团本部交回企业管理部或分、子公司交回综合管理科(劳资人事科)进行培训教育,结束后重新分配工作岗位的待岗。
第五条 待岗审批程序
1.分、子公司人员待岗,由所在科、厂提出申请,所在科、厂负责人,综合管理科(劳资人事科)负责人审核,公司经理审批后实施待岗,并报企业管理部备案。
2.集团本部人员待岗,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负责人、所在单位分管领导、企业管理部负责人、企业管理部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后实施待岗。
第六条 待岗期限
待岗期限从待岗审批结束之日起计算,原则上不少于一个月,不超六个月。
第七条 待岗人员待遇标准
1.待岗工资:按照公司薪酬制度中的基本工资标准执行。当月待岗时间超出7个工作日的,绩效奖取消。
2.社保福利:待岗期间社保正常缴纳,享受相关福利待遇,具体标准按照福利核发要求执行。
第八条 待岗人员管理
1.待岗人员按照待岗类型由企业管理部或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2.待岗人员在待岗期间须接受管理单位安排的各类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 上岗安排
1.待岗期结束后,考核合格人员按照人员调动审批程序安排上岗。考核不合格人员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2.在待岗期间,待岗人员劳动合同到期的,原则上不再续签劳动合同。
第十条 本办法由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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